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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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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4998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4年第二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公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罗坤,男,1998年9月2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身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罗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被警告处罚,后期经干警教育引导,能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改造。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不予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1日因自伤自残行为被记警告处分并扣100分。

从严情形: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坤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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