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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批有期徒刑罪犯提请假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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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64998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4年第四批有期徒刑罪犯提请假释公示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假字第14号

罪犯程江华,男,1975年6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1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9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江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21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7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交付北斗山监狱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9日至2027年4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江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江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得物质奖励1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表扬1个,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56分;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59分;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3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程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江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6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假字第15号

罪犯彭荣达,男,2001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8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荣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5日至2025年10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荣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荣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7日,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反操作规程,导致手指被扎伤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彭荣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荣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6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假字第16号

罪犯杨政华,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政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1月9日至2025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政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政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及追缴非法所得3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6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假字第17号

罪犯王能志,男,2001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能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17日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能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能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能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能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6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福监假字第18号

罪犯刘宇,男,1991年12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5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宇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1月17日从黔西看守所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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