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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批有期徒刑减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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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9162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2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4年第一批有期徒刑减刑公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王建华,男,1989年6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0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0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王开家,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4日,因滥发林木罪被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21年8月17日,贵州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开家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没收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已退,见判决书);因漏罪,该犯入监服刑后被解回再审。2022年8月19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开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已退,判决书);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2022)黔26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0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开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开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不予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有前科,犯滥发林木罪,服刑期间因漏罪被解回再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开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开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开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艾成成,男,2000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艾成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524号刑事判决,认定艾成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艾成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艾成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艾成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艾成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艾成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袁付祥,男,1994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付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9日至2030年9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付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付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15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部分履行1500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付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付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付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马伟,男,2002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龚丁财,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龚丁财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4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12日从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月11日至2028年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丁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丁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履行1222.48元(见判决书116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4月至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15000,完成64200,未完成劳动定额44.17%扣分13.25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116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丁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丁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丁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任俊,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9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任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329 民初 2868 号民事判决,任俊赔偿原告潘用群、徐则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547267.75 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8日至2025年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47267.7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死亡且逃逸。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朱德宏,男,1993年1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德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4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2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德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德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德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德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德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德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德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李广,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万元。2022年11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29975元从其亲属上缴涉案款37625元中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29975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王小刚,男,1995年3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小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000元(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小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吴奇越,男,1999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 日,因犯聚众斗殴罪 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1年7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57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奇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犯聚众斗殴罪、再犯聚众斗殴罪、强迫卖淫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奇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奇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12月这2023年4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得表扬1个,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涉恶,骨干,缓刑期间再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吴奇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奇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石代武,男,1991年8月1日生,毛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代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罪所得赃款1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3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代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代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5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代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代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及赃款1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11月这2023年4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5月这2023年10月获得表扬1个,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有犯罪前科,涉毒犯罪,以贩养吸,犯罪性质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代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代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代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袁仕武,男,1974年10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4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仕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7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仕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9年4月17日至2025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仕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仕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

从严情形:有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仕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仕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仕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赵南宁,男,2002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南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南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南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南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12月这2023年5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表扬1个,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7日该犯在值星时睡觉,不认真履职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南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南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南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陈顺礼,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顺礼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9日至2030年9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顺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顺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得表扬1个,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十人以上卖淫女进行卖淫。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顺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顺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龙从军,男,1970年9月2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从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从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从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从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魏豪,男,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21年6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3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1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杨思超,男,1996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2017)黔2729刑初12号判决, 认定杨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思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思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思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8月15日至2027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思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思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十年以上暴力犯罪;2、轮奸。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思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思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思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汪卫龙,男,1985年10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 认定汪卫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汪卫龙的判决。该犯因漏罪解回再审,2021年9月6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卫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运输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和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9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7月26日至2030年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卫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卫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因漏罪解回再审加刑,考核不予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卫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卫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卫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陈昭学,男,200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昭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33号刑事裁定,对陈昭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昭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昭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能主动接受干警的教育转化,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5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10分;2023年9月20日值星时未认真履职被扣5分。

从严情形:1、轮奸性质恶劣,且周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昭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昭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昭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文均廷,男,1965年6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均廷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60号刑事判决,决定撤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刑初151号判决,认定文均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均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均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虽有违规扣分,警官干警教育后能检讨认识自己的错误。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1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因欠产被扣6.42分;2023年6月7日,夜间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

从严情形:该犯因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考核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均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均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均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林泽辉,男,1977年2月2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盗窃耕牛总价值1365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8年7月2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泽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泽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泽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泽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6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泽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泽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泽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王德顺,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3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德顺减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8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德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德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运输毒品海洛因14.97克。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德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德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罗声虎,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声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19日至2029年5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声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声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虽有3次违规扣分,但能认识错误,2022年12至今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13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22年12月至今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因欠产被扣6.7分;2020年5月因欠产被扣3.07分;2020年6月因欠产被扣7.33分;2020年04月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10分;2020年7月因欠产被扣10.01分;2020年11月因欠产被扣8.77分;2020年12月因欠产被扣7.17分;2021年1月因欠产被扣5.23分;2021年04月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1年4月因欠产被扣1.61分;2022年07月因未及时制止他犯打架被扣1分;2022年7月因欠产被扣11.85分;2022年8月因欠产被扣4.81分;2022年9月因欠产被扣0.79分;2022年11月因欠产被扣1.3分。

从严情形:1、十年以上暴力犯罪;2、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性质恶劣,且有10次欠产扣分、3次违规扣分,累计扣89.6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声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声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声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陈家文,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 年5 月21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前,该院对决定对被告人逮捕,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作出不予收押决定,该院于 2012年5月29 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2014 年4 月2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91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该院对被告人陈家文决定执行逮捕,并送往贵阳市第二看守所收监执行,该看守所以被告人陈家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被告人陈家文服判,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此后被告人陈家文便一直处于脱管状态。2016 年10 月 17 日,贵州省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 刑初195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2014 年4 月2 日所判刑罚中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刑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 年11 月29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 刑初348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被告人陈家文刑罚执行中,因发现新证据,影响事实认定及定罪量刑,2021 年7 月28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 刑监3 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2021 年12 月 14 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181 刑再 3 号刑事判决:一、维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 0181 刑初348 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 刑初348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三、认定被告人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2 刑初195 号刑事判决判处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30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2日至2027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家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家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累犯;2、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累犯、毒品再犯。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家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姜继腾,男,1974年2月2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0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继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11865.5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11865.5 元;违法所得1141865.5元,依法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24日至2027年6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继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继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11865.5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41865.5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继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继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姜继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张芳辉,男,1986年8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于2013年11月2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20日止)。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芳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1年1月21日从贵州省桐州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芳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芳辉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警告处分,2次违规累计扣10分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自2022年9月至今无违规违纪行为,综合表现一般。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劳动,考核期内有12次劳动欠产累计扣131.68,经警官教育后自2022年9月至今能完成劳动任务,无欠产扣分情况发生,综合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不予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9.53分,2021年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9.5分,2021年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9.16分,2021年7月散播消极言论被警告处罚扣300分,2021年10月说粗话扣2分,2021年10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1.84分,2021年1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39分,2021年1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9.54分,2021年12月谩骂罪犯吴伟扣8分,2022年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4.83分,2022年3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8.22分,2022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7.79分,2022年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7.96分,2022年7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81分,2022年8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11分。

从严情形:1、有强奸前科,再犯强奸,恶习深;2、周期内被警告处分1次,2次违规累计扣分10分、12次劳动欠产累计扣131.68。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多次违规,前科也系强奸罪,强奸罪再犯。

综上所述,罪犯张芳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芳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石红敏,男,1996年12月15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1年5月26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红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撤销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2刑初1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石红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9181.6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31日至2025年7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红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红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181.65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因欠产被扣2.27分。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缓刑期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红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红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红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赵凯,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违法犯罪所得14238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0月9日至2030年4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23800.00元(其中陈洪金退缴180000,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韩建军,男,1975年3月21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9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建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7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8年4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建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5次奸淫幼女,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建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建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建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王国相,男,1980年1月15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15日至2026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国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国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按时参加劳动,虽有3次欠产扣分,经分监区教育后对劳动岗位作出调整后能完成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44分;2022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93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15分。

从严情形:多次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国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国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张太贵,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02 刑初 777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太贵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4年 12 月 28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太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太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制猥亵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太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太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太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李勇,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329 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日至2035年5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王璟,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103 刑初 251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4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9日至2030年1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25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250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莫念林,男,1988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6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念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莫念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念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09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莫念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莫念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黄朝贵,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2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朝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5日至2027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朝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朝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朝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朝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朝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吴旭尧,男,1996年4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旭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31日至2025年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旭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旭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旭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旭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旭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唐兴江,男,1983年9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一天,于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兴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9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兴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9月6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兴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运输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32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9日从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兴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兴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不予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兴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兴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李士全,男,1995年7月2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7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士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5年10月22日至2028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士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士全在服刑期间,有过两次禁闭处罚情况,但经过监狱的改造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不予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5月3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以禁闭并扣考核积分900分;2020年12月23日该犯私藏便服被处以禁闭处罚扣分900.00分;2021年5月18日谩骂罪犯吴早喜扣分30.00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08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刑期强奸犯罪;被禁闭2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士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士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士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缪茹飞,男,2000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9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缪茹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缪茹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缪茹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缪茹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缪茹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缪茹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葛忠文,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667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忠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9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2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葛忠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葛忠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已部分缴纳4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25日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已部分缴纳400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葛忠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葛忠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葛忠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敖健,男,1998年4月1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629 刑初 87 号,被告人敖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诈骗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 156896.76 元,并退赔给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5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敖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敖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部分缴纳3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6896.76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敖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敖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喻成涛,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5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长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刑满释放;2021年7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喻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成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成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两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0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45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6.85分。

从严情形:1、累犯;2、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成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成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成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孙强,男,2004年3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3日调入福泉监狱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9日至2025年9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因不遵守课堂纪律,在上课时观看与课堂无关书籍被扣2分。

从严情形: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李卫平,男,1994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7年10月29日被刑满释放,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6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卫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卫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卫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多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2.05分;2022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5.25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26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85分;2022年6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81分;2022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8.16分。

从严情形:1、累犯;2、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卫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卫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卫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杨主军,男,1975年3月1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主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主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主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猥亵儿童,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主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主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主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杨玉斌,男,1986年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4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玉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2日至2026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玉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玉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多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4.76分;2022年0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6.43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89分;2022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66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56分。

从严情形:强奸不满十四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玉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玉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王俊吉,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2月24日,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9 年,2016 年 9 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0日,贵州省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2031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4日至2031年6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俊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俊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多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1.77分;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5.83分;2021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1.85分;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15.62分;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5.37分;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5.96分;2022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1.59分;

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3.76分。

从严情形:1、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累犯;3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俊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俊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田晓峰,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晓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晓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晓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晓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晓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晓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陆胜林,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7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胜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胜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胜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多次劳动欠产情况,后期经监狱警官教育引导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无欠产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2.43分;2022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01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99分;2022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65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43分;2022年7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49分;2024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74分。

从严情形:强奸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胜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胜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胜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韩文武,男,1974年4月2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文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综合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文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文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强奸自己女儿,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文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文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刘明,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5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施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三进宫、以贩养吸人员。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周宁富,男,1990年2月21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宁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2月6日至2028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宁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宁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基本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服刑期间有一次与他犯打架被扣分情况,后经干警教育管教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后期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有两次劳动扣分情况,经干警教育管教后,劳动表现积极,无劳动扣分情况存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8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0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09分;2021年7月16日因未按照工艺要求操作,造成产品批量性质量不良被扣30分;2022年4月13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被扣35分。

从严情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宁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宁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宁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沈劲,男,1996年7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2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1年8月2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5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九百九十五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16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部分,判决被告人沈劲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九百九十五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已部分缴纳6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99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995.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沈昌权,男,1998年8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6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沈昌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13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昌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昌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昌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昌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昌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熊成芳,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成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9年5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成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成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成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成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成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王治国,男,1997年9月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治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2327.49元(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部分缴纳4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2327.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治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治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治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杨勇,男,1999年9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2年11月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8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7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杨勇的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杨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三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罪所得700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3日至2025年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邓明波,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5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7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3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明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28.05元(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2017年2月22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明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邓明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6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明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明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刑期间有1次劳动扣分,后期经干警教育教导后,无劳动扣分情况发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28.0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83分;2023年2月7日该犯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民赔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明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明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李良品,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良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李良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1月6日至2026年9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良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良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该犯双下肢活动不便,为无劳动能力罪犯,未安排的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强奸幼女、强奸自己亲生女儿,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良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良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良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李贵刚,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贵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李贵刚患心律失常、阵发性心动过速,清镇市看守所拒绝收押,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21年7月13日经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贵刚的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2021年7月1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执字第267-2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李贵刚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时间(2013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22日)作为已执行刑罚时间,从总刑期十四年有期徒刑中予以扣除,故罪犯李贵刚现应执行的剩余刑期从其被实际羁押之日即从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27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3日至2027年5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贵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贵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6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贵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贵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罗仁景,男,1971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仁景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仁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仁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仁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仁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仁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陈洪富,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5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洪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洪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洪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在校学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洪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洪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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