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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批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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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02320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7-3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4年第二批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2号

罪犯吴成贵,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成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7日从黔西市看守所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成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成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吴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贵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3号

罪犯陈学贵,男,1997年6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21日黔西县看守所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15日至2025年4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学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学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贵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4号

罪犯高大松,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大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24日从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大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大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高大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大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5号

罪犯郭荣,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6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荣犯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作出(2022)黔26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22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荣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6号

罪犯余辉,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1日,贵州省长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9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9日至2026年4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余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7号

罪犯廖付海,男,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付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从贵州省赫章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4日至2025年6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付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付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廖付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付海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8号

罪犯朱熙,男,2000年1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从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2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3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朱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9号

罪犯谢家顺,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0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家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家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家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3年11月30日因在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08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分2.14分;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7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谢家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家顺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10号

罪犯刘进安,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5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进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5日至2025年4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进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进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8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进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进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11号

罪犯孔德富,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德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7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德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德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孔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12号

罪犯谢良文,男,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良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8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9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良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良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谢良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良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拟提假字第13号

罪犯陈梓玉,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梓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梓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梓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6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1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梓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梓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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