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监狱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试行)》的条件和程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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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监狱罪犯分级处遇实施细则(试行)》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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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1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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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省监狱局《关于全省监狱系统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按照司法部《监狱罪犯分级处遇规定》相关规定,现公开贵州监狱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一、分级处遇的条件

分级处遇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结合计分考核结果,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对罪犯给予不同处遇的管理工作。

罪犯处遇级别由严至宽依次分为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四个级别,处遇内容逐级放宽。

(一)初次定级标准

1.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严管级:

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

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连续两个月每月扣分在基础分20%以上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受到禁闭处罚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因漏罪或者狱内又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主动交代漏罪、人民检察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入监前未结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除外;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收监的;

未核实清楚真实身份信息的“三假”罪犯;

应当评定为严管级的其他情形。

2.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考察级:

入监服刑未满三个月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累计扣分在月均基础分20%以上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中有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90%的;

级别评定前六个月内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被集训管理以及在集训管理期间的;

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未满三个月的;

已经核实清楚真实身份信息的“三假”罪犯未满三个月的;

应当评定为考察级的其他情形。

3.罪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评定为普管级: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90%以上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累计扣分低于月均基础分20%的;

级别评定前六个月内没有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

应当评定为普管级的其他情形。

4.罪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评定为宽管级:

离级别评定最近一个计分考核周期被评定为积极等级的;

级别评定前连续三个季度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以上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没有扣分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110%以上的;

可以评定为宽管级的其他情形。

罪犯被评定为宽管级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原判刑期不满五年的,入监服刑一年以上;

原判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入监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入监服刑两年以上;

原判无期、死缓的,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两年以上;

原判死缓并被决定执行限制减刑或者终身监禁的,入监服刑六年以上。

(二)降级标准

1.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为严管级:

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

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连续两个月每月扣分在基础分20%以上的;

受到禁闭处罚的;

因漏罪或者狱内又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主动交代漏罪、人民检察院因人民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入监前未结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除外;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收监的;

未核实清楚真实身份信息的“三假”罪犯;

考察级罪犯有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60%的;

考察级罪犯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应当降级为严管级的其他情形。

2.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为考察级: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累计扣分在月均基础分20%以上的;

级别评定前三个月中有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90%的;

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集训管理的;

应当降级为考察级的其他情形。

3.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为普管级:

宽管级罪犯离级别评定最近一个计分考核周期未被评定为积极等级的;

宽管级罪犯在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有扣分的;

宽管级罪犯在级别评定前三个月内有1个月考核分在基础分110%以下的;

应当降级为普管级的其他情形。

(三)升级标准

1.罪犯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升级为考察级:

严管级罪犯级别评定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90%以上的;

可以升级为考察级的其他情形。

2.罪犯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升级为普管级:

考察级罪犯级别评定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90%以上的;

考察级罪犯级别评定前三个月累计扣分低于月均基础分20%的;

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因受到警告、记过处罚被降为考察级满两个季度的;

可以升级为普管级的其他情形。

3.罪犯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升级为宽管级:

普管级罪犯离级别评定最近一个计分考核周期被评定为积极等级的;

普管级罪犯在级别评定前连续三个季度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以上的;

普管级罪犯在级别评定前三个月没有扣分的;

普管级罪犯在级别评定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110%以上的;

可以升级为宽管级的其他情形。

罪犯升为宽管级,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原判刑期不满五年的,入监服刑一年以上;

原判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入监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入监服刑两年以上;

原判无期、死缓的,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两年以上;

原判死缓并被决定执行限制减刑或者终身监禁的,入监服刑六年以上。

  

二、分级处遇的程序

(一)审批

考察级、普管级罪犯处遇级别评定意见,由分监区管教民警提出,分监区分级处遇工作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经监区分级处遇工作小组审批,报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备案后实施;对于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严管级、宽管级罪犯处遇级别评定、集体奖励性处遇等重大事项,报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审批。前述重大事项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办理。

(二)公示与复查

罪犯处遇级别评定结果,应当在监区公示三个工作日。罪犯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复查意见为最终决定。

(三)升降级规则

罪犯处遇级别提升实行渐进制,按照标准由严到宽依次升级,不得越级提升处遇级别。

对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应当即时降为严管级;对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被集训管理的,应当即时降为考察级。以上需要即时降级的,应当立即启动报批程序予以降级。

罪犯被即时降级的,原处遇级别对应的处遇即时取消,即时执行降级后的级别处遇。

罪犯被即时降级后,级别提升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季度。

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被降为考察级的,级别提升间隔不少于两个季度。

(四)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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