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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23号——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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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3237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23号——第27号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字第23号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减刑内容不予以公示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字第24号

罪犯王凤玉,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凤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行业,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作出(2021)黔05刑终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刑更1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凤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凤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凤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凤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字第25号

罪犯谭幸国,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幸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3年2月21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幸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352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至2027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4月25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幸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幸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52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8分,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5.81分,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谭幸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幸国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字第26号

罪犯吕建超,男,1999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02 刑初 370 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建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2023年10月25日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吕建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建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53分,2024年8月29日因与自己交好的同改高远语言挑衅罪犯刘恒星,用手中包子砸向罪犯刘恒星,该犯也用手中包子砸向罪犯刘恒星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吕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建超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福监假字第字第27号

罪犯盘国芳,男,1986年10月8日生,瑶族,专科文化,广东省乐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盘国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禁止被告人盘国芳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医疗行业。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至2027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刑更1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盘国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盘国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盘国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盘国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国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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