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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5)福监减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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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9389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2-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5)福监减字第4-83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号

罪犯丁兴元,男,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5年4月2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1995)惠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兴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1995年5月10日起至2008年3月13日止。1998年8月24日该犯从桐州监狱脱逃,于2021年5月22日被抓获归案,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匀检刑不诉(2021)13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已过追诉时效,决定对丁兴元不予起诉;2023年3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兴元刑期变更为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3日捕回执行,2023年5月8日从贵州省桐州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2日至2030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兴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兴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兴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兴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兴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号

罪犯卢习辉,男,1998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0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习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274.3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19)黔01刑终218号刑事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4日从贵阳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5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习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习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1274.3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因欠产被扣1.5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习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习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习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号

罪犯张堂俊,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堂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0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8年11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堂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堂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29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堂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堂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堂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号

罪犯李连兵,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连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刑期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8日至2028年1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连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连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连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连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连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杨天仁,男,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天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256号刑事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27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9日交付贵州省平坝监狱执行,2023年8月22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0月5日至2027年10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天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天仁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合法财产65元。(月均消费280.60元,账户余额1156.8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4日干警唐钟翔对该犯抽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联组联号扣分10.00分。2024年1月31日劳动欠产被扣2.61分;2024年2月29日劳动欠产被扣1.28分;2024年4月30日劳动欠产被扣5.4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天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天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杨明刚,男,1994年9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9日至2029年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明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潘兴元,男,1993年12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5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兴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37号刑事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30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4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6年5月3日至2029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兴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兴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兴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兴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兴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号

罪犯龙海生,男,1997年8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2月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海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4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5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海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海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海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海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海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宋世杰,男,1996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世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1078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699号刑事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8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2月3日至2027年1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世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期间因受他犯教唆,有不认罪的想法,但经干警教育后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世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8元(已全部缴纳);苹果手机无法找到被害人。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0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37分,2020年0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41分,2020年9月30日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的,每次扣5分;2023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3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世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世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世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宫连潜,男,1999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宫连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宫连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宫连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人民币7105.53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9日利用生产原材料私自加工囚服被扣分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宫连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宫连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宫连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张义涛,男,2000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义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4603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8834.66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1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义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1月14日至2031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义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义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 ,责令共同退赔4603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8834.66元(该犯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义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义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义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张本涛,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23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本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9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本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本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本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本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号

罪犯杨忠勇,男,1999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31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2018年4月20日至2030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忠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勇在服刑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扣分情况,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11日下午16时30分许,该犯因生产琐事与罪犯舒杰发生矛盾,发生相互谩骂,在罪犯舒杰的语言挑衅下,该犯殴打罪犯舒杰,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号

罪犯杨清,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2016年1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号

罪犯梁谋权,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15日,因犯出售假币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3月25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7月24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谋权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月2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6年8月31日至2026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谋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谋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谋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谋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谋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欧鹏,男,1999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欧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凡立羊,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9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凡立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2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5日至2028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l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5日至2028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凡立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凡立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2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凡立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凡立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凡立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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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号

罪犯刘小虎,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20474元。(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7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1月19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小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小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虽有违规扣分情况,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0474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4日20时40分左右,罪犯刘小虎与罪犯胡望在监舍楼A栋2楼过道因分发百货产生矛盾、刘小虎谩骂并肢体挑衅激化矛盾;罪犯胡望情绪激动,动手殴打刘小虎扣分8.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小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小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安贵友,男,1973年1月13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706号判决,认定安贵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6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至2027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1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8年6月9日至2027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贵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贵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因欠产被扣3.75分;2023年9月因欠产被扣1.45分;2023年11月12日该犯不按规定着囚服扣分3.00分;2023年12月因欠产被扣分0.1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贵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贵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贵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曾令方,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令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6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对曾令方的判决部分,认定曾令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至2030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2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2017年8月8日至2030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令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令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令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令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令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号

罪犯熊斌,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2 年4 月11 日,该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3 月27 日刑满。2012 年11 月19 日,该犯因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 年8 月12 日刑满释放。2019 年1 月17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 刑初48 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 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 年6 月2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7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8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号

罪犯田锦光,男,1998年2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35刑初77号判决,认定田锦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3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至2028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4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6年5月3日至2027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锦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锦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锦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锦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锦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陈方锐,男,1998年9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5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6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方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方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凯里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方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方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方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方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方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号

罪犯马建朋,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建朋犯强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至2029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4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2月4日至2029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建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建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因欠产被扣5.5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建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建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建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号

罪犯马继权,男,1972年4月26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继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至2026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6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4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继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继权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7日下午17:50左右,分监区干警在A栋监舍篮球场组织罪犯集合上楼时,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继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继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继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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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张信轩,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07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信轩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5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3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信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信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信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信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信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邹家治,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3 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6 年 5 月 26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 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3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家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提出上诉,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21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家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家治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该犯2022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46分;2、该犯2022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75分;3、该犯2022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家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家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家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号

罪犯黄剑明,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广东省荔湾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号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29 刑初 162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剑明犯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五被告人根据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各自所涉犯罪事实及金额退赔被害人(其中陈永飞、黄剑明、郑伟基、刘朝林共同退赔被害人柳诗旭 33000 元、张明明 52000 元、禹德勇 18000元、邓爱凤 10230 元),刑期自2021年5月3日至2025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3日至2025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剑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剑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22年1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9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退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9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剑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剑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张德富,男,1988年12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2021)黔0525刑初34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提出上诉,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4日至2028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德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德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1年12月31日因欠产扣3.94分。2、2022年2月28日因欠产扣6.86分。3、2022年11月24日,思想政治考试不合格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德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德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3号

罪犯田玉堂,男,1994年9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2017)黔2625刑初49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玉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11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玉堂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玉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6年11月13日至2027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玉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玉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玉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玉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玉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4号

罪犯陈键,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2022)黔0525刑初164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8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27日至2026年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刘文凯,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文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涉案工具铁棍、西瓜刀一把、尖刀一把予以没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791.45元(刑期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5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文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文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文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791.4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文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文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6号

罪犯叶登平,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叶登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21年7月19日 至2025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登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登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劳动扣分2.5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登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登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登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张礼红,男,1961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3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礼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385.03元(刑期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礼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礼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385.03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礼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礼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礼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徐如,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徐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 至2030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月3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1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徐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7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徐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2017年3月21日至2029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因琐事与罪犯蒋洪昌发生口角后打架,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9号

罪犯熊立,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熊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6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6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熊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7年9月29日至2029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0号

罪犯王坤顺,男,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8日至2025年1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坤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坤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坤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坤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1号

罪犯田锦华,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脏物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8月24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7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锦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1月28 日起 至2026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锦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锦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锦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锦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号

罪犯胡应,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6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 至2029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7日至2029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应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1年12月劳动扣分3.43分;2、2022年2月劳动扣分12.36分;3、2022年3月劳动扣分7.9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号

罪犯蒋明,男,1993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蒋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5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1月5日至2029年5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入监前期虽有多次扣分情况,后期经干警教育改造后能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基本能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不予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0年1月欠产扣分9.05分;2、2020年3月劳动欠产扣4.11分;3、2020年4月劳动欠产扣1.44分;4、2020年5月劳动欠产扣4.79分;5、2020年6月劳动欠产扣10.24分;6、2020年8月劳动欠产扣7.39分;7、2021年5月劳动欠产扣6.53分;8、2021年6月劳动欠产扣15.14分;9、2021年7月劳动欠产扣10.91分;10、2021年9月劳动欠产扣3.74分;11、2021年12月劳动欠产被扣8.84分;12、2022年1月劳动欠产扣7.29分;13、2022年2月劳动欠产扣15.33分;14、2022年3月劳动欠产扣3.3分;15、2020年10月执行干警命令消极,扣25分;16、2021年1月被警告处分被扣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号

罪犯黄守建,男,1996年9月4日生,满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守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守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守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守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守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守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龙大明,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2021年10月13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龙大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手机一台,依法折抵罚金。该犯提出上诉,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197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9日 至2025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9日至2025年1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大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大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2年4月劳动扣分7.56分;2、2022年5月劳动扣分0.06分;3、2022年10月劳动扣分3.66分;4、2022年8月与他人吵架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大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大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大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兰鹏,男,1989年5月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认定兰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3543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3日至2031年1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兰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履行2000元,退赔经济损失1435430元已履行1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兰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兰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吴宜典,男,2002年10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自述2022年5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五百元;2022年9月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宜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交付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宜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宜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宜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宜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宜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张汝付,男,1997年3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2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汝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2046,其中张汝付赔偿35%即49716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汝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汝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劳动扣分存在,后期经干警教育引导,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后期已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971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劳动欠产扣2.11分,2022年10月劳动欠产扣20.1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汝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汝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汝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号

罪犯李宏峰,男,1995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宏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4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宏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8年11月5日至2030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宏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宏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宏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宏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宏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号

罪犯王开武,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开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经济损失24138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开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9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开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开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退赔经济损失24138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开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开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开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号

罪犯陈云松,男,1998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云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第2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4日至2027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云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云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劳动欠产情况出现,后期警官干警的教育引导后,能积极认识自己身问题,无扣分情况出现。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欠产扣10.65分;2022年1月欠产扣14.76分;2022年2月欠产扣12.15分;2022年3月欠产扣9.8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云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云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号

罪犯龙长德,男,1982年1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镇远县公安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1年2月2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长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第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长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长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用公安扣押的2569元抵扣部分,剩余未履行;继续追缴224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劳动欠产扣5.56分,2022年1月劳动欠产扣8.96分,2022年2月劳动欠产扣7.06分,2022年3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6.27分,2022年5月劳动欠产扣12.8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长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长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长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3号

罪犯任建华,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 6 月 21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 年 3 月 21 日刑满释放。2015 年9 月7 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 年 9 月12 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16日,违反了监狱的相关规定,因私藏药品被扣10分,通过此事和警官的批评教育下,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服刑期间和同改和睦相处,再无违规违纪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在服刑改造中,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能培训及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文化有所提高。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证劳动质量,按时完成劳动,通过辛勤劳动浇灌新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8840元未履行,案件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4月16日因私藏药品被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张海,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0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监管秩序,2023年8月26日,因未认真履行值星员职责被扣5分,经过干警教导,认识到了自身过错,认真悔改。

三、教育改造方面:认真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与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重塑正确三观,认真反思自己违法行为。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调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服刑期间无记过、禁闭等违规违纪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6日在监室值星期间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被扣分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5号

罪犯洪进,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洪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5日至2027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洪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洪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

四、劳动改造方面:踏实改造,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洪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6号

罪犯张学波,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7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学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4日至2030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学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学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学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学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7号

罪犯方彪,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后又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方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2日从忠庄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30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方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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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8号

罪犯王仕军,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仕军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0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仕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6月16日至2029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仕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仕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表扬1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得表扬1个;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表扬1个;共计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三类罪犯(金融犯)。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仕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9号

罪犯骆陈陈,男,1999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骆陈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骆陈陈退赔被害人损失198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23年10月25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27日至2031年3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骆陈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陈陈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责令骆陈陈退赔被害人损失1980元,法院终结执行后履行224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5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终结本次执行后,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2240元。

综上所述,罪犯骆陈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骆陈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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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0号

罪犯付发崇,男,1996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发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8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付发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6月23日至2028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发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发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11327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发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发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发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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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1号

罪犯刘安三,男,1991年12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2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安三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尚未追回的被抢35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8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安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8年9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安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安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履行3250元、责令退赔359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表扬; 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 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安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安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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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2号

罪犯吉庆荣,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466号刑事判决,认定吉庆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七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吉庆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吉庆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7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2602,完成1981,未完成劳动定额23.86%扣分7.15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7295,完成6805,未完成劳动定额6.71%扣分2.0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吉庆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吉庆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吉庆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向国政,男,1978年9月21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向国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抢劫所得赃款1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2021年9月26,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国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再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4日从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国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国政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赃款130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3日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不及格。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国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国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国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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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4号

罪犯周建平,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27日,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民初235号民事判决,认定周建平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423120.9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4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3月6日至2028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建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423120.90元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23日该犯2024年2月23日夜间楼层值星期间未认真履职。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建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5号

罪犯姚才院,男,1983年11月20日生,满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5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1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才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赃款35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7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才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7月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才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才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及赃款3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才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才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才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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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6号

罪犯李成森,男,1995年10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0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4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成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2017年10月30日至2027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成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成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1个表扬; 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成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成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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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王乃光,男,1986年6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乃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8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乃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0月18日至2032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乃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乃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及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4日10月4日晚上罪犯王乃光在监室走廊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分8.00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5463.5,完成5236,未完成劳动定额4.16%扣分1.24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4606,完成4234,未完成劳动定额8.07%扣分2.42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4592,完成4326,未完成劳动定额5.79%扣分1.7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乃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乃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乃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8号

罪犯王小姚,男,1995年2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8月3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3月22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6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小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69号

罪犯金绍伟,男,1998年9月11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绍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652.5元,其中金绍伟承担11754.9元,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0日至2025年11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绍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绍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652.5元,其中金绍伟承担11754.9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可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不予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8分;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6分;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8分;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1分;2021年10月10日,因打架斗殴被禁闭十五天处罚,并扣考核计分4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绍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绍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绍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0号

罪犯张道方,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6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道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字第173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对该犯的第二项判决部分,认定张道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月21日从桐州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8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道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道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5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道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道方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案件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多拿制式囚服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道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道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道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1号

罪犯彭守军,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9日,因犯收藏赃物罪于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22年8月2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81 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彭守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6月7日至2025年9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守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守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守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守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2号

罪犯王顺刚,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顺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共计72592.86元;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顺刚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832号判决:维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判决,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认定上诉人王顺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顺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9年2月14日至2027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顺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顺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共计72592.86元未履行,案件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顺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顺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3号

罪犯邓小杰,男,1987年10月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小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小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小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劳动扣分情况,后期经过干警的教育引导后,已无扣分情况出现。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因欠产被扣15.16分;2022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0.78分;2023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7.8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小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小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小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周训林,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99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训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训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9年6月26日至2028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训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训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训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5号

罪犯沈寒,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钟祥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20年10月27日从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4月12日至2035年4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寒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已部分缴纳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219元(未缴纳);案件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74分;2021年7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8.86分;2021年8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10.8分;2021年9月因因劳动欠产被扣8.6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冯福云,男,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9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福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禁止冯福云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职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凯里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5日至2029年6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福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福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福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福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福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刘伟,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42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5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4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11日从四川省崇州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1月28日至2034年1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5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8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均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因劳动欠产扣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8号

罪犯杨元路,男,2000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02 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元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5日至2029年3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元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元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元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元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79号

罪犯杨永兵,男,1989年10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兵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永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永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永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永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0号

罪犯吴胜雄,男,1989年7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0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胜雄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胜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胜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劳动扣分情况,后期经干警教育引导,能积极认识自己的问题,后期已无扣分情况出现。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3270元未履行,案件已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68分;2022年01月因劳动欠产被扣7.62分;2022年0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81分;2022年0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2.78分;2022年0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57分;2023年10月10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且殴打他犯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胜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胜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胜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1号

罪犯彭大富,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大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4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11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大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4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大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大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大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大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大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大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李家庆,男,1968年5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0年7月29日因拐卖人口罪、抢劫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家庆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30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7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4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家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18年8月26日至2030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家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家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该犯右侧肢体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家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家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家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3号

罪犯李金玉,男,1942年6月2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84年3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21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4日至2032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金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年龄大,患高血压,无劳动能力,未安排劳动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金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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