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福监减字第84号-234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70988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2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福监减字第84号-234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4号

罪犯沈韬,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沈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6.2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5号

罪犯熊开平,男,1983年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开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1月2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开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开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开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开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开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6号

罪犯赵齐友,男,1985年10月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1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22年5月1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赵齐友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9515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齐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齐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9515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合格扣3分、2024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9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齐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齐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齐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邓正良,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正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865476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5月8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17年8月1日从凯里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正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正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865476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正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正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正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8号

罪犯钱名跃,男,1986年10月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钱名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钱名跃退赔被害人杨永人民币190000元、退赔被害人杜进兰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天虎人民币280000元。(刑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钱名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名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7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因擅自脱离联号组扣10分;2024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7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名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名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名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89号

罪犯陈忠荣,男,1976年8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5月26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8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6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忠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忠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0.9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忠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0号

罪犯马勋爱,男,1993年8月3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勋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同案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965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9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9年7月3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勋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勋爱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965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24日,罪犯马勋爱与民警相遇时不文明礼让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勋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勋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勋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1号

罪犯黄睿,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2号

罪犯付中玉,男,2001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中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中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中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中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中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中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3号

罪犯向仕波,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仕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30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0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30年4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仕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仕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仕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仕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仕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4号

罪犯唐朝旺,男,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 年 11 月 20 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脱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17 年 11月 17 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3481元。(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朝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朝旺在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481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10日,该犯因生产琐事与罪犯杨爽发生打架,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朝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5号

罪犯张顺生,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2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安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顺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连带民事赔偿3509.3元,追缴违法所得36551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3刑更7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更9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顺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顺生在服刑期间,有多次打架违规行为,调入福泉监狱服刑后经干警教育引导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缴纳);民赔3509.3元(未缴纳);追缴共同犯罪36551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不予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不予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不予奖励;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不予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4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4日,打架违规违纪,扣55分,2021年12月,因打架违规违纪,扣55分,2021年1月11日因打架违规违纪,被禁闭处罚,扣900分,2021年1月25日集训学习至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劳动改造扣3.67分,2021年10月25日,睡岗被扣8分,2023年7月因打架扣20分、2023年8月因打架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顺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顺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6号

罪犯李全坤,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 年 11 月 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 年 1 月 7 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全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7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9日交付白云监狱执行,2017年11月2日从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全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全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全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全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全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李虎,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杨祥,男,1995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 9 月7 日,因犯吸食毒品,被贵阳市花溪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8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2019)黔0181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杨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本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83856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4年1月29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祥在服刑期间,有打架违规扣分情形,经干警教育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判决书认定);退赃退赔人民币83856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5日因打架被扣3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99号

罪犯梁旭,男,1987年2月28日生,满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兴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5月9日,因犯携带管制刀具,被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3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26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2024年2月1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旭在服刑期间,有违规打架扣分情形,经干警教育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13日罪犯梁旭因生产问题打罪犯吴应毛一耳光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王开喜,男,1974年1月3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开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68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开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开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8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开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开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王显富,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显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256429元。(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显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显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56429元(已部分缴纳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显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显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罗绍成,男,1974年12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绍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3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绍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绍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8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绍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绍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绍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胡卫国,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卫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2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卫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卫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卫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卫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卫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郭松,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 年 8 月 16 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 年 10月 21 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郭松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0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松在服刑期间,有打架违规及自伤自残行为,经干警教育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虽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但经教育后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不予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劳动扣分4.99分,2020年01月,劳动扣分0.19分,2020年03月,劳动扣分0.44分,2020年7月15日打架违规违纪扣55分,2021年04月劳动扣分0.3分,2021年08月劳动扣分4.51分,2021年10月劳动扣分6.37分,2021年12月劳动扣分6.16分,2022年12月28日,进行自伤自残扣45分,2023年10月劳动扣分1.0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龙向炯,男,1983年2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向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1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1月4日从凯里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0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向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向炯在服刑期间,因打架违规被予以禁闭处罚,解除禁闭后该犯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不予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不予奖励;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不予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23日罪犯龙向炯与罪犯丁希文因开玩笑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情节恶劣,予以禁闭处罚,扣考核分900.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向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向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向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付友,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虽有欠产扣分情况,经民警教育后,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欠产被扣7.02分;2022年1月因欠产被扣0.81分;2022年2月因欠产被扣10分;2022年3月因欠产被扣11.41分;2022年4月因欠产被扣5.78分;2022年6月因欠产被扣1.89分;2022年7月因欠产被扣1.1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刘卫林,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8 年11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减刑于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22年4月6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卫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9264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3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卫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卫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9264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欠产被扣6.2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卫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卫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卫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永辉,男,1989年8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7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2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永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永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张淞铭,男,1979年7月23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6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淞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张淞铭违法所得人民币 130432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独山县新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吴光辉;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0 元,按比例退还被害单位、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6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淞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804320元,随案现金40000元按比例退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6月20日至2034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34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淞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淞铭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844320元(已部分履行10050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因欠产被扣3.4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淞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淞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淞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杨洋,男,2003年1月1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3刑初2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4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汪泓源,男,1992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泓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1日从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泓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泓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部分履行15820.99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因欠产被扣0.6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泓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泓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泓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王兵,男,1985年1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兵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12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至2031年5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31年5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兵在服刑期间,有打架等违规扣分情形,经民警教育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0日因打架被扣分20;2024年9月30日因发生争吵被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蒋欣,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咸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欣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月28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7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因劳动欠产扣0.71分;2021年11月因劳动欠产扣1.78分;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扣0.54分;2022年1月因劳动欠产扣3.09分;2022年4月24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郑昌金,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昌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至2028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8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1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昌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昌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因欠产被扣1.7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昌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昌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昌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汤宏,男,1996年7月1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65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汤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汤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3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79分;2、2023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汤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莫刚,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莫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参加劳动,入监因欠产多次被扣分,现基本能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 ;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 ; 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 ;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表扬 ; 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得1个表扬 ;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3202,完成2856,未完成劳动定额10.8%扣分3.24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30400,完成27600,未完成劳动定额9.21%扣分2.7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莫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黄凯,男,1988年12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 年 5 月 3 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2017年6月30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06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1月2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余明,男,2004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8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刘刚,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2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得1个表扬;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12日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扣分2.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吴文双,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 年 1 月 25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 年 12 月 28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抢夺罪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4年2月23日减刑释放。2017年7月19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3年4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文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7月3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文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文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22日不能熟记行为规范扣分2.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文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张伦飞,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伦飞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3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伦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伦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伦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19日大声吵闹,影响他人扣分2.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伦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伦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伦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李启伟,男,2001年8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2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启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启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启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启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禄德江,男,1976年8月8日生,彝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5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认定禄德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白云监狱执行,2024年3月29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禄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禄德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扣划银行存款 99852.46 元,提取公积金 34023.37 元,有执行裁定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产值982,未完成劳动定额22.06%扣分7.7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禄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禄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禄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罗超,男,2000年2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得1个表扬;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谭永军,男,2000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永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永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永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得1个表扬;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永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永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郭昌国,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昌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因此提出抗诉。2022年9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 刑终17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昌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自2021年7月14 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昌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昌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17日违反饮水机使用规定,造成饮用水浪费。事后主动找警官认错,分监区认定为违规情节轻微。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昌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昌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颜兴,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颜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颜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颜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颜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龙庆,男,1997年2月22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代文强,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代文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7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6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文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4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代文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文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文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物质奖励;共计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10日不按规定配搭统一标识扣分10.00分;2023年10月3日2023年10月3日20:55点,罪犯杨锦泽因与罪犯代文强就打扫卫生安排问题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搡,期间罪犯蔡常国和罪犯谭怀生上前拉架,经调取监控后罪犯蔡常国有明显的拉偏架的行为,谭怀生也存在拉偏架的行为。扣分10.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文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文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文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叶盛友,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2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22年7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叶盛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盛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盛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表扬;共计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10404,完成9205,未完成劳动定额11.52%扣分3.4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盛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盛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盛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姚元照,男,1962年8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5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元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元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元照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前期存在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情况,现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28800,完成10440,未完成劳动定额63.75%扣分19.12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13740,完成13475,未完成劳动定额1.92%扣分0.5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元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元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元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张国荣,男,1969年8月19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6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张国荣、张国兵对(2016)黔0526刑初137号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国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持由张国荣、张国兵对(2016)黔0526刑初137号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9年7月3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3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国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国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国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29704,完成24017,未完成劳动定额19.14%扣分5.74分;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27531,完成25040,未完成劳动定额9.04%扣分2.71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37140,完成16300,未完成劳动定额56.11%扣分16.83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48128,完成24400,未完成劳动定额49.3%扣分14.79分;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3日,罪犯张国荣,将点名手环放置在监室内,未在出工时携带,不按照管理要求佩戴点名手环扣分2.00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57960,完成35589,未完成劳动定额38.59%扣分11.57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57960,完成40100,未完成劳动定额30.81%扣分9.2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国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张翊进,男,1962年11月1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翊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9日从忠庄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翊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翊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翊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翊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表扬;共计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翊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翊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翊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张胜光,男,1967年3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0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胜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胜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胜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表扬;共计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205200,完成197656,未完成劳动定额3.67%扣分1.10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105240,完成72219,未完成劳动定额31.37%扣分9.41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163200,完成106389,未完成劳动定额34.81%扣分10.44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304900,完成162600,未完成劳动定额46.67%扣分14.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胜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胜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胜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方东健,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6日,贵州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方东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继续追缴方东健违法所得351 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 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方东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东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1万元履行7800 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东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东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东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杜聚,男,1995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杜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2031年3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2031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汪俭兵,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9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9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汪俭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汪俭兵依法退赔被害人的损失25846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8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俭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俭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258460元均未履行(有执行执行裁定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表扬;2024年2月日至2024年7月表扬;共计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俭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俭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俭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汪庭普,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庭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庭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庭普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30日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表扬;共计2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460,完成产值1092.9,未完成劳动定额25.14%扣分8.79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533,完成产值1306.4,未完成劳动定额14.78%扣分5.17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868.7,完成产值744.47,未完成劳动定额14.3%扣分5.00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387,完成产值1007.43,未完成劳动定额27.36%扣分9.57分;2021年10月31日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100000,完成65361,未完成劳动定额34.63%扣分10.38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81900,完成74938,未完成劳动定额8.5%扣分2.55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85800,完成83370,未完成劳动定额2.83%扣分0.8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庭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庭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庭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汪瑞华,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瑞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汪瑞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瑞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瑞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表扬;共计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瑞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瑞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瑞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蒋贵荣,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贵荣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贵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贵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猥亵,犯罪情节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贵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贵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邱克家,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克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0年1月8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克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邱克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克家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法院扣划邱克家银行存款 650 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560.47,完成产值522.86,未完成劳动定额6.71%扣分2.34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667.8,完成产值580.74,未完成劳动定额13.03%扣分4.5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克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克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克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郑六俊,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郑六俊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六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六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122400,完成63042,未完成劳动定额48.49%扣分14.54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91299,完成86934,未完成劳动定额4.78%扣分1.43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59400,完成47934,未完成劳动定额19.3%扣分5.7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六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六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六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黄守国,男,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29号,认定黄守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守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守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守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守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守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龙勤贵,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1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勤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勤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勤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勤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28日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勤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勤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勤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吴峰,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87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2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3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5月3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吴长安,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3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长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长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长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入监后有9次劳动欠产扣分,经干警教育调整劳动岗位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扣10.6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扣14.86分;2022年3月因劳动欠产扣12.03分;2022年4月因劳动欠产扣10.53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扣10.82分;2022年7月因劳动欠产扣9.24分;2022年8月因劳动欠产扣4.48分;2022年9月因劳动欠产扣2.78分;2022年10月因劳动欠产扣6.6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长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周友新,男,1982年1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9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友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责令周友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23元。(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至2029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1月3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友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友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32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友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友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友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季成,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1004号刑事判决,认定季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292760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俱领(该款项暂存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季成与其他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季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季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违法所得292760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俱领(该款项暂存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退赃退赔人民币1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扣4.19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扣8.3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季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季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季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岳学荣,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4月8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1年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22年10月2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岳学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岳学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岳学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岳学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岳学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学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康全友,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认定康全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6日至2025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康全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康全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康全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康全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全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振华,男,1985年9月6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振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656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9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振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振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部分缴纳2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656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振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振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振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杨洪刚,男,1983年9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洪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洪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洪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6.1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杨胜鹏,男,1987年8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5年8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5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3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解回再审,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5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本院(2019)黔263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对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胜鹏违法所得4800元。(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8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有6次欠产扣分情形,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4.7分;2022年2月因劳动欠产被扣10.9分;2022年3月因劳动欠产被扣8.82分;2022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4.44分;2022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9.05分;2022年9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6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梁楝楠,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87年10月,因贩卖人口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11月刑满释放;2010年9月20日,因出售假币罪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1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楝楠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9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1月2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楝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楝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楝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楝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楝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楝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楝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江游,男,1997年6月12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8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1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王建平,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9年6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27日因诈骗罪被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1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2年3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6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王德银,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2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6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德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德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德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胡方贵,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方贵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方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方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方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方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方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裴鑫,男,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5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裴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804号刑事判决,认定裴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3日交付贵州忠庄监狱执行,2018年5月4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裴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裴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裴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裴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许勇,男,1999年10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3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谭杰,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9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邹汶潮,男,1998年8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汶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至2029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3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邹汶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汶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汶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汶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汶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汶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陈永飞,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蓬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9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33230元。(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永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永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入监后虽有劳动欠产扣分情形,但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责令共同退赔133230(已部分执行21990.17 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因欠产被扣1.75分;2022年5月因欠产被扣11.98分;2022年6月因欠产被扣8.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永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汪春林,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8 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 年6 月12 日刑满释放。2016 年1月29 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 年5 月28 日刑满释放。2019 年12 月13 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 刑初420 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 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 年3 月5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 刑终2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至2033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春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改造,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无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

三、认真接受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反省自己的罪行。

四、在劳动改造中踏实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爱护设备、工具,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春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春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春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吴定良,男,1977年8月14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定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22号刑事裁定书,对吴定良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定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定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定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定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周林春,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林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9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4年3月28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林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林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1年5月因欠产被扣4.49分;2、2021年6月因欠产被扣2.66分;3、2021年8月因欠产被扣4.7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林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林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张家乐,男,1998年9月2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29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家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3年4月26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家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家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家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张海峰,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7月3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海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海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海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杜炫,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炫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4日止。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白云监狱交付执行,2023年12月26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9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杜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9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熊健,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7月3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3年4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熊灿国,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灿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10月10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6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熊灿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6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熊灿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灿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灿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灿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灿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灿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王建,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633565.5元(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8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33565.50元未缴纳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石作光,男,1968年9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7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作光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7月3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9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作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8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石作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作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作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2年03月02日,该犯在干警临时安排的劳动生产中,出现产品质量不达标情况,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作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作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作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赵连江,男,2000年2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连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32年4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8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赵连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31年9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连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连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12日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食品柜内有剩饭菜,储藏过期粽子,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连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连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连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项顺应,男,1996年1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02 刑初 758 号刑事判决,认定项顺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2657.3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 刑终 20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项顺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项顺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657.37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项顺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项顺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顺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龙任,男,1976年1月3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5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982.87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任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5982.8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1年1月16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0分;2、2021年4月3日不按规定戴口罩扣分5.00分;3、2023年6月17日2023年6月17日,晚上20点左右,因琐事殴打监室长罗克建,扣分3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周显显,男,1994年7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2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11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显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 年7月27 日起至2025年 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显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显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显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显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显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张友军,男,1964年5月8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6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7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友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7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12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友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友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93分;2、2021年2月扣4.38分;3、2021年7月扣17.26分;4、2021年8月扣19.28;5、2021年9月被扣17.44分;6、2021年10月扣16.28分;7、2021年11月扣1.15分;8、2020年11月思想政治考试不合格被扣10分;9、2021年6月个人卫生违反规定被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友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张永亮,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3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3 年3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3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永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永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张进合,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罪张进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 年5月23日起至2036年 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2036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进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进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进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进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彭丽义,男,1995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彭丽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退赃退赔472480元(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9年4月9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丽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丽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部分履行1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7248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表扬兑换物质奖励;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15分;

2、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35分;

3、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74分;4、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79分;5、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81分;6、2021年12月因未佩戴统一标识手环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丽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丽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丽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杨朋,男,2002年11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9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25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 年1月19日起至 2029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王华刚,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7,因犯介绍卖淫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22年7月18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退赔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华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12日该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不及格,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赵兴伟,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6刑初711、1258、1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兴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四千元,退赃退赔二万一千八百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刑终242号、2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36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1日从重庆市渝都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36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兴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兴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4000元(已部分缴纳5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1800元(已履行完毕);追缴违法所得(已依法销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兴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兴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赵越超,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1日,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越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9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年11月7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越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越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越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越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越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越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郭亚亚,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亚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5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11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1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亚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亚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亚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亚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亚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亚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亚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陈正乾,男,1982年1月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900元,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21年8月24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7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 2021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19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正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部分缴纳1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正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马宁,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合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3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高鑫,男,2000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8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魏忠波,男,1989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忠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忠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忠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忠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忠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丁清富,男,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清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从大方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清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清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清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清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清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张红,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刑初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1)黔0521刑初102号,认定张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犯故意伤害罪余刑六年十一个月零十六天,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零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71分);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30日该犯2023年11月劳动定额27529,完成30126,未完成劳动定额2.37%扣分0.7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张荣成,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 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荣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36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从贵州省赫章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36年4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荣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荣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48分);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13540,完成17825,未完成劳动定额4.94%扣分1.4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荣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李念,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绑架罪于2012年4月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4日,贵州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04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7月3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99分);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15193,完成14644,未完成劳动定额26.65%扣分7.9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李浪,男,1998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从贵州省黔西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李海,男,2000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1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3年6月8日从羊艾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3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更6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8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1.85分);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欠产被扣1.8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李茂琨,男,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茂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茂琨获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7月3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茂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茂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茂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茂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茂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李阳富,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 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阳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从贵州省赫章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阳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阳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阳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阳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杨威,男,1979年10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 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威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46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7.26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7.32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6.12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87分;);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46分;

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7.26分;

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7.32分;

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6.12分;

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8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王佳能,男,1987年11月1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佳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佳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佳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22分;);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6348,完成产值6307,未完成劳动定额0.64%扣分0.2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佳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佳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佳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简明,男,1973年1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简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4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简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简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7.18分;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03分);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29分);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14169,完成14644,未完成劳动定额27.64%扣分8.2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简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罗志营,男,1986年12月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 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志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32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从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32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志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志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志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志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志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贺洪树,男,2004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洪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从赫章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贺洪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洪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贺洪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洪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洪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陈久林,男,1996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久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9日交付贵州省平坝监狱执行,2023年8月25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久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久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部分执行70890.87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02分;

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53分;);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58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19分;);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02分;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53分;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58分;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1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久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久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久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雷才五,男,1997年3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30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1)黔2630刑初44号,认定雷才五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才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才五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缴纳4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1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4.48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03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35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58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77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94分;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57分;);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4.48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03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35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58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77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94分;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5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才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才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才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伍林,男,1997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40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俞伟龙,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认定俞伟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二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2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俞伟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俞伟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部分缴纳5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俞伟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俞伟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伟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杨小龙,男,1997年7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57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9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7年11月2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8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4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7刑更50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杨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小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小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林肖东,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肖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林肖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33年1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肖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肖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肖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肖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肖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熊伟,男,1989年10月4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抢劫罪,2006年 6月6日被原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2006年12月14日被原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仟元,2009年9月 2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罪,2012年1月5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结伙殴打他人,2020年8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2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胡昊天,男,1995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2年5月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昊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昊天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昊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昊天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月3月至2023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 2023年5月2日因未佩戴手环被扣2分。);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2日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未佩戴手环。扣分2.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昊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昊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昊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赵子龙,男,1984年4月13日生,瑶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4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2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赵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子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子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子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子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陆群,男,2004年10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陆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刑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陈琥,男,1994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出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从贵州省纳雍县看守所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2日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未佩戴手环扣分2.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何进,男,1995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8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3年1月3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更3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司大军,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1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作出(2021)黔26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司大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33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司大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司大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5分);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0.15分);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53900,完成45800,未完成劳动定额15.02%扣分4.50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6615,完成2170,未完成劳动定额67.19%扣分20.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司大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司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大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吴开锋,男,1997年5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16号、(2016)黔260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开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77号、(2018)黔26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8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开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开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开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9.17分);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0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12分);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6790,完成2450,未完成劳动定额63.91%扣分19.17分;2023年8月31日该犯2023年08月劳动定额9944,完成9240,未完成劳动定额7.07%扣分2.1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开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开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开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李真位,男,1986年1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真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7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真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8年9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真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真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0.15分 );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6615,完成2170,未完成劳动定额67.19%扣分20.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真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真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真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王小龙,男,1995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苏军,男,1997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08月1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朱俊虎,男,1998年5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俊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3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5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俊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俊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俊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俊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俊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俊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杨秀发,男,1948年5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0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秀发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34年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老年犯,未安排劳动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3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被扣2分);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3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林选海,男,1978年5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凯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选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6年11月29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1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选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选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选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选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选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选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选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选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莫治现,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莫治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6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5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1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治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治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莫治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治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精神病犯,未安排劳动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莫治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治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治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谯辉,男,1988年6月7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认定谯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谯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谯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谯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谯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谯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谯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贾佳,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贾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8287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9年9月2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贾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828785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贾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贾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邓萍,男,2002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邓萍、许忠红违法所得人民币3847元(扣除邓成江违法所得人民币115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23.5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陆明祥,男,1962年8月1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陆明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明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明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 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 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6.22分;

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9.89分;

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7.12分;

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33分;

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85分;

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11分;

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8.68分;

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8.04分;

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7.99分;

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1.66分;

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3.45分;

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0.19分;

2022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08分;

2022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59分;

2022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67分;2021年2月23日因不按规定晾晒袜子被扣10分;

2021年3月23日因卫生区域内有垃圾被扣10分;

2022年7月11日因该犯对其他联组联号成员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知情不报被扣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明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明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陆道起,男,1998年9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陆道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白云监狱执行,2018年3月30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道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道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26年10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道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道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11日因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等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的,被扣5分);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1日15时50分左右,该犯在劳动现场利用生产工具剪线机剪头发,扣分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道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道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道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陈家文,男,1987年9月10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10月14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30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17年1月19日从白云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4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家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家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精神行为异常病犯,未安排劳动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家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陈梓玉,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27 刑初 190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梓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梓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梓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为老年病犯,未安排劳动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26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17分;);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26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1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梓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梓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梓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曾武松,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武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45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9日从忠庄监狱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3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武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武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4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武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武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武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杨湘鄂,男,1999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0522199904232872,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0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湘鄂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227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0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湘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湘鄂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22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分;2023年8月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2024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47分。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1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湘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湘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湘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4月29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