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84175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2025)福监假字第2号-20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2号
罪犯邬小荣,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132198512084911,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30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邬小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邬小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邬小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因违规操作钉扣机扣20分;2025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7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邬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邬小荣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3号
罪犯郭伟,男,1999年4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426199904056833,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17日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9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违反内务卫生规定扣3分,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86分,2024年7月值星睡岗扣8分,2024年12月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郭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4号
罪犯杨俊杰,男,2002年5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522426200205036513,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9 刑初 248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俊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26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俊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俊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4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因欠产被扣8.07分;2024年6月25日因未严格履行值星岗位职责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杰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5号
罪犯苏炜,男,1998年4月22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身份证号522129199804223510,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6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29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认定苏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26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退缴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9月因欠产被扣15.21分;2023年12月因欠产被扣4.2分;2024年4月11日因未履行值星岗位职责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苏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炜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6号
罪犯陈俊勇,男,1998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50681199801012012,福建省龙海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俊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因欠产被扣3.6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7号
罪犯令狐克林,男,2001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22122200112196815,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1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22 刑初 153 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克林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令狐克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令狐克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克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8号
罪犯刘斯佳,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522422198710110117,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斯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24日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服刑以来,我认真反思自己违法行为,并深刻剖析造成违法犯罪的深层原因,认真反醒,并积极改造,重树“三观”,认罪悔罪。。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入监以来,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三、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文化、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所有考试均合格,并在狱内改造报上投稿一次,提高了自己的文化水平和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理解。
四、认真参加劳动,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通过劳动改造,树立了吃苦耐劳,节约勤俭的良好品格,并提高了身体素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斯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斯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9号
罪犯潘仁君,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623198004243614,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仁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依法收缴,上交国库,违法所得18000元依法发还被砍伐林木权利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6刑终221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2023)黔26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滥伐林木违法所得人民币 16000 元,依法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四、盗伐林木违法所得人民币 18000 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砍伐林木权利人。认定潘仁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12月7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仁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仁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潘仁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仁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0号
罪犯曾湖贵,男,2003年6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428200306090036,中国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湖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23日从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湖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湖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曾湖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湖贵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1号
罪犯韦汝泉,男,1965年1月2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身份证号520103196501210019,贵州省贵阳市人,原系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30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汝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对被告人韦汝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3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31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汝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汝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034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韦汝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汝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2号
罪犯刘昌玮,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522727198103163311,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昌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5日从贵州省贵定县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昌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昌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昌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昌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玮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3号
罪犯施俊勇,男,1999年10月1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身份证号530321199910190919,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施俊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施俊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 刑终38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艳丽撤回上诉。(刑期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施俊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俊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施俊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俊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4号
罪犯曾金龙,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50881198607141618,福建省漳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30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金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23日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金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曾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金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5号
罪犯张赛,男,1995年12月1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522422199512011219,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6号
罪犯张维,男,1986年10月3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426198610300090,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61号刑事裁定,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30日该犯2023年11月劳动定额27328,完成30126,未完成劳动定额1.74%扣分0.5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维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7号
罪犯许虎军,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2240119901006661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许虎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许虎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1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虎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4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许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虎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8号
罪犯徐辉,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423198510250859,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17日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0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徐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19号
罪犯李小华,男,1998年4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426199804236810,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小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小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3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17分
2、2023年0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20号
罪犯王涛,男,2000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2401200005109450,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491万元。(刑期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24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1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1.1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