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8817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2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福监减字第335号—415号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35号
罪犯奠棚,男,1997年12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奠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5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由奠棚和同案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12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奠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8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24年2月1日从贵州省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刑更7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奠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8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奠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奠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奠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奠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奠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36号
罪犯张真平,男,1990年2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37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真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真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6643,完成5900,未完成劳动定额2.94%扣分0.8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真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37号
罪犯杨发锁,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27日释放。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十二项“被告人杨发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连带退赔3964098.29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5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1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1年7月8日交付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24年8月6日从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发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发锁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964098.29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81分;2021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68分;2021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63分;2021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29分;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81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52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2.89分;
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1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发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38号
罪犯杨月,男,1993年7月7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1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刑期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39号
罪犯杨胜明,男,1985年6月9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9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3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978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2024年4月19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81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0号
罪犯王进,男,1995年10月22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7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21年6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不认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1年12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2年1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2年2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2年3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2年4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2年5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2年6月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扣分2.00分;2023年3月29日因私自用布料改制囚裤被扣5分;2023年8月26日因在值星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1号
罪犯谭福全,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谭福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58207.88元,其中涉及谭福全的为57567.88元(刑期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福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福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57567.8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福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福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福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2号
罪犯车洪刚,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吸食毒品罪于2017年8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车洪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三千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5826114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0年12月10日调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24年4月1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车洪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车洪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车洪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26114元(已部分缴纳1384944.2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车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车洪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3号
罪犯金洗章,男,1968年10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洗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5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金洗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人金洗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2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洗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洗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洗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1.56分;2023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7.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洗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洗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洗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4号
罪犯张艺,男,1997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5号
罪犯李荣景,男,1971年10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安新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3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荣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23年3月21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荣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荣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已部分缴纳212941.3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2年8月21日因琐事打骂他犯被扣20分;2024年9月27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矛盾,殴打他犯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荣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6号
罪犯杨平贵,男,1995年7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平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平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平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19日因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平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7号
罪犯王勇,男,2003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6日,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8号
罪犯路茂,男,2002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路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路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路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路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49号
罪犯熊林星,男,199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林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熊林星犯罪所得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2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6年11月11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7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22年7月14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林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林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扣4.4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林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林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林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0号
罪犯罗蛟,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蛟被告人罗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法院扣划244元,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扣4.0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1号
罪犯陈广,男,2004年4月2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扣4.93分;2023年11月6日因在生产工地做私活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2号
罪犯黄国华,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3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国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因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被扣4.8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国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3号
罪犯刘勇,男,1996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因欠产扣3.5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4号
罪犯刘建洲,男,1999年4月2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 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建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洲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4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24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扣2分;2024年7月12日因值星时睡觉扣8分;2024年12月19日因私改囚服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建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5号
罪犯卢林青,男,1998年5月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林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5 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卢林青犯贩卖毒品罪和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卢林青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派对空间酒吧损失3496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 刑终1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卢林青的判决部分(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4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7日从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林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林青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未履行,共同退赔印3496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31日因欠产扣15.24分;2022年11月30日因欠产扣13.75分;2024年8月27日因值星时睡觉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林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6号
罪犯汪亮,男,2004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3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汪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亮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17日因值星时睡觉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7号
罪犯蒲思发,男,1996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8日,因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2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思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蒲思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蒲思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思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思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思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8号
罪犯蔡刚,男,2001年5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59号
罪犯边兴平,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7月12日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5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边兴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继续追缴边兴平敲诈勒索犯罪所得5万元,发还被害人;依法继续追缴开设赌场犯罪所得2.7万元,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5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38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6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24年2月2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边兴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边兴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违法所得7.7万元均未履行,有终本裁定。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16日,私藏香烟6支被扣35分;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边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边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边兴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0号
罪犯陆忠,男,1993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 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陆忠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1号
罪犯陈代宽,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 2009 年 7 月 26 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 刑初5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代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 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2021年1月29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代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代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代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代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代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2号
罪犯冉智雄,男,2001年9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智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 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24年5月23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智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智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智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智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智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3号
罪犯宋江华,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4 年 8 月 8 日,因犯抢劫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000 元,于 2010 年 4 月 2 日刑满释放。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江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无申诉情况。
二、在服刑改造中尊规守纪,服从管理,2022年6月14日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职出现睡岗情况被扣8分。
三、自觉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提高文化素养。
四、按时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设备工具,不违章作业,因2022年7月未完成当月定额任务被扣12.72分,2022年8月未完成当月定额任务被扣7.44分,2022年9月未完成当月定额任务被扣2.65分,经过分监区干警教育帮助和调整,后面的劳动中自己能努力完成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72分;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44分;2022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5分;2022年6月14日值班期间睡岗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江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江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4号
罪犯张华军,男,1982年4月2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7 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 10 月 21 日止;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 刑终3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无申诉情况。
二、在服刑改造中尊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改造深挖自己犯罪根源。
三、自觉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提高文化素养,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3分。
四、按时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设备工具,不违章作业,因2023年8月未完成当月定额任务被扣12.6分,2023年10月未完成当月定额任务被扣7.1分,经过分监区干警教育帮助和调整,后面的劳动中自己能努力完成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6分,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7分,2023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华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5号
罪犯朱先才,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先才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先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先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先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先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先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6号
罪犯田捍东,男,1969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捍东犯田捍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继续共同追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发还集资参人;继续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六万一千九百八十元,退还被害单位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2月20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无申诉情况。
二、在服刑改造中尊规守纪,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监管扣分。
三、自觉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提高文化素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
四、按时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设备工具,不违章作业,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8798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捍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捍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捍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7号
罪犯李大伟,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大伟犯运输毒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大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大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大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大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8号
罪犯李鉴达,男,1996年7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鉴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达违法所得人民币698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鉴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鉴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8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27日值星期间打瞌睡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鉴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鉴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鉴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69号
罪犯杨宣,男,1987年3月2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7 月29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0号
罪犯杨洪海,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洪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杨洪海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 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洪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洪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洪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1号
罪犯杨湘黔,男,1964年1月28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湘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30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5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0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湘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湘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湘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湘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涉毒犯罪,与同案犯运输毒品海洛因686.4克,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湘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湘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湘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2号
罪犯欧大兴,男,1964年10月18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欧大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欧大兴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三百零一万六千二百零七十一元九角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0日至2030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21年12月20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大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大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履行,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3016271.9元已履行,有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65分,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7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大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大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大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3号
罪犯陈永刚,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4年5月6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5月23日交付执行,2024年6月21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永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永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永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4号
罪犯卢权,男,1971年5月3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4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95元,随案移送赃款200元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9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5号
罪犯叶勇,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5月6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4日未经干警同意私自调换铺位被扣25分,2021年5月19日未认真履行看护指定对象被扣10分,2023年1月12日执行期间睡岗被扣8分,2023年8月不按规定交回劳动工具(磁铁)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6号
罪犯文天喜,男,1964年11月27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文天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7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天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天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天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天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天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7号
罪犯石昌平,男,1982年9月2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2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昌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罪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昌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昌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犯罪所得3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2分,2023年4月因包装成品出现质量问题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昌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昌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8号
罪犯罗声虎,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声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声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声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7分,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7分,2020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33分,2020年7月10日因内务卫生较差被扣10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01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77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17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23分,2021年4月19日因收工时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1分,2022年7月未及时制止其他罪犯打架,也未向干警汇报被扣1分,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85分,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81分,2022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79分,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声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声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声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79号
罪犯苏绍均,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猥亵儿童罪,2019年10月14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 年7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日止)。2023年2月2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绍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5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25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绍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绍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绍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绍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绍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0号
罪犯蔡井开,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蔡井开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8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井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井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井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井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井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1号
罪犯陆胜翔,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胜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胜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胜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胜翔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9日,因私改囚服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胜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胜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胜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2号
罪犯曹前伟,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前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9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曹前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前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前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前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前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前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3号
罪犯李品,男,2004年3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3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4号
罪犯杨勇,男,1985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1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1 刑初 173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9月8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2月18日该犯在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考试成绩不合格。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5号
罪犯杨应元,男,1999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5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应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应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应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应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6号
罪犯沙二,男,1982年2月24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沙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37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沙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沙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部分执行18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沙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沙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7号
罪犯王志洪,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1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志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志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志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未履行完毕,个人已缴1500元,执行局已依法划拨其名下账户共计55003.32元至一案一账户中);违法所得592226元依法继续追缴(未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023年12月12日因在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考试成绩不及格扣3分;2、2024年9月10日早上,该犯在劳动现场因生产琐事,用言语、肢体挑衅罪犯张胜强激化矛盾扣8分;3、2024年09月因欠产扣4.38分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志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8号
罪犯罗云,男,1988年8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1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89号
罪犯韩鹏,男,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组织卖淫罪所获赃款人民币39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8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0年9月27日分流至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11月27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未缴纳完毕,执行局依法扣划银行卡19.35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9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欠产扣3.59分;2021年6月欠产扣12.12分;2021年7月欠产扣5.99分;2024年03月08日,罪犯余胜开和罪犯韩鹏在劳动现场因为劳动生产问题发生争执,罪犯余胜开谩骂罪犯韩鹏,随后罪犯韩鹏殴打了罪犯余胜开,情节轻微,扣分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0号
罪犯向国政,男,1978年9月21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4月3日,向国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2020年6月24 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向国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抢劫所得赃款1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向国政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6,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玉 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认定向国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向国政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再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32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0年12月14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因法律适用错误改判,认定向国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25年4月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7刑更355号决定书,准许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撤回(2025)福监减字第63号提请减刑建议(现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32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国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国政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15分;2021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76分;2021年6月因个人卫生被扣10分;2021年7月因在主题教育活动中打瞌睡被扣15分;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55分;2021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42分;2023年7月因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不及格被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因法律适用错误改判,认定向国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25年4月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黔27刑更355号决定书,准许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撤回(2025)福监减字第63号提请减刑建议。(现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至 2032年11月17日止)。
综上所述,罪犯向国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国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1号
罪犯徐波,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1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9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9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2024年5 月6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更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波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2号
罪犯杨小坤,男,2000年6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7日,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小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4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刑更1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小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小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小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3号
罪犯王光院,男,1998年3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7月30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光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期至2031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光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9分;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5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7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31分;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95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94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7分;2022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79分;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8分;2022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光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4号
罪犯石庆波,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7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庆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被告人石庆波退赔被害人135151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庆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庆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庆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35151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庆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庆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庆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5号
罪犯秦军烛,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4年1月19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303刑初9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军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2024年4月29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29刑更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军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5月23日交付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执行,2024年6月21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军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军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军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军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军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6号
罪犯罗来元,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6日,贵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来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2年3 月14日起至2037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来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来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来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来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来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7号
罪犯衡正兴,男,1996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认定衡正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9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衡正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衡正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衡正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衡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衡正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8号
罪犯覃传龙,男,1986年2月23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5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传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刑和八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对被告人冻结存款14279.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0年10月19日调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3年12月28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刑更6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传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传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传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因违反罪犯狱内消费规定被扣1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覃传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传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传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399号
罪犯陈海进,男,2000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7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30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黔北监狱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海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海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22日,罪犯陈海进私自让上道工序罪犯姜陆生更改制作标准导致产线出现批量品质事故,对该犯处理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海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0号
罪犯黄华军,男,199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 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华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华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1号
罪犯吴林清,男,1987年9月2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36 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林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林清、王小刚、沈昌权违法所得人民币 13000元,吴林清家属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 7000 元、王小刚家属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 元,剩余人民币 4000 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21 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8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林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林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林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林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林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2号
罪犯向雄,男,1993年5月2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认定向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7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0年9月29 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23年12月5日从贵州省毕节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雄自交付执行后至2024年8月期间不认罪悔罪,后经干警教育后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3546.73元(已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同案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不予奖励;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不予奖励;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2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1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2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3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4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5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6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7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4年8月不书写认罪悔罪书扣2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75分;2021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11分;2024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1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3号
罪犯张安庆,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国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安庆犯妨害信用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2023年1月5日从贵州省瓮安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安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安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安庆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9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安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4号
罪犯罗生海,男,2000年11月25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生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3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生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生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生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生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生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生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5号
罪犯陈海林,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日,因犯强奸罪于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 年 1 月 12 日刑满释放。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2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海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海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海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6号
罪犯刘休耀,男,1999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02 刑初 627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休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休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休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休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休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休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7号
罪犯潘祖盼,男,1992年2月5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1日,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犯非法拘禁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2年10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祖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后罪即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终17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0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祖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祖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祖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祖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8号
罪犯路林,男,1992年5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路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33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路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路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路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路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09号
罪犯郭潘国,男,2000年1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出42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潘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潘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潘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潘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潘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潘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10号
罪犯章恒,男,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3月15日被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10月9日。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章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章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章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章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11号
罪犯郭明松,男,1984年11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65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明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赃物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3日交付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9月3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396号刑事裁定书,对郭明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明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明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3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明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明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12号
罪犯周鑫,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74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周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禁止被告人周鑫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五年内从事医疗职业(刑期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获得共二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13号
罪犯曹明星,男,1996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明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明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明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4.22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96分;2022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13分;2022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93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06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81分;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7分;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2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明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明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14号
罪犯白学贵,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白学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将本判决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以(2022)黔022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白学贵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合计58784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白学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白学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58784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学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学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学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字第415号
罪犯邓中华,男,1994年8月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邓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邓中华退赔被害人李全富人民币三百八十元(刑期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中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8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中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