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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海子监狱第三次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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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0268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9-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海子监狱第三次减刑建议书

(2016)黔海狱减字第69号

 

罪犯伍仕坤,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2013年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继续追缴该犯伙同他人共同犯罪所得8150元。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于2014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伍仕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仕坤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伍仕坤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马建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2年2月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于2014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六个月。

罪犯马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华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马建华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1号

 

罪犯谭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200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七千一百零八元二角;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于2014年6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谭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谭运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2号

 

罪犯陈苏勇,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2013年1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2)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于2013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四年零四个月。

罪犯陈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苏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陈苏勇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3号

 

罪犯李安斤,男,1987年4月4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2013年4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三个月。于2016年1月28日缴纳罚金三千元。

罪犯李安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斤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李安斤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4号

 

罪犯罗开红,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201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元。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于2015年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九个月。

罪犯罗开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开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罗开红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卢明修,男,1974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33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于2013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六个月。

罪犯卢明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明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卢明修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6号

 

罪犯陈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2013年6月因犯猥亵儿童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九个月。

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一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陈俊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李国益,男,1984年7月9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关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八个月。

罪犯李国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李国益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梅世华,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同伙盗窃涉案赃物折价及现金十四万九千八百六十三元退赔失主(附退赔清单)。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3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五年零二个月。

罪犯梅世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世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梅世华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79号

 

罪犯祝泽龙,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3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个月。

罪犯祝泽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泽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祝泽龙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陶开富,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2014年3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6960.18元。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于2015年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七个月。

罪犯陶开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开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陶开富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1号

 

罪犯冉梦江,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2013年1月因犯非法经营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6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

罪犯冉梦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梦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冉梦江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2号

 

罪犯赵延贵,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2009年6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2872元。该犯系九类罪犯,于2010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现剩余刑期十个月。

罪犯赵延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延贵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赵延贵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3号

 

罪犯杨昌豹,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2013年6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三个月。

罪犯杨昌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豹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杨昌豹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4号

 

罪犯王胜才,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3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八个月。

罪犯王胜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才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王胜才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周富品,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2013年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该犯系老年犯,于2013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四个月。

罪犯周富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富品予以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周富品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杨领,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1年8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涉案赃款400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于2014年6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于2016年5月23日缴纳罚金及退赃共计七千元。

罪犯杨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一级,考核中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领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杨领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彭浩,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该犯系累犯、病犯,于2015年1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罪犯彭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彭浩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8号

 

罪犯莫金祥,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2013年3月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罪犯莫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金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莫金祥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宋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赃款16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于2014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三年零七个月。

罪犯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宋强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0号

 

罪犯谢英江,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林口县人。2012年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九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于2014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一个月。

罪犯谢英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英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谢英江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1号

 

罪犯董勇剑,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2012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于2014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四年零一个月。

罪犯董勇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二级,考核中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勇剑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董勇剑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2号

 

罪犯罗富,男,1972年1月5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2013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七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十一个月。

罪犯罗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罗富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杨远贵,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201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一万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该犯系累犯,于2014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二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杨远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杨远贵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黄兴睦,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2013年4月因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共计154470元。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于2015年1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四个月。

罪犯黄兴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睦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黄兴睦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文大贵,男,1991年3月8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2013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1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八个月。

罪犯文大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大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文大贵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6号

 

罪犯王老江,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2012年5月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于2012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

罪犯王老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王老江报请减刑无异议。

 

 

                          (2016)黔海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吴永群,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2013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共计14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于2015年1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剩余刑期七个月。

罪犯吴永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在警察的直接管理和教育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考评定为三级,考核中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群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对罪犯吴永群报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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