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8146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号
罪犯张安庆,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安庆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5日从瓮安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安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安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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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号
罪犯韦祥,男,1971年5月12日生,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5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0)黔04刑终第16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6日从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85分,经过干警耐心教导,通过自己增强劳动能力,提高思想认识,现在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1次;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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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3号
罪犯陈文海,男,1984年7月5日生,蒙古族,中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25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三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25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29日从呼和浩特入监队调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23年1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文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50000元、罚金30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文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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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4号
罪犯陈杰,男,2001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8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94分;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4分;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46分;经过干警的耐心教导,罪犯本人通过增强劳动能力,提高思想认识,现在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711.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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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李佳乐,男,1999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佳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0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更99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佳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佳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佳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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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6号
罪犯王洋,男,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陆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1年1月29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2年6月因琐事与罪犯吴小伟发生争吵被扣5分,通过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该犯能自身认识错误,认错态度好,接受干警处罚;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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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7号
罪犯何宇,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75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宇犯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四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月20日从海安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56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07分;2021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44分;2021年6月因劳动欠产被扣8.02分;2021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0.81分;2021年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0.95分能积极参加劳动;经过干警耐心教导,通过自己增强劳动能力,提高思想认识,现在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部分履行8700元;继续追缴400000元(部分履行79417.5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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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8号
罪犯刘杰,男,1999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刘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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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9号
罪犯王凤玉,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凤玉犯猥亵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行业;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凤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凤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凤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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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韦以槐,男,1982年4月16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1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八个月;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被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69号判决,认定韦以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梁开严、杨胜情、韦以槐连带赔偿:被害人莫廷忠被盗耕牛损失二万元;被害人杨再周被盗耕牛损失一万六千八百元。责令被告人韦以槐赔偿被害人邓祥珍被盗耕牛损失二万一千六百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以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88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74分,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48分,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24分,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06分;经过干警耐心教导,通过自己增强劳动能力,提高思想认识,现在基本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耕牛损失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韦以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以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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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李永康,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1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062.18元(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永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经过干警耐心教导,罪犯本人自身努力,现在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062.1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永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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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号
罪犯熊志林,男,1963年6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7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志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2017年11月7日至2029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志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11月23日,未按规定佩戴手环被扣10分,2021年7月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0分,经过干警的悉心教导,通过对其进行教育谈话,转化罪犯思想,罪犯本人真诚认错,接受干警处罚,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熊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志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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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庞国茂,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2刑初164号判决,认定庞国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庞国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13分;2020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96分;2020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8分;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36分;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07分;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56分;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7分;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55分;2021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3分;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8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3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78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81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63分;通过干警的耐心教导,罪犯本人加强自身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现在能基本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个;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1个;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庞国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庞国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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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陈亮,男,1992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7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6日从贵阳白云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2019年11月5日因私藏违禁品被予以警告处分,扣300分,2020年12月24日因谩骂罪犯王恒被扣30分,2022年3月14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8分,经监区警官批评教育和耐心指导后,自己努力改正恶习,现在已经能做到遵规守纪并保证不再违规违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94分,通过自己的努力现在能做到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劳动质量。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部分缴纳14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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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号
罪犯肖积杰,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积杰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积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积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积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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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曹前伟,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前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前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2月因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被扣10分;2021年12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20分;经监区警官批评教育和耐心指导后,自己努力改正恶习,现在已经能做到遵规守纪并保证不再违规违纪。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98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06分,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生产技能使自己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曹前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前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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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杨庆,男,2002年9月30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2刑初9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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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8号
罪犯赵高启,男,2000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高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高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高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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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杨万鑫,男,1998年12月21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万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万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3分;通过警官教育指导和自己的努力提升技术,以及接受技术指导现在能做到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劳动质量,且能服从劳动调配,遵守操作规程。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万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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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杨小坤,男,2000年6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7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小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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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刘飞,男,199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飞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撤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2020年5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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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张小伟,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1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1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2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0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1年6月因殴打他犯被扣45分;经过监区干警的耐心教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该犯能接受干警处罚,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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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屈辉国,男,1974年10月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8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屈辉国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屈辉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87分;2022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3.24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2.81分;2022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6.84分;2022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33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67分;2022年9月因违反操作规程被扣5分;该犯通过干警的耐心教导,罪犯本人加强劳动技能的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屈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屈辉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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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4号
罪犯潘俊杰,男,1995年1月4日生,壮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俊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俊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俊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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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5号
罪犯罗海先,男,1994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上杭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海先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海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2年04月30日因就餐时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经过干警对其批评教育,该犯认识自己错误,接受干警处罚。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海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海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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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卢随云,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随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随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卢随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随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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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7号
罪犯盘国芳,男,1986年10月8日生,瑶族,专科文化,广东省乐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盘国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盘国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盘国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盘国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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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8号
罪犯陈奉先,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奉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3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奉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32分;通过干警耐心教导,罪犯本人加强劳动技能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履行,退赔1015046元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奉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奉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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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李宏志,男,1964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5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宏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宏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2020年7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0年8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0年9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0年10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0年11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0年12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1年1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1年2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2021年3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10分,共计100分。通过干警对其进行多次教育谈话,转化罪犯思想,罪犯自身能够认识自己的犯罪的根源,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39分;通过罪犯自身加强劳动技能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已履行1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宏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宏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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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姚原模,男,1976年8月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2019年6月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原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姚原模前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没收财产二万元,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为十五年,没收财产二万元亦未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39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12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原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该犯患尿毒症,现在王武监狱羁押服刑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姚原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原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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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