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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一把火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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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男,贵州人,于2017年7月26日因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法院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郭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某因其妻子徐某与代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起心报复代某。于2017年7月21日凌晨1时,用事先购买的汽油放于代某房间,并用竹竿将汽油点燃,后被代某家人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及被害人代某自愿放弃要求郭俊赔偿经济损失,且对其表示谅解的事实清楚。事后,郭某积极、主动交代实施放火行为。

    纵火罪,也称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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