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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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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58146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4-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李明凯,男,1971年11月1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黔刑核849273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明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明凯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罗安彪,男,1978年2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6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 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刑初6号判决,认定罗安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罗安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罗安彪限制减刑。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69542078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6刑初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罗安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罗安彪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安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2年11月因在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考试中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除教育改造分3分,通过干警对其教育谈话,罪犯本身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经补考后考试成绩合格,能接受教育改造,此后,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35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58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6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32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28分。通过干警多次进行教育谈话,罪犯本人加强劳动技能学习和专业人员指导,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计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安彪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王泽平,男,1984年11月2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泽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09238176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刑初07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泽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泽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2月因欠产被扣6.33分;

2022年3月因欠产被扣5.55分;2022年4月因欠产被扣3.69分;2022年5月因欠产被扣2.81分;2022年6月因欠产被扣3.21分;通过干警多次进行教育谈话,罪犯自身加强劳动技能学习,提升自我劳动技能水平,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泽平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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