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6541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2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福监减字第233号—334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卢林胜,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56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10日从贵阳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4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林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林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林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林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涉案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14日该犯在生产工地与他犯推搡发生肢体冲突扣分10.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林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雄,男,1996年4月2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 年 9 月 14 日刑满释放。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2日监狱组织清查,在罪犯张雄储物箱中发现违规私藏辣椒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徐秋,男,1983年6月3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5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王森杰,男,2000年12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9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森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森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森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29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2.00分;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4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森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森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森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班宗贤,男,2000年11月3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 年11 月29 日刑满释放。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5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班宗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与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0445.51元。(刑期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9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16日从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班宗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班宗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10445.51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班宗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宗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宗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周英吉,男,1991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英吉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罚金人民币3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周英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原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罚金人民币3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罚金人民币3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罚金人民币37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32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13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英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英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罚金37000元法院划拨61.8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7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英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英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英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喻黔川,男,1996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撤销喻黔川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中缓刑部分。认定喻黔川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成员违法所得及其相关财产,继续追缴和没收。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8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2023年12月28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黔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黔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万元履行26.77元,违法所得及其相关财产、继续追缴和没收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因欠产被扣12.65分;2021年7月12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2023年12月22日因殴打他犯被扣3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黔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黔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黔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李朋,男,1994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李浪,男,1998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滕建华,男,1983年10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6月9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滕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依法扣押的27100元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2018年4月12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认定滕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该犯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9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23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滕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滕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滕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3000元履行5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履行117900元(黄平法院判决部分)。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58分,2020年1月3日,私自上厕所扣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滕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滕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石涛,男,2002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17日因打架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谢鑫淼,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鑫淼犯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鑫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鑫淼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经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02分;2022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1分;2022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33分;2023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83分;2023年10月19日因值星期间睡岗被监狱通报扣8分;2024年6月12日食品柜存放食品不符合清单化管理要求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鑫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鑫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鑫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韦玉林,男,1986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4日,因犯抢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7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被告人韦玉林、张开雄、邹永、莫业刚、熊都坤、刘忠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履行1500元,共同退赔76613元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玉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龙中祥,男,1989年11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6日,贵州省纳雍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中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9513.32元。(刑期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33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中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中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9513.32元均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中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中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中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姚金同,男,1998年2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人姚金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继续追缴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违法所得 58800 元(其中被告人姚金同、杨军军、杨思圣、杨丙松共46800元),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金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金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68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31日因劳动欠产扣3.0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金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金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金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张体林,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体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字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体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7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11日从贵州省广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5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体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体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体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体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体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体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体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张卫东,男,1998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人张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卫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卫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10分;2024年7月值星时睡觉扣8.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卫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卫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李俊,男,1997年4月3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7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8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肖克勇,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克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肖克勇退赔被害人肖昌文192780元、潘仁华1107940元、杨胜文57248元。(刑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克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肖昌文192780元、潘仁华1107940元、杨胜文57248元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黄训军,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 年 12 月12 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 年 4 月 5 日刑满释放;2017 年10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 年 7 月 12 日刑满释放。2021年6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训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训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训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9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训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训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训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黄骏荣,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骏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3号刑事裁定,维持黄骏荣判决。(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8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2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骏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骏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骏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因欠产被扣7.1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骏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骏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骏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刘光春,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因强奸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光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9起至2027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光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光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违反了单关室管理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扣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光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游开明,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1年7月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游开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禁止被告人游开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看护、安保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7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游开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游开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游开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游开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开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开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龙云和,男,1972年7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 年8 月20 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 刑初193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云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被害人陈某被抢财物。(刑期自2019年5月18日至2031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7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云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云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云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被害人陈某被抢财物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云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云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云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何劲宏,男,2000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22号判决,认定何劲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58号刑事判决,决定撤销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81刑初322号判决。认定何劲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 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劲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劲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劲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劲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劲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杜兵杰,男,1998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兵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兵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兵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虽有欠产扣分情形,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欠产被扣13.77分;2023年10月因欠产被扣0.2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兵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兵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兵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潘向阳,男,1991年9月1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0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向阳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12月7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向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向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向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向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向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郑福星,男,1999年10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4日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102号判决,认定郑福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7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福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福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10日,因值星期间打瞌睡,未严格履行值星岗位职责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福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福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福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刘雄,男,2000年12月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5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卢林勇,男,2003年4月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7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林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林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唐满满,男,2003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满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满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满满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虽有违规违纪行为,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19日,因值星期间不认真履职扣5分;2024年5月25日,因值星期间睡岗扣8分;2024年6月15日,因值星期间睡岗扣8分;2024年8月31日,因欠产被扣3.3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满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满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满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宋京浩,男,1999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45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京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元。(刑期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京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京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京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京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京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张小勇,男,1995年10月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 20 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2年12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7日至2026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李宇杰,男,2000年7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宇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宇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虽有自伤自残违规行为,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7日,实施自伤自残行为被扣3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宇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宇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宇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杨庆林,男,1990年10月1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庆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庆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庆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19日值星时睡岗,被监狱视频督察发现扣分8.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庆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杨昌德,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15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28刑初3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31日交付执行,2024年2月22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昌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段小涛,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小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7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6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小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小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小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25日在劳动现场利用剪线机剃头被扣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小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小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焦义传,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焦义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3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29日至2036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2024年5月10日调贵州省六盘水监狱,2024年8月1日调回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焦义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焦义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焦义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义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义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王守福,男,2004年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守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8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守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守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守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守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守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王应章,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应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2年8月15日至2031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应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应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应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应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胡仁松,男,2000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仁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31日至2032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仁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仁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虽有打架违规扣分情形,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服从管教,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4日,因生产问题与罪犯王意程打骂斗殴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仁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仁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仁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陈海宝,男,1989年6月15日生,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295620元。(刑期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海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海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295620元(部分履行953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海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陈绮,男,1999年4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陈飞飞,男,1999年9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飞飞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117522元。(刑期自2022年5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飞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飞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117522元(部分履行12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飞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马翔,男,1995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至2029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黄贵平,男,1996年12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75084元。(刑期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贵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贵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与同案犯共同退赔7508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25日, 因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贵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吴化图,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4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化图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吴化好、吴化图、吴化路退赔被害人方鼎英人民币10000元;吴化好、吴化图、吴化路、吴化林退赔朱元刚人民币60000元;吴化好、吴化图、吴化路、吴化林、朱元刚退赔被害人张李明人民币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13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4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至2030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安徽省合肥监狱执行,2019年12月12日从安徽省合肥监狱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2021年10月20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2024年10月30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3月15日因与同改打架被禁闭处罚,并做扣400分处理,经过警官批评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此后未出现过违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有未完成劳动定额情况,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自身不足,并积极投入生产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至2024年8月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化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化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化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李光春,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自觉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提高文化素养。
四、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设备工具,不违章作业,2022年12月因欠产被扣15.58分,经过分监区干警教育帮助和调整,后面的劳动中自己能努力完成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因欠产被扣15.5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光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周训奎,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训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训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训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训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训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张荣贵,男,1998年8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 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荣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荣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荣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荣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文成,男,1993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89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255号刑事判决,改判文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10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武泰宇,男,2000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 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认定武泰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6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武泰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武泰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武泰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武泰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泰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韩荣远,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韩荣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36337.8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荣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荣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部分缴纳1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6337.8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荣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荣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荣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饶勇,男,1974年12月2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6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饶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740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7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1分;);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饶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黎明,男,1977年7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6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黎明、黎昌友、岑应锴退赔人民币94752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黎明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34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黎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94752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42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8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5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26分;2023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黎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刘善在,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 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善在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因检察院提出抗诉。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6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刘善在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善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善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善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善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善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吴雄,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0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2年7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 刑初6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人吴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1125157.74元。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声祥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2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原审上诉人潘声祥不服,提起申诉。2024年11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5刑再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吴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981723.6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赃退赔人民币981723.61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23分;2023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5分;2023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22分;2023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28分;2024年3月25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被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李荣付,男,1952年10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4月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荣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7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 刑终2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荣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荣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9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荣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王汝林,男,1975年10月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 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人王汝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汝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汝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2分;2023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7分;2023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9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汝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汝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葛德存,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宁海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葛德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责令被告人葛德存、林善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葛德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葛德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3658472元。(划拨执行174793元,剩余罚金二十万、退赔3483679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16分;2022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6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葛德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葛德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德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谭荣发,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荣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3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荣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荣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荣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荣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荣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赵太元,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赵太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五名被告人剩余犯罪所得钱款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具领。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5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赵太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五名被告人剩余犯罪所得钱款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具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太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太元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83分;2024年7月15日因在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职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太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太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太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陈家文,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前,该院决定对被告人逮捕,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作出不与收押决定,该院于2012年5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2014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91号判决,认定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刑初195号判决,认定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2014年4月2日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刑初348号判决,认定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再3号判决,认定陈家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判处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维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6)黔018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30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43号裁定,对罪犯陈家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家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家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家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高友育,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高友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8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友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友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友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友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友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明洪胜,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明洪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62875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21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判决部分。(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至2031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2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6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明洪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31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明洪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明洪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62875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明洪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明洪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洪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盛锡明,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原系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副局长,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盛锡明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260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2024年5月30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盛锡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盛锡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2602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盛锡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盛锡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锡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罗传玄,男,1990年4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传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30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10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传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传玄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传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传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传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传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传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严光银,男,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光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光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光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光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光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光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周芳军,男,1975年9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退赔70617元。(刑期自2022 年7月14日至2026 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芳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芳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0617元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芳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芳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芳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姚国胜,男,1972年6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国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17522元。(刑期自2022 年5月8日至2025年11月7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国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国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17522元(法院部分执行7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国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国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国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彭勇,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2年12月2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8 月23日至2026年8月 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3年4月26日调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李兵龙,男,1995年8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兵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兵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27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19年9月4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1383号刑事裁定,对李兵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兵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兵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部分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兵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兵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兵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邱磊,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5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认定邱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6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629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刑初05刑终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4年4月9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邱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虽有欠产扣分情况,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自己的不足并改正,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60000元(已全部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629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因欠产被扣10.5分;2021年8月因欠产被扣8.05分;2021年9月因欠产被扣1.4分;2023年9月因欠产被扣1.76分;2023年10月因欠产被扣8.3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陈江,男,1995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6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19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9月3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服刑改造期间有多次违规违纪行为被扣分及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自2021年8月24日至今未违规违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部分缴纳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19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不予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警告处分前获得的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4日,因自伤自残被处以警告处分扣300分;2019年4月因劳动欠产扣21.34分;2021年4月21日因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2021年8月24日该犯因用原材料自制短裤并私藏使用,被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吴康森,男,1997年1月9日生,水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吴康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940489元。刑期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7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22号裁定,对罪犯吴康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康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康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940489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康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康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康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张友学,男,1967年11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张友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4年8月1日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友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王德顺,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011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王德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 2026年11月19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62号裁定,对罪犯王德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德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德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德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罗强,男,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2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罗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继续追缴1566627.1元。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50000元(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5400元(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6662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47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59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0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曹浪东,男,2001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浪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浪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浪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浪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浪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浪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李成军,男,2003年11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成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成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成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杨佳豪,男,1999年7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襄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8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佳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佳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佳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34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31分;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0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佳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佳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佳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许洋,男,1998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重审。2020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加上原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四万六千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10日从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6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行为,被禁闭处罚15天,扣900分;2021年10月20日,因与他犯在生产琐事上发生矛盾殴打他犯,被扣200分;2022年7月15日因私自违规将囚鞋晾晒被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郎海,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认定郎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郎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郎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9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03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37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6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85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28分;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97分;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63分;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97分;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4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郎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骆新,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5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因结伙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骆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二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述。2019年10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4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20年1月9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骆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扣20分;2024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92分;2024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骆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骆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付义,男,1996年10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2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2023年12月11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付兵,男,2000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24年3月2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认定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邦训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共计180306.17元。2024年3月2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认定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光其、安廷珍、梁德敏、龙炼娥、龙正焱因交通事故致龙明书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07253.21元。(刑期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98730.3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刘朝林,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2日刘朝林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2013 年7 月4 日释放。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9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朝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五被告人根据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各自所涉犯罪事实及金额退赔被害人(其中陈永飞、黄剑明、郑伟基、刘朝林共同退赔被害人柳诗旭 33000 元、张明明 52000 元、禹德勇 18000元、邓爱凤 10230 元;陈永飞、刘朝林、莫金才共同退赔被害人汤兆威 20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5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朝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朝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3323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10日观看新闻联播期间,与他犯聊天,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扣分2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84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0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朝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刘西西,男,1999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西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西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西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西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西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西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安燕,男,1999年11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安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11日,因在集体教学期间,与他犯发生矛盾,争吵并有肢体接触被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温剑锋,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北省兴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温剑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温剑锋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9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温剑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温剑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温剑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温剑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温剑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剑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王昌均,男,1998年12月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王昌均的违法所得28000 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昌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昌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2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89分);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8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昌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罗国帅,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日因盗窃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查获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灰白二轮踏板车一辆、黑色OPPO手机一部、快递包裹一个、SHWEPYINAN粉红色化妆品三盒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30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2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罗国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49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罗国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31年4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国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国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部分缴纳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国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范继波,男,2004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83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继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继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继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7分);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7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继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继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继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陈飞,男,1981年2月20日生,水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 4 月 6 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2020 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 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扣在案的毒资八万五千元、电子称量器两台依法予以没收,犯罪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27 刑终 32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7日交付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69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谭被,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陆桂丙,男,1979年8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桂丙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3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桂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桂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部分缴纳21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桂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桂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桂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雷欢,男,1997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2年8月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龙富江,男,1990年1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7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富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15045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富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富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共同退赔15045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53分;2023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8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富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富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富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王世祥,男,1948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2日从忠庄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世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世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3年5月不予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世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甘荣全,男,1965年9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荣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5000 元。(刑期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26号刑事判决,对罪犯甘荣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甘荣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荣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5000 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甘荣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荣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荣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赵英明,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英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19 日起至2031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英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英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英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英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英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金开云,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开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4日起至2036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开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开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开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开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开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