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9158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0-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4年第一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刑公示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陈朝开,男,1965年12月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朝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陈朝开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害18万元;2021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 32879014 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27刑初 20 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朝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朝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朝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8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180000.00元(未履行);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朝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朝开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何少圣,男,1985年9月1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少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少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少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少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少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少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