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2780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0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海子监狱第四次减刑建议书 |
(2015)黔海狱减字第74号
罪犯马梦涛,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2年9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7月27日已履行。
罪犯马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梦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马梦涛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5号
罪犯曹江湖,男,1994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3年5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于2014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曹江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江湖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曹江湖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6号
罪犯陈刚,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七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刚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7号
罪犯陈朝彪,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2013年12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8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九个月。
罪犯陈朝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彪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朝彪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8号
罪犯龙邦智,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3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九个月。
罪犯龙邦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邦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龙邦智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9号
罪犯罗圣,男,1988年2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罗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圣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张浩,男,1984年11月22日生,回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2013年7月因犯赌博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8月26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一个月。
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浩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1号
罪犯先道林,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于2010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剩余刑期七个月。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11月5日全部履行。
罪犯先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先道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先道林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2号
罪犯詹德贵,男,1961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10月12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剩余刑期十个月。
罪犯詹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于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德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詹德贵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周伟伟,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0年1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2001)遵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14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年1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九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遵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2010)遵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03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民事赔偿3414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全部履行。
罪犯周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伟伟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4号
罪犯钱杰,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2012年4月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于2014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钱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钱杰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郎学军,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八个月。
罪犯郎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郎学军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6号
罪犯贺昌安,男,1992年5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1年12月因犯强奸、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于2013年3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七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8月11日全部履行。
罪犯贺昌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昌安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贺昌安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倪健,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2008年11月因犯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于2010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剩余刑期七个月。
罪犯倪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倪健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宋小根,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754元。于2011年10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剩余刑期十一个月。
罪犯宋小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小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宋小根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李昆,男,1994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2年2月因犯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9362元。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该犯系未成年犯,于2013年3月13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6月10日全部履行。
罪犯李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昆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昆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0号
罪犯杨老五,男,1985年3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2011年7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5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2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杨老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五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杨老五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1号
罪犯田应金,男,1964年12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年6月4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罚金一万元于2013年10月30日全部履行。
罪犯田应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金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田应金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陈永红,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该犯系未成年犯,于2013年3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九个月。
罪犯陈永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永红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杨元焕,男,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3年4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于2013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
罪犯杨元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杨元焕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4号
罪犯苏江,男,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1年7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500元,继续追缴赃款135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苏江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5号
罪犯何禹,男,1994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0年11月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赃款4500元,继续追缴个人涉案赃款23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该犯系未成年犯,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何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对罪犯何禹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覃克勇,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五千元于2014年12月5全部履行。
罪犯覃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克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覃克勇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成福,男,1993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年6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于2013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成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成福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史红平,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七个月。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4月30日履行三千元。
罪犯史红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红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史红平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洛绒多吉,男,1992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2年7月因犯抢劫、抢夺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于2013年3月13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于2015年6月12日全部履行。
罪犯洛绒多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洛绒多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洛绒多吉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付国科,男,1981年2月1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200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付国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国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付国科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陈康林,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2年9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2月2日已履行。
罪犯陈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康林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唐祥录,男,1986年4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2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九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10月28日已履行。
罪犯唐祥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祥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唐祥录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正权,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3年6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七个月。
罪犯张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权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正权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耿仕明,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09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09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余漏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加上原判刑期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剩余刑期九个月。
罪犯耿仕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仕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耿仕明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刘仁贵,男,1948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2年1月因犯容留卖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该犯系老年犯,于2013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千元于 2015年2月3日已履行。
罪犯刘仁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贵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仁贵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陈禹伸,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余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于2013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二年。
罪犯陈禹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禹伸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禹伸报请减刑。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