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30121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2-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号

罪犯饶利军,男,1992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2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23 刑初 83 号刑事判决,认定饶利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4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利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利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饶利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利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26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