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268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9-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海子监狱第三次假释建议书 |
(2016)黔海狱假字第29号
罪犯邓祥波,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2012年1月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于2015年1月29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八个月。
罪犯邓祥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邓祥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邓祥波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邓祥波纳入矫正对象。
(2016)黔海狱假字第30号
罪犯吕日坤,男,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陆川县人。2008年1月因犯行贿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赃款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涉案赃款于2012年8月28日履行14万元;于2013年6月17日履行1万元。
罪犯吕日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吕日坤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吕日坤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接收吕日坤为矫正对象。
(2016)黔海狱假字第31号
罪犯刘志海,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6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2年7月10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剩余刑期二年。于2015年12月14日履行罚金三千元。
罪犯刘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刘志海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刘志海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假释。
(2016)黔海狱假字第32号
罪犯孔垂雨,男,1987年9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2009年因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款项。该犯系黑恶团伙首要分子,于2012年10月11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罪犯孔垂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孔垂雨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孔垂雨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罪犯孔垂雨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2016)黔海狱假字第33号
罪犯万高山,男,1959年9月18日生,彝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05年6月因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50万元、港币2万元、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人民币1,363,382.71元没收上缴国库。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50万元、港币2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807645元没收上缴国库。该犯系职务罪犯,于2009年6月2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剩余刑期一年零八个月。于2014年5月28日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50万元、港币2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807645元。
罪犯万高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万高山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万高山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罪犯万高山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
(2016)黔海狱假字第34号
罪犯赵明富,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07年10月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30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系职务罪犯,于2011年10月12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剩余刑期二年零十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于2016年3月10日履行;涉案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于2010年4月12日、2010年7月5日、2014年4月18日全部履行。
罪犯赵明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赵明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赵明富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罪犯赵明富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
(2016)黔海狱假字第35号
罪犯王芝洪,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认定已缴纳),继续共同犯罪所得赃款60050元(其涉及赃款共计21300元办案过程中退缴)。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于2014年12月25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一个月。
罪犯王芝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王芝洪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王芝洪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罪犯王芝洪适用社区矫正。
(2016)黔海狱假字第36号
罪犯郑炜,男,1993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2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四千元(判决认定支付三千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于2014年5月28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民事赔偿余款一千元于2013年9月4日缴纳。
罪犯郑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郑炜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郑炜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假释。
(2016)黔海狱假字第37号
罪犯黄俊,男,1996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2013年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汇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于2015年2月11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一个月。于2016年8月18日缴纳罚金四千元。
罪犯黄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黄俊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黄俊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其纳入社区矫正。
(2016)黔海狱假字第38号
罪犯许国忠,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于2016年7月26日缴纳罚金一万元。
罪犯许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许国忠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许国忠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监管。
(2016)黔海狱假字第39号
罪犯谢德辉,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3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于2015年1月29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一个月。于2016年8月11日缴纳罚金三千元。
罪犯谢德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谢德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谢德辉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2016)黔海狱假字第40号
罪犯李仕斌,男,1950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4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5054.68元(已赔偿1500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郭明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该犯系老年犯,于2015年2月12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个月。
罪犯李仕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对罪犯李仕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李仕斌报请假释无异议。
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