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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海子监狱第四次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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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2780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2-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海子监狱第四次减刑建议书

2015)黔海狱减字第74

 

罪犯马梦涛,男,19927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29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1012日起至20161211日止。于20143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5727日已履行。

罪犯马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5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梦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马梦涛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5

 

罪犯曹江湖,男,19947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35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524日起至20161123日止,于20141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曹江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3月至2015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江湖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曹江湖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6

 

罪犯陈刚,男,19691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0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七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6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1119日起至20161118日止,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11月至2014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刚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7

 

罪犯陈朝彪,男,19868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201312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3122日起至20168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8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九个月。

罪犯陈朝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9月至20159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彪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朝彪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8

 

罪犯龙邦智,男,19881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300刑期自2014226日起至2016825日止。于20148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九个月。

罪犯龙邦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9月至2015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邦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龙邦智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79

 

罪犯罗圣,男,19882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20121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21122日起至20161121日止。于20143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罗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5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圣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圣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0

 

罪犯张浩,男,19841122日生,回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20137月因犯赌博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42日起至201610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826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一个月。

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9月至2015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浩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1

 

罪犯先道林,男,195410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081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于20101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9119日起至2016618日止,剩余刑期七个月。罚金一万元于2015115日全部履行。

罪犯先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4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先道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先道林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2

 

罪犯詹德贵,男,1961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1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1012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118日起至201697日止,剩余刑期十个月。

罪犯詹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于20142月至2015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德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詹德贵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3

 

罪犯周伟伟,男,19783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20001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2001)遵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14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112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九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遵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一日作出(2010)遵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自20031114日起至2017313日止,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民事赔偿34140元于20151014日全部履行。

罪犯周伟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7月至2014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7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伟伟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4

 

罪犯钱杰,男,197811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20124月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3625日起至20161224日止。于20141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钱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3月至2015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钱杰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5

 

罪犯郎学军,男,198211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20136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紫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372日起至20167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3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八个月。

罪犯郎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5月至2015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军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郎学军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6

 

罪犯贺昌安,男,19925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112月因犯强奸、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224日起至2019623日止。于20133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七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5811日全部履行。

罪犯贺昌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4月至2014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8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昌安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贺昌安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7

 

罪犯倪健,男,19901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200811月因犯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于20101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8126日起至201665日止,剩余刑期七个月。

罪犯倪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4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倪健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8

 

罪犯宋小根,男,19897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1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754元。于201110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1427日起至20161026日止。剩余刑期十一个月。

罪犯宋小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4月至2015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小根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宋小根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89

 

罪犯李昆,男,19948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20122月因犯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9362元。刑期自201247日起至2019106日止。该犯系未成年犯,于2013313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4610日全部履行。

罪犯李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34月至2014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9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昆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昆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0

 

罪犯杨老五,男,19853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20117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500元。刑期自201178日起至201777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27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杨老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8月至2013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11月至2015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五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杨老五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1

 

罪犯田应金,男,19641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0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164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现刑期自2010922日起至2017821日止,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罚金一万元于20131030日全部履行。

罪犯田应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10月至2014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10月至2015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应金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田应金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2

 

罪犯陈永红,男,199412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2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31日起至2019831日止。该犯系未成年犯,于20133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九个月。

罪犯陈永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34月至2014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7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永红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3

 

罪犯杨元焕,男,199410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34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3414日起至2017113日止。于201312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

罪犯杨元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2月至2015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杨元焕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4

 

罪犯苏江,男,19888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17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500元,继续追缴赃款1350元。刑期自201183日起至201782日止,于20127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

罪犯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8月至2013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1月至2015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苏江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5

 

罪犯何禹,男,1994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011月因犯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赃款4500元,继续追缴个人涉案赃款23000元。刑期自201312日起至201711日止。该犯系未成年犯,于20143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何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5月至2015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禹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对罪犯何禹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6

 

罪犯覃克勇,男,19844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22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27日起至201726日止,于201210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三个月。罚金五千元于2014125全部履行。

罪犯覃克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12月至2014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8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克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覃克勇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7

 

罪犯成福,男,19939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36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68日起至2016127日止,于201312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成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2月至2015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成福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8

 

罪犯史红平,男,19718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010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1215日起至2017614日止,于20127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七个月。罚金五千元于2015430日履行三千元。

罪犯史红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8月至2014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7月至2015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红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史红平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99

 

罪犯洛绒多吉,男,19929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27月因犯抢劫、抢夺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刑期自201281日起至2017131日止,于2013313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于2015612日全部履行。

罪犯洛绒多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4月至2014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7月至2015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洛绒多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洛绒多吉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0

 

罪犯付国科,男,198121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200712月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924日起至2017923日止,于201210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十个月。

罪犯付国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212月至2013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12月至2014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国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付国科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1

 

罪犯陈康林,男,19921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29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1012日起至20161211日止,于20143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罚金二千元于2014122日已履行。

罪犯陈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5月至2015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康林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2

 

罪犯唐祥录,男,19864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20123月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2111日起至201683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3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九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51028日已履行。

罪犯唐祥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5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祥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唐祥录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3

 

罪犯张正权,男,195710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36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625日起至2016624日止,于20143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七个月。

罪犯张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5月至2015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权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正权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4

 

罪犯耿仕明,男,19869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09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0910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余漏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加上原判刑期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9611日起至2016810日止,剩余刑期九个月。  

罪犯耿仕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2月至2015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仕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耿仕明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5

 

罪犯刘仁贵,男,19484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21月因犯容留卖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519日起至2017518日止。该犯系老年犯,于20131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千元于 201523日已履行。

罪犯刘仁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3月至2014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8月至2015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贵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仁贵报请减刑。

 

 

 

 

2015)黔海狱减字第106

 

罪犯陈禹伸,男,19897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20115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余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刑期自2011531日起至20161130日止。于20131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二年。

罪犯陈禹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3月至2014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8月至2015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禹伸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禹伸报请减刑。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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