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队伍建设

浅谈监狱一线警察岗位练兵的“捷径”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通过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根据监狱现有工作模式、扎实推进民警队伍实战能力的需要,按照“做什么、学什么”的要求,从体能、擒拿格斗、警用戒具(武器)三个方面,探讨监狱一线警察岗位“练兵”的捷径。

一、捷径之“体能”

从参加招警考试的“体能”一票制就可以看出,体能是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对预谋违规罪犯实施制服,或处置镇压小范围的罪犯暴动来说,拥有过硬的体能是必要的。如果警察体能素质严重滑坡,打不赢罪犯,跑不过逃犯,甚至成为罪犯的人质,必然导致多起警察伤亡悲剧发生。在高强度的警务工作模式下,加强体能训练是监狱人民警察必不可少的。加强体能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训练方向方法,如增加体重、坚持跑步、利用健身器械等等,

二、捷径之“擒拿格斗

身处监狱一线,执勤时要提高警惕,不可背对罪犯,避免单独面对罪犯,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个人认为徒手擒拿是最高效的、是必要时刻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擒拿格斗由踢、打、摔、拿,结合进、退、闪、躲等身法,攻防结合的一门综合性实用技术。学习擒拿格斗的目地是提高徒手对敌格斗的战术水平,从而在对敌战斗中更加有效地打击对手。监狱人民警察根据控制与防卫技能的实际需求,强加练习,保护自己,出色完成控制敌方任务。

三、捷径之“警用戒具、武器”

关于“警用戒具、武器”的使用,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劫夺罪犯的;(五)罪犯抢夺武器的。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监狱人民警察依照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面对法律规定的极端情形下,可以依法使用相关警用戒具、武器,震慑、打击犯罪行为。个人认为,在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警用戒具、武器可以高效处置罪犯的暴力行为,在监狱警务一线中设置高效能的警用戒具、武器设备,是真正落实从优待警的措施之一。

当前监狱警察因工作模式工作压力任务特殊的原因,往往处于身心俱疲的状态。同时普遍存在警力不足、任务繁重、工作周期长、休息时间短等问题。因此,从针对性的体能训练擒拿格斗警用装备的设置角度思考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尤为重要。一方面需要考虑提升警察的体能素质和警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达到减缓警察压力,保护和促进监狱人民警察身心健康目的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