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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福泉监狱警务督察处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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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2-0505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2-03-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福泉监狱警务督察处罚办法(试行)

贵州省福泉监狱警务督察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监狱执法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警察法》、《监狱法》、《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八个严禁》、《贵州省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暂行办法(试行)》、《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的若干规定》、《贵州省司法行政系统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监狱大门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出监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确保监管改造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保证政令警令畅通,保障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树立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处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直管”是指《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经济处罚与警察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违反监管改造工作规定的处罚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违反“直管”第五条规定,使用罪犯从事下列工作的,扣责任人5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另作处理。

1、掌管监区、分监区、食堂大门钥匙;

2、管理各类物资仓库,病监、监区卫生所药房;

3、管理车间大门、工具箱、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整理、抄写和保管有关考核罪犯以及监管改造工作方面的台帐和资料;

5、管理监狱食堂及帐务;

6、其他不宜由罪犯做的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门岗干警职责的处罚:

1、对出入外门岗的罪犯未核实审批手续和人数的,扣门岗值班警察10分;造成罪犯脱逃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2、内门岗无警察带队,私自允许罪犯离开门岗的,扣门岗值班警察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门岗值班警察对出入门岗的机动车辆未仔细核实监狱批准手续的,扣门岗值班警察4分。因车辆出入不认真检查造成罪犯脱逃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外协人员进出监门未佩带出入证和未着规定服装的,扣门卫值班警察2分。

5、对出入车辆和外协人员未按规定登记验证的,扣门岗值班警察2分。

6、外协人员出入无监区警察陪同的,扣门岗值班警察2-4分。

7门岗警戒区域内有无关人员逗留、车辆乱停乱放的,扣门岗值班警察1-2分。

8、门岗未按规定落锁或开关AB门的,扣门岗值班警察2-4分。造成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三大现场”管理不到位的处罚:

1不按照“三定”工作方案切实落实警力配备的,扣监区主要领导2-5分。警察上岗期间发生脱岗的,扣当事人2-4分。

2、不按照对罪犯“三大现场”管理流程做好罪犯交接,一次扣责任人2-5分。

3、不严格执行警察对罪犯直接管理,造成罪犯脱管的,扣责任人2-5分。

4、不认真按照对罪犯“三大现场”管理流程和《福泉监狱考核奖罚罪犯实施细则》真实有效地考核罪犯的,扣责任人2-5分。

5、当班警察不了解重点罪犯押犯数、互监联号、包夹情况情况每次扣2--4分;不亲自收发劳动工具每次扣2分;劳动工具登记不规范扣1分。不按要求对劳动工具进行管理扣1分;管理不到位造成后果扣2-5分。

6、女性医务干警或女性外协人员到劳动现场,无监区干警全程陪同的,扣所在监区主要领导2-4分。

7、罪犯出收工时行进秩序混乱,警察未做到亲自指挥的,扣带队警察1分。

8、监狱、监区开展罪犯集体活动时,现场无监区领导的,扣监区领导2分。

9未按规定时间点名和安全教育、巡查,一次扣当班警察2分。未编临时联号组、点名登记巡查登记不规范的扣1分。

10、警察在组织罪犯劳动过程中,未按“直管”第三十七条规定做的(即:警察带班期间应当注意安全生产,严格要求罪犯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发现违章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对严重违章者坚决制止,后果严重的进行处罚。室内劳动现场应当保持原料、货物堆放整齐,场地清洁卫生,走道通畅,易燃劳动现场,应当备有消防设施,并在厂房或车间门口设立火种暂存处,不得将火种带入劳动现场),违反一次扣责任人2-4分。

11、严禁罪犯将加工原材料带入监舍加工,发现一起,扣责任干警2分;分监区领导2分,监区领导2-5分。

12、不认真落实“五个重点”责任承包的,扣分监区和监区领导2分。对“五个重点”的检查、巡查次数不够的,少一次扣责任人1分。

13、严格报告制度,发生“三防”事故、罪犯自伤自残、重大违规违纪,未及时汇报的,每次扣责任人5分。隐瞒不报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4、当班监区领导不按要求到工地巡查、督促安全工作的,值班不按时到岗的每次扣2分。

第七条  违反禁闭管理工作规定的,扣责任人2--5分。

第八条  对违反罪犯食堂管理规定的处罚:

1、罪犯伙房的刀具未按规定编号、存发的,扣值班警察5分、分监区领导2分。

2、刀具钥匙交罪犯保管的,扣值班警察5分、分监区领导3分,并作出深刻检查。

第九条  未按《福泉监狱罪犯会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会见管理的,扣责任人2分。

第十条  对罪犯的往来信件、包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登记、发放的;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和重要信息未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发现有碍罪犯改造或者有可能引起罪犯思想波动的信件,未予以扣留、或者在未做通罪犯思想工作,便把信件交给罪犯的,扣责任人2分。造成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福泉监狱亲情电话管理规定》其中之一的,扣责任人1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另作处理。

第十二条  对带罪犯外出就医的,未按《监狱局关于加强罪犯出监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监狱关于切实加强罪犯外出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的,扣相关责任人2--4分。

第十三条  监区当班警察不按时向监控室汇报情况的,每次扣1分;汇报有误的,扣2分。

第三章            警察执法执纪错误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未按要求及时执行上级各项警务部署、决定、命令的情况的,扣2-5分;拒不执行的,停止执行职务,再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司法部“六条禁令”省司法行政机关“八个严禁”和干警行为准则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向罪犯泄露工作秘密的,扣当事人10分、作出深刻检查。造成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将警服带入监内洗涤、晾晒、保管,违反规定的,扣当事人10分、作出深刻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警察扣押罪犯向上级机关、司法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等材料;与罪犯吃喝不分,认“老乡”、攀亲结友、发生经济往来;私访罪犯亲属谋取私利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一十九条  警察违反规定携带手机进监的;私自提供手机给罪犯使用或为罪犯通讯提供方便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罪犯干私活、办私事的,扣责任干警1--2分。利用罪犯提供劳务谋取私利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狱内音响设备向罪犯播放未经教育科审定的光碟,扣当事人4分、作出深刻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无权人行使的,扣责任人4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另作处理。

第二十三条  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责任人3分:

1、监管、生产安全检查限期整改不及时的。

2、对罪犯的搜身、检查发现违禁品等不认真记录或因搜身、检查不严造成违禁物品或现金流入监内的。

3、事务犯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违反警容风纪劳动纪律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贵州省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一次扣1--5分;不按规定佩戴单警装备的、一次扣1分。

第二十五条  警察外出时因违反规定被上级部门纠察的,责令行为人做出检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福泉监狱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矿工每次扣4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监狱规定的请假制度和程序请假,违反规定的,扣当事人2分。

第二十七条  警察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打瞌睡违反一次扣1分;夜间值班警察(专职值班警察)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岗上睡觉的,一次扣2-4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被现场督察时拒不出示证件、不服从检查的扣4-6分。侮辱、谩骂、殴打警务督察人员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实行违反纪律当事人处罚与所在单位领导挂钩制。违反警容风纪和劳动纪律的;或者违反其他情况一次被扣5分以上或年内单位被通报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对单位正职的连带责任扣分与违纪当事人扣分同等,副职减半;对中层干部中副职被纠察的,其所在单位正职领导要负连带责任;科室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被纠察的,由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监区由联系点领导负连带责任,监狱副职被纠察的监狱正职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扣分与违纪当事人扣分同等。年内责任人第二次违反规定的累加处罚,扣分以此类推。

第三十条  处罚执行,由警务督察队下处罚通知书交财务科执行。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警察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自督察通报处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接受处罚,未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罚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警务督察队每月将处罚情况同时抄送监狱警察考核办公室备案。被处罚的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警务督察队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警务督察队报监狱警务督察小组,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警察违反规定,按本办法处理。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扣分每分值为50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Ο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福泉监狱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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