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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 (2025)福监假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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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84181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6-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 (2025)福监假字第22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22号

罪犯田文,男,1995年6月4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身份证号522226199506044019,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7700元。(刑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77700元(法院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田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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