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8159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18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福监减字第416号——第533号 | ||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杨秀海,男,1985年10月6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1月7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3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判令杨秀海民事赔偿受害人家属268603元(刑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3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3月6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秀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092号裁定,对罪犯杨秀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68603元(已部分履行6860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6月30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在集体教育中违反规定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石贵明,男,2001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贵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退赔八万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八千五百元。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35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3年1月10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贵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贵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81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1、2023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31分;2、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64分;3、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8.58分;4、2023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8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贵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贵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贵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舒鹏,男,1971年7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8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判处死刑,1990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舒鹏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于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后转社区戒毒;2013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都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8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但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7月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舒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4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094号裁定,对罪犯舒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3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舒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舒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5月17日值星期间打瞌睡扣8分;2024年6月未按规定时间上厕所扣2分;2025年6月不按规定时间作息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舒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曾小芬,男,1969年8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2月16日,因赌博罪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1月7日因吸食毒品罪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24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2020)黔26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曾小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4年11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9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2023)黔27刑更17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小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4年5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小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小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部分执行5582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小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小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杨林峰,男,1984年1月21日生,水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林峰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万元。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07号判决,判决撤销荔波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林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林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连同原判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共同违法所得6342276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19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不服,提起申诉。2022年11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22)黔27刑申10号,判决驳回申诉;该犯不服,提起申诉。2023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通知书(2023)黔刑申135号,判决不予重新审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21日交付贵州省桐州监狱执行,2022年1月17日从贵州省桐州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林峰在服刑期间,有申诉情况,但通过民警的教育引导,自己对法律知识不断学习,认识到法院对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现在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林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400000元(部分履行6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42276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不予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不予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2个不予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8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林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殷绍权,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 年 6 月 9 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328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认定殷绍权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87500 元。因漏罪于 2020年9月9日解回重审。2020 年 12 月 28 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328 刑初 213 号刑事判决,认定殷绍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连同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 0328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殷绍权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 12 月 1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3000 元,犯罪所得人民币 87500 元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 年 3月 8 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3 刑终7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执行,2024年9月27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07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2024)黔27刑更 368 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殷绍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殷绍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殷绍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7500元,已经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殷绍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殷绍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绍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王勇,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勇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4日交付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1月6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2020)黔27刑更30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2023)黔27刑更17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9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纳5400元(其中2100元是监区合议之后家属代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1、2024年7月15日因生产裁片问题同罪犯吴启毅发生争吵,并出现推搡动作,扣10分;2、2025年4月17日,犯王勇和罪犯万力相互殴打,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罗世远,男,1993年12月2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世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2023)黔27刑更17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世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世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世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世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世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陈志勇,男,1979年6月21日生,其他,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志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于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64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2023)黔27刑更17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志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2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万元已执行112.21元,其余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志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鲁思强,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鲁思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于2020年8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0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29年3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8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作出(2023)黔27刑更17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鲁思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鲁思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思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15414.91元已履行9087元(其中2400元是监区合议后家属代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鲁思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鲁思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思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彭荣红,男,1997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566号判决,认定彭荣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荣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荣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9月27日因与罪犯曾令方在生产工地发生争吵,之后互相推搡,被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荣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荣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荣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李刚,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33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33年1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429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劳动欠产扣1.0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梁世强,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8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2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3月31日逃脱,199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逃脱罪被原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5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9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1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1年3月12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24年6月25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世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世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7843.85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世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世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罗克建,男,1995年8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6月17日释放。2020年8月18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克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8号刑事裁定,认定罗克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至203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克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克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克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5000元(其中5000元是在监区合议之后由家属代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克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克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克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陆德聪,男,1976年10月28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7日,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德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被告人陆德聪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40.22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至2034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德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德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德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402200元,公积金划拨履行144333.7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德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德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德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陈雄,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至2030年4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9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划拨银行余额13729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1、2023年9月因欠产扣8.0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陈高涛,男,1994年1月23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因无证驾驶被贵州省丹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5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红云124581元,退赔被害人赵云436491.4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高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受害人人民币561072.23元(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高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高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高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561072.2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1、2023年9月因欠产扣2.4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高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高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高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黄祺圣,男,1999年10月28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祺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前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祺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祺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祺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祺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祺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祺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六大,男,1989年1月5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六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对纳雍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黑色OPPO 手机1 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六大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2037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六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六大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1、2023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74分;2、2024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六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六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六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吴位林,男,1997年9月1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7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吴位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2017年2月21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878号刑事裁定,对吴位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09号刑事裁定,对吴位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位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位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1、2023年0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6.65分;2、2023年11月22日因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或看护照顾指定对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被扣5分;3、2023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位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位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位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张锦谋,男,2001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锦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锦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锦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8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锦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锦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锦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明杰,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处人民币七万元。扣押的人民币六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金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326777.81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27日至2028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2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明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明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明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2500元(其中1500元是监区合议后家属代缴),退赔326777.81元未履行完毕(银行已划扣739.8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明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明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易世均,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易世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毒品53.39克予以没收。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30日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5日交付遵义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0月9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5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易世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2023)黔27刑更129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易世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易世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易世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易世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世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世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39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减刑内容不予公示。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杨二忠,男,1984年1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2年8月11日因盗窃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2008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黎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1年9月5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黎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两次拘留合并执行20日。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二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4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5月28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14日从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二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二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0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88分;2021年7月10日在监室内违规清洗、晾晒衣物被扣10分;2023年0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74分;2025年4月1日与他犯发生分歧谩骂他犯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二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二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二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王开开,男,2002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开开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开开违法所得人民币 1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1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开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开开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86分;2023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2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开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开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王成,男,1987年11月26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201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30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30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29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2000元是监区合议之后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王松,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2023年9月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2月18日参加2024年下半年教育科组织的思想政治、文化教育考试获得14分,不合格被扣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王超,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19日至2027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5月8日在清监检查中发现该犯监室内私藏书籍被扣15分;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63分;2023年2月13日,在搜身时发现该犯私藏违规品(针具)扣30分;2023年9月,该犯在夜间值星时间睡岗扣8分;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8.08分; 2023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24分;2023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9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肖福江,男,2000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肖福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34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福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福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09分;2023年0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27分; 2023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4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福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福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蒋宇,男,1992年2月2日生,蒙古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蒋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 刑终4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24分;2023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7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谭其军,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谭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2年11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6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勇撤诉。(刑期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其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其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21分;2024年0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2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其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其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郑周勇,男,1992年12月30日生,壮族,中专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9月2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周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郑周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188 元,依法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周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188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3780,完成3193,未完成劳动定额11.74%扣分3.5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郭超,男,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郑祥、郭超、郭贵涛、夏永益共同退赔海南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 148791.1 元;责令被告人郑祥、郭贵涛、郭奎共同退赔海南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1014.97元;责令被告人郑祥、郭贵涛共同退赔海南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 24138.31 元;责令被告人郑祥、郭超共同退赔海南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 119749.74 元;责令被告人郭贵涛退赔海南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090.78 元。(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部分履行2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68540.84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宋成利,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成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1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宋成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成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成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成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成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成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1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减刑内容不予公示。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李理,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李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61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12号,对罪犯李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理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6500元(其中5000元是监区合议之后家属代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3月25日与他犯打架被扣分20分;2024年12月13日推搡他犯被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3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减刑内容不予公示。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罗晓斌,男,2001年12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罗晓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敏经济损失人民币4497.68 元。(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晓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晓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497.68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晓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晓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晓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胡飞,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4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胡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7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6月21日因违规将食品带到监舍和劳动、学习现场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郭振霖,男,1995年1月8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认定人郭振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2034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振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振霖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8月31日该犯2024年08月劳动定额8514,完成8030,未完成劳动定额4.97%扣分1.4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振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振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振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顾喜,男,1998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3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顾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赫章县济煤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727 元;退赔赫章县六曲河镇兴达煤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300 元。(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顾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退赔165027元已履行4400元(其中2000元在监区合议之后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顾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吴振,男,1975年2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4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10日至2029年7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况,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服从法院判决。
二、在服刑改造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执行行为规范,踏实改造。
三、自觉接受文化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广播电视收听收看,增强法制观念,政治思想测试合格。
按时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调配,坚守劳动岗位,服刑期间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7次被扣44.42分,经分监区警官的教育引导,加上自身努力,现在已经能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 10 万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59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22分;2022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2分;2022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7分;2022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分;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6.41分;2024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曾祥华,男,1996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 0111刑初 548 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祥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4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 35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5年10月22日起至 2029年2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祥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祥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3年11月27日,因私藏和传递违禁物品被扣30分,经分监区警官引导,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面积极改造,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1月27日因私藏使用传递违规违禁品被扣3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祥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刘桥,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8年2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3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桥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向天元,男,1998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天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2018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认定向天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4月8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天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0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天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天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天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天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天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天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吴星剑,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星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吴星剑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9年6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5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星剑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星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星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星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星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星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杨添植,男,1977年11月8日生,布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9月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添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认定杨添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添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添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添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缴纳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965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添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添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添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王堞,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 刑初7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600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6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罗永安,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8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永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7年4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3年4月25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永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永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9月欠产扣分4.9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永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赵航,男,1990年1月16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6月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4879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至2028年9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2日交付贵州省遵义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12月3日从贵州省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4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航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航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87905元(已部分缴纳1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陈涛,男,1999年8月2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至2028年5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史伟,男,1979年2月23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 年10 月16 日因犯抢夺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7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史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9年6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46号,对罪犯史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史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史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曹海,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曹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3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至2028年1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2023)黔27刑更1298号,对罪犯曹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法院划扣560元);退赃退赔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1、2024年4月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赵立智,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1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立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50号,对罪犯赵立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30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立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立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0月5日欠产扣分2.3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立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立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立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代端宪,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代端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4年5月17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端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端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4899元(其中4000元是监区合议之后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2月8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分20.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端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端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端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任建平,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建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7日交付执行,2023年12月1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建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法院已扣押其名下财产,并划扣其账户余额514.07元,监区合议后家属代缴1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2月因劳动欠产扣14.26分;2021年4月因劳动欠产扣6.69分;2021年12月因劳动欠产扣1.11分; 2022年7月因劳动欠产扣6.6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刘绪龙,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绪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至2032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9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绪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绪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绪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绪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绪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绪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绪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杨世兵,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世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世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世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世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世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梁才向,男,1992年1月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 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才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才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才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才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才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才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才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6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减刑内容不予公示。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罗仕水,男,1999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仕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仕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仕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4月28日值星时吃泡面,未认真履行值星职责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仕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仕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仕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罗树华,男,2004年7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5 刑初 83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树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树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树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2月12日该犯在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考试成绩不及格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树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迟金玉,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迟金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迟金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迟金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迟金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完毕(贵阳中院扣划罚金9983.93元,本人主动履行罚金到黔南中院1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迟金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迟金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迟金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高飞,男,1995年11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8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6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2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黄良永,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2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良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34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良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良永在服刑期间,有多次因不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被扣分情况,其余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不予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不予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不予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3个不予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12月至2023年7月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20次,每次被扣2分,共计4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良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良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良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龚大双,男,1999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8月14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2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大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3年11月2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大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大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2月12日该犯在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考试中考试成绩不及格扣分3.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大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大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大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刘飞,男,199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1年4月10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黔26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飞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撤销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 133 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黔26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7刑更1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吴国举,男,1999年2月6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01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国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27刑更17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国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国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国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国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国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国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张光洪,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7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光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光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光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光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2月23日夜间楼层值星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光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徐明辉,男,1977年2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0日,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罚金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3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73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明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2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明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明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万元已履行1000元,案件已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明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明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杨华,男,1998年5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26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4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54号刑裁定,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作出(2023)黔27刑更17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0月15日,杨华发现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及时向警官汇报,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潘世才,男,1971年11月29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8年因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13日,(2020)黔272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世才犯强奸罪(轮奸),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9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世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9年6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世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世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2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世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世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世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罗家红,男,1997年11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家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家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家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家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家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谌立明,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谌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总刑和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4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刑更20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谌立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谌立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谌立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部分履行1000元,案件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谌立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谌立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立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陶林昀,男,1996年10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8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林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林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林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陶林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林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林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2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减刑内容不予公示。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孙军,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3228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322800元法院已执行金额32026.08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物资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1月24日监狱组织的思想政治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3分,2023年9月17日夜间楼层值星期间,不认真履职,值班期间看书被扣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李大永,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大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 326777.81 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大永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大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大永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万元履行1000元,责令退赔 326777.8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大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杨秀涧,男,1967年12月29日生,土家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杨秀涧受贿赃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前已退)。(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4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王益军,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罗田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益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21年6月23日,因涉嫌余漏罪被泰兴市公安局解回再审。2021年12月6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3刑初6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益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责令王益军退赔156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4日交付执行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益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益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6万元及责令王益军退赔156000元发还被害人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1月、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分别扣13.67分、6.5分;2022年1月、2月、4月、5月、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分别扣11.9分、3.26分、1.81分、1.16分、3.36分;2023年1月、8月、9月、10月、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分别扣20.15分、5.76分、2.01分、7.62分、12.74分;2021年4月1日,清监检查中未按规定将书籍放到书架被扣10分;2021年6月17日,收看《新闻联播》时擅自看小说被扣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益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益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蒙正炯,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2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正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蒙正炯退赔被害人蒙某某295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正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蒙正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正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蒙某某2957元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6月因查验质量未到位导致出现大批量质量问题被扣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蒙正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正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正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蒙贵江,男,1986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2015 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 11 月 29 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 年 2 月 11 日刑满释放。2021年9月7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蒙贵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蒙贵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查扣在案的1100 元用于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1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蒙贵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贵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743元已履行11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34分,2022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32分,2022年8月20日在队列中与他犯相互谩骂被扣8分,2022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51分,2022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6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蒙贵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贵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贵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陈贵军,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 2020年7月1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1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判决。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贵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贵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贵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贵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朱云皇,男,1999年7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 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云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云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云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3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云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云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云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李安全,男,1998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17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1日从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安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安全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部分缴纳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8月因浪费粮食被扣3分;2024年7月因与他犯在工地上打架被扣10分;2024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81分;2024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6.38分。共计23.1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安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李素刚,男,1987年6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素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2840元(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素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素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82840元(已部分缴纳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73分;2024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0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素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素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素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杨六军,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六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4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六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六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六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六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六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六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六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王成,男,1994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部分缴纳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14763,完成17825,未完成劳动定额14%扣分4.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赵伟,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 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郑祥,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3年3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郑祥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3694.12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退赔303694.12元履行2000元,案件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6.1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郑超,男,2001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05日起至2028年3月0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陈龙,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 年 8 月 13 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 4 月 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 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23年4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120号,认定陈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 2026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退赔20657元,均未履行,案件终本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马廷玖,男,1972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廷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00508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3日从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5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廷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廷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廷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廷玖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部分缴纳1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0050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月17日因推搡他犯被扣10分。2023年1月19日因私自将剩菜剩饭存储在储物箱内,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廷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廷玖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廷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云明海,男,1993年12月1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云明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4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云明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云明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云明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64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云明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云明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云明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刘保卫,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326777.81 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保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保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保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履行12696.22元(法院扣划3696.22 元),共同退赔326777.8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保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保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保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吴长雄,男,2002年2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长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31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长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长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4月2日因违反开餐纪律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长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周梦涛,男,1996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23年5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78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梦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梦涛退赔被害人陈鹏人民币10万元;另由被告人周梦涛、被告人王堞连带退赔被害人杨平人民币 5 万元。(刑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梦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梦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履行3500元、退赔1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梦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梦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梦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朱帅,男,1998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3年5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朱庆基,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庆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庆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34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庆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庆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庆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庆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庆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瞿志成,男,1987年5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4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志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瞿志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瞿志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瞿志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瞿志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志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志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罗世霜,男,2001年8月21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世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世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世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世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世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世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罗海全,男,1988年7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海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1100 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海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海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海全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退赔11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6月13日因食品柜有粽子,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海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海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许立海,男,1982年9月3日生,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立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立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立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立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74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立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立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立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韦将,男,1994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向被害人胡海臣退赔51008元,责令向李世忠赔偿6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333号刑事裁定,维持刑事判决,撤销责令向被害人胡海臣退赔51008元。(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24年2月4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更3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将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责令向李世忠赔偿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刘超,男,1999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孙晓进,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5年9月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晓进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34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晓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34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晓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晓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2分;2023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晓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晓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晓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李邦,男,1994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 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4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4分,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97分,2023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17分,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王安青,男,1979年5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0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2020年11月6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安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安青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67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09分,2021年2月23日,因不按规定晾晒袜子,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52分,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29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58分,2022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77分,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67分,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51分,2023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83分,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安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石文华,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文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文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17分,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分,2023年9月1日殴打、欺压他人被扣2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文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文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祝学文,男,1980年9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祝学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祝学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祝学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9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祝学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祝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学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秦义,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7月1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 年 9 月 24 日,贵州省本院作出(2020)黔 27 刑终 111 号判决,维持对秦义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7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2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迟伟林,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6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迟伟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1月27日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2024年3月28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迟伟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迟伟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5000元已履行2000元,有终本执行裁定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迟伟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迟伟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迟伟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郑世群,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世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终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31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7日从白云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3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世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21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世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30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世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世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世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世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颜军,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2018年11月26日减刑释放。2023年4月28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颜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颜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8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颜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兰朝云,男,1994年1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朝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更182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兰朝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兰朝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朝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兰朝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建议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朝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朝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古开贵,男,1953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22年7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古开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22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古开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古开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22800元未履行完毕(法院划扣797.8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古开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古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开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日
贵州省福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福监减字第533号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减刑内容不予公示。
(公章)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