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29384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5)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柳用昌,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柳用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柳用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清财、唐仁爱、唐仁胜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柳用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柳用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柳用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2023年11月该犯在监舍里面实施自伤自残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期间有2次劳动欠产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0000元(家属代为赔偿受害者丧葬费827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不予奖励;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劳动欠产扣13.83分;2023年10月因劳动欠产9.04分;2023年11月在监室厕所内实施自伤自残行为扣分45.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民赔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柳用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柳用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柳用昌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