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罪犯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2.《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