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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趋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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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的趋向问题,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等诸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各种犯罪规模日益扩大,数量上日益增多,手段上日益多样化,危害也日益严重,从而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以及政治的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为此,政府为对付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笔者就从犯罪社会学角度,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省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在押青少年罪犯进行了大量的观察、谈心、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电脑统计等方式,对犯罪的起因、特点、规律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探讨。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我省青少年犯罪呈持续上升的态势。上世纪五十年代,青少年犯罪仅占全部刑事犯罪成员总数的20%;六十年代,青少年犯罪也只占全省刑事犯罪成员总数的30%;只是到了七十年代,全省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到占全部刑事犯罪成员总数的60%。从此,贵州省青少年犯罪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八十年代,我省青少年犯罪上升到占全部刑事犯罪成员总数的70%;到九十年代,全省青少年犯罪比例突破了70%。直到21世纪初,青少年比例的已是70%以上。这种状况似乎越来越严重,它给我省带来很多忧思及忧虑,也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监管改造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当然,在各个年代中,青少年犯罪在个别年份中的比例也有所下降的。但从总体上观察,贵州省青少年犯罪呈持续上升的态势。

(一)青少年犯罪概况:

 笔者对贵州省监狱在押青少年犯罪者状况,根据抽样调查表明如下:

 1、犯罪者的家庭环境:

160%来自经济收入低于平均数地区;25%来自平均数收入的地区;15%来自高于平均数的地区;

240%居住在贫困山区,35%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只有25%居住在城镇;

3)有30%来自全部或部分靠国家扶贫救济的家庭。

 2、犯罪者家庭:

150%来自结构完成家庭;28.5%来自破裂家庭,21.5%属于看似完整家庭,实际是名存实亡的家庭;

240.9%的父母或其中一方有不良的行为;28.8%父母平时对子女的管束方法采取经常辱骂、体罚;30.3%的父母对子女溺爱。

3、犯罪者的行为:

123.6%受过学校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6.8%送过工读学校;

225.3%受过治安行政处罚,12.5%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

330.2%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受社会不良影响。

4、犯罪者的文化教育程度:

12%是文盲或半文盲,60%是小学文化,20%是初中文化,8%是高中文化。

(二)青少年犯罪主要特点:

1、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变化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是指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和罪犯数值,这是衡量其犯罪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的量的主要参数,根据2002年至2007年贵州在押青少年数量进行定量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青少年犯罪有以下三个明显特点:

1) 青少年犯罪呈持续上升态势:

犯罪态势:是指在一定时期,犯罪的既存状态和发展变化的趋势。青少年犯罪与整个刑事犯罪不断增加趋势相一致。青少年犯罪人数增多,比例上升。在6年中,全省在押青少年罪犯人数虽然个别年份有升有降,但基本上处于增加态势。调查表明2007年比2002年增加8.36%,而新收在押犯比例,则由2002年的28.2%上升到2007年的35.1%,这种趋势造成押犯比例逐年上升,狱室爆满,居住条件成为一大问题。

2) 青少年犯罪中重大刑事犯罪增长快,来势猛:

据调查表明:2002年在押犯中判处15年以上刑期的重大刑事犯罪占12.8%,而至2006年已上升为15.3%2007年中重大刑事犯罪占总数的32%,这些人大多数是惯犯、累犯、恶习深、刑期长、难改造。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充分注意和认真思考。未成年人犯罪长刑期(判期10年以上)近年来迅速增长。据对我省监狱调查,发现 2002入监的长期犯占当年收押总数的10.2%2003年占12.3%2002年占12.4%2004年占12.8%2005年占13.5%2006年占14.1而到2007年占14.7%,呈明显上升趋势。这标志着少年犯罪人小其犯罪能量不小,故意杀人、抢劫、放火、贩毒、强奸犯罪不比成年犯逊色。

3)青少年犯罪数量逐年递增,低龄化趋势仍很明显:

据调查表明:20021425岁青少年犯罪占押犯总数的70.2%2006年青少年犯罪仍占押犯总数的69.9%,继续保持较高的犯罪数量。而14岁至18岁的占整个犯罪案件的28.7%,大多犯有前科,需要特别指出是: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案件增长幅度大,在调查刑事档案中表明:某公安机关在破获一起铁路设备被盗“连环案”,14名犯案嫌疑人全部落网,令惊讶的是,其中有10人年龄均在10岁至13岁之间,是在校读书的学生,又如:某公安分局出动50余名警察,连续4天进行抓捕,捣毁一个抢夺行人的团伙,共抓获9名。其中最小的一名才9岁。其犯罪手段不亚于成人犯罪,他给我省带来了许多忧思,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2、青少年犯罪类型分析:

青少年犯罪类型,是指青少年实施危害社会达到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种类。对2002年至2007年来贵州在押青少年犯罪者的类型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时期青少年犯罪在种类和形态上有以下明显特点:

1)青少年犯罪种类集中,比例居高,对社会构很大危害:

6年来的青少年犯罪的罪种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为零,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和渎职等罪继续保持较低的比例。而犯罪的严重性主要分布在公民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这两大类。这两类犯罪在数量上占刑法规定各类犯罪的88.5%,而在这两类犯罪中,又特别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和抢劫、盗窃等罪,这五种犯罪又占整个刑事犯的80.3%

2)青少年犯罪中盗窃罪居各类犯罪之首,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呈明显增多。

2002年至2007年中、青少年盗窃犯罪一直名列各类犯罪的榜首。1996年至2001年平均为46.3%,而20021年至2007年为48.5%,年纪轻轻,作案累累,盗窃数额巨大,已成为新收押犯人中的常见事,经调查表明:一盗窃犯罪团伙共有12人,从20042月以来,疯狂作案80多起,一年盗窃了20万元,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年仅14岁,他们有的系在校学生,有的已经辍学。他们均来自于特殊家庭,父母要么离婚、再婚,要么犯罪入狱或者死亡。另外,伤害罪的比例2002年为22.6%,而到2007年增为30.5%,抢劫罪的比例2002年为19.3%,而到2007年增为26.3%。其比例增长之快,说明了当前贵州省暴力型犯罪已初步呈现规模。经调查表明:他们大多腰佩“弯鲨”砍刀,纠集数十人进行伤害、抢劫,甚至杀人。其手段残忍凶狠,不计后果。

3)青少年犯罪中贩毒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

由于我省毗邻与“金三角”接壤的云南省,境外毒品流入我省或经我省流入其它省市主要有三条通道,一条通道是境外毒品从云南经我省流入广西、广东出境;二条通道是境外毒品经我省流向湖南、广东出境;三条通道是境外毒品经我省流向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省。所以,青少年贩毒犯罪呈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犯罪贩毒犯罪2002年占整个贩毒人数的23.5%2002年占23.8%2003年占25.4%2005年占28.6%2006年占28.3%2007年占29.5%。这些贩毒犯60%来自农村,大多数生活在经济、文化较落后边穷山区。特别是织金县是我省毒品“集散地”。长期以来贩毒十分严重。在问卷中,有45.63%的人认为“生活中最重要的是有大量的钞票”,有28.27%的人认为“生活中最需要的是家庭生活马上富裕起来”。有43.5%的人是被父母、亲属唆使下而进行贩毒的。

4、青少年犯罪者的身份分析

青少年犯罪者的身份,是指青少年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从事的职业。这也是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据全省2002年至2006年在押青少年犯进行定量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他们在身份上有以下特点:

1)青少年犯罪中农民比例上升。在押犯中,农民所占比例由2001年的50.3%2006年升为59.8%。农民犯罪比例高,这与农村实行家庭责任承包制后,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新生企业兴起,导致流动人员增加,加之城乡交流日益频繁,城里城外形成犯罪“一条龙”网络,势必造成农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

2)在校生和流失生犯罪比例逐年递增。在近6年中,他们的比例分别为6.8%7.2%7.8%8.10%8.5%8.7%。平均每年递增0.42个百分点。特别是在校流失生,群集社会、讲究消费、寻求刺激、寻衅滋事、势必陷入犯罪的泥坑。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

所谓犯罪原因,就是指导致犯罪产生或促使犯罪现象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及其犯罪之产生和变化的作用机制。知道犯罪的原因的涵义后,那么究竟用怎样的一种理论解释呢?为什么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政治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何以犯罪居高不下呢?

许多学者认为,作为客观现象的一种,犯罪的产生与变化也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解释我国社会的犯罪原因时,把犯罪主观原因(个体因素)称为内因,而把犯罪的客观原因(环境因素)称为外因。尽管出现过关于二者孰重孰轻的论战,但绝大多数人还是认为两种因素的结合才是犯罪产生的原因。人们将这一理论称为双因论,当然还有很多犯罪原因理论。笔者非常赞同双因论的观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环境因素)

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环境因素)一直是全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导致青少年犯罪有诸多的因素。但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三大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其中家庭因素始终占首位。

1、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所谓家庭,就是指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的基本群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社会生活中基本组织形成,它不仅具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中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反映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社会属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从现阶段家庭结构状况来看,主要出现“四多”,即离婚者多、无婚姻同居者多、小家庭多、外出打工者多。家庭结构的变化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大家知道,对子女(包括婚生女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下同)的影响最深远的社会结构是家庭。家庭结构不良,又缺乏正面家庭教育,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以下同)双方或一方有严重问题,都会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

1)家庭对子女责任以及行为准则的影响

家庭成员的道德品行对其它成员将直接产生影响。据调查表明:父母平时对子女管束方法采用经常打骂、体罚的占押犯总数的40%,大声训斥的占28%,放任自由的占30%。这一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他们希望与父母思想上沟通,在人格上享有与父母平等地位。父母对子女责任以及行为准则不当,他们与父母就产生感情隔阂,不愿与父母讲心里话,不愿将父母当知心人,导致子女说谎、固执、偏激等心理障碍。对青少年在押犯捕前家庭情况调查数据看: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贪婪、吝啬,对别人漠不关心、投机钻营、自私狭隘的占26.3%;父母有不良嗜好,在家庭经常聚赌、酿酒、看黄色书刊及录像、嫖女人、吸毒的占21.6%,父母外出打工,从来不关心、不过问、不回家的占28.7%。父母的劣迹行为和失职行为,就会使青少年在潜移默化中受其影响逐渐导致犯罪。

2)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许多犯罪学家认为,家庭教育是其它任何教育所无法替代的。根据调查结果表明:家长(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它有监护责任的人。下面同)对孩子溺爱、放纵、只关心和满足他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而不去了解他们内心世界,更不注重人格和品德的培养,使他们对生活产生了片面、错误的认识,逐渐养成了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和奢侈的恶习,导致孩子人格发育的变态,结果是“慈母败儿”,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押犯总数的30.8%。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加快,父母面临着许多复杂的社会环境,如分流、下岗、经商及脱农打工等,他们对子女的亲情和照顾逾来逾少;有的父母为了挣大钱整天东奔西走,或者一周回家一次,或者一个月才与子女见一面,甚至把他们交给老人替管,对子女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这样大大地弱化了家庭的教育责任。因家庭教育弱化导致青少年犯罪占押犯总数的18%。再一方面父母都希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切,但又没有认真的关心子女的学习和道德品德的教育,一旦发现他们有不良行为时,如说谎逃学、抽烟喝酒、打骂斗殴、早恋、学习成绩下降或者赌博盗窃等,父母便采取简单甚至吊在房梁上野蛮虐待等,使他们的身心遭受严重的摧残,并产生强烈的逆返心理和自暴自弃心理。因不堪父母的打骂而离家出走,流落社会,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押犯总数的39.3%。其中产生家庭的恐惧、寻找心理补偿,结交不三不四的朋友,以求得同情和慰藉,为求生存而被迫犯罪的占10.2%;产生仇视社会、学会怎样用武力去征服人,经常打架敢动刀子玩命为“快乐”的占8.2%

3)破裂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破裂家庭的概念太含糊。目前学术界也没有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破裂家庭应该分为两大类。即结构破裂家庭和心理破裂家庭。所谓结构破裂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的父母之一或双方死亡、分居、离婚、长期入狱等,以致无法给予子女亲情和照顾的残缺形式。这样的家庭如鸟失去一翼,如车缺少一轮,由于家庭结构和生活失衡,对子女的生活照顾、学习辅导不得不放松;或因父或母一方心绪不宁,找朋择友,谈婚论嫁、改嫁续弦等,对子女一改往日的温柔,态度变得冷漠、急躁,甚至粗暴。由于子女始终处于弱势状态,不能也无法与父或母一方地位平等。因此,渐渐地产生一种失落感或自卑感,总认为自己来到世上是多余的,并养成一种孤僻、任性、抑郁、烦躁,不仅会减弱对学习的兴趣,还难以集中精力继续完成学业,常觉得生活乏味,甚至丧失生活的信心。根据调查数据说明:有29.5%的青少年犯罪来自结构破裂家庭(即:父母离婚、离婚后又再婚、分居、抛弃、父亡、母亡、父母双亡、父亡母改嫁、母亡父续弦等)。在外国的研究青少年犯罪文献中,也发现同样结果。据美国莫德·A·梅里尔对加利福尼亚州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有50.7%来自破裂家庭。

心理破裂家庭,所谓心理破裂家庭是指父母的思想、感情等不协调而导致家庭畸型发展的形式。经笔者研究发现:这类家庭对青少年犯罪更具有影响力。青少年生长在父母经常争吵不休、相互辱骂、摔盆砸碗等情况下,心灵受到损伤。父母此时也心力交瘁,痛苦不堪,再也没有心思过多地关心和教育子女。这时除子女能自我照顾外,还得为维护家庭的核心稳定做出努力或牺牲。这样的家庭看似结构完整,实质上心理已经破裂。由于子女在家里得不到温暖、生活无聊、内心空虚、精神无所寄托,便到社会上去寻找他们在感情上所渴求的东西,从而渐渐地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调查数据表明:青少年生长在心理破裂家庭极易被坏人利用,通过拉拢、引诱、胁迫而犯罪的占押犯总数的41.5%,比结构破裂家庭高出12%

2、学校与青少年犯罪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正规的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向人们传授社会规范、价值标准、知识技能的专门单位,青少年时期社会化教育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影响。学校通过教材、教师人格、教育方式、考试与考核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发生重大影响。

1)学校控制力弱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学校的控制力弱化,是导致流失生和在校生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调查表明,贵州的流失生逐年增多,大多数是受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而弃学经商、做工;有些青少年因家里交不起学费而被迫失学,也有一部分学生因屡犯规而被除名。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功利主义突出,有部分教师重利轻教,不热爱教育工作。对学生关心不够。由于教师不关心学生,加之缺乏责任心,讲课枯躁乏味,对每一个学生不是一视同仁地帮助教育,从而师生关系矛盾相对突出,学生厌学情绪强烈。不少学校在对劣迹学生的处理上往往是简单粗暴,不善于运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方法,甚至有的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不问青红皂白地教训一顿,有的把家长的不良行为也乱扯进来,使学生的心理上受到极大伤害。他们对学校产生恐惧心理和逆返心理,于是便开始逃学,且一发而不可收。由于学校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有的学生开始厌学——进一步逃学——导致辍学这样一个演变过程。辍学后在社会上成为一个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从而结交坏朋友吃喝玩乐或者结成团伙走上犯罪道路占押犯总数的65%

2)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教育的失误,青少年个体素质下降,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主体原因。无论是小学、中学、大学教育,大多把学习成绩放在首位,似乎只要智育好,使可一好遮百丑,忽视德、智、体全面发展。正是这种片面的教育方法,导致许多青少年是非不分、真假难辩、善恶不清、美丑颠倒,个体素质下降,加之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用物质奖励代替思想教育,用罚款代替行政管理。这种教育所存在的缺陷,就会使青少年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不良习性,进而渐渐走上邪路。

综上所述,学校是青少年离开家庭保护后所进的第一个社会场所,应该及时发现青少年早期的错误行为,在初犯错误还容易改正的时候迅速帮助他们纠正。应该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措施纳入学校教育方案。

3、社会与青少年犯罪

贵州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环境和条件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社会环境和条件是指领里社会、同辈群体、在众传播媒介的社会因素。邻里社会对青少年个性的形成,人生观塑造等起着重要影响。所谓邻里社会是邻里群体在一定场所的固定住所。同辈群体是一个由年龄,地位大致相同的人组成的关系密切的群体。其成员一般在家庭背景、年龄特点、兴趣爱好等方面较为接近。他们常聚集化一起,彼此之间发生互动。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对青少年加以正确引导,避免形成犯罪团伙、危害社会。在当前社会、大众传授媒介主要包括书籍、杂志、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等。其中尤其是电视在城乡的普及,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最为明显。在西方社会,由于电视对家庭生活的冲击逾来逾大,许多国家已注意限制未成年人看电视的时间和内容。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邻里社会、同辈群体和大众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2)市场经济负效应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市场经济使贵州的工商业迅速发展,给社会带来繁荣和进步。但是重利主义渐渐盛行,青少年身处功利主义环境中,再缺乏良好的指导,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就易产生偏差行为,以物质享乐为人生终极目标。他们仿效周围的人寻求致富之机,习惯于纸醉金迷生活,贪得一时快乐,铤而走险。在对盗窃罪犯进行调查中,有58.6%的青少年贪图享乐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制约机制弱化对青少年犯罪影响

社会制约机制弱化,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政治原因。我国由一个封闭的社会走向今天的开放社会。由一个静态的社会转型为现在的动态社会。人、财、物都处于不断的流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日趋复杂,这无疑加大了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的难度,为此更迫切需要强化社会制约机制,也就是说强化政治职能。目前,政法机关的力量,特别是对犯罪作斗争第一线的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陈旧,经费严重缺乏,控制力势必弱化。加之不少地区、特别是山区的基层党政工团组织,治安保卫组织长期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是导致青少年犯罪大量增多的一大原因。

4)多元的思想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这里的文化仅指思想文化。那人们的价值观念、知识、信仰、道德、规范、习惯、习俗等文化领域里的东西。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长期形成的价值观念、道德、习俗等思想文化受到猛烈的冲击,社会心态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失去了应有的平衡,加上不健康的舆论导向,使吃、喝、玩、乐等成为时尚,宣传“金钱至上”。甚至一些具有“黄色”内容,格调低下的书刊、影视录像等成了毒害青少年的流行病,不少天真烂漫的青少年耳闻目睹,心态逐渐畸变扭曲,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西方的思想文化在贸易、旅游中不断传播和渗透,打破了我国的传统文化,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特点。在优秀思想文化荡漾旧的观念、习俗,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那些腐朽的文化糟粕,如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与我国封建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思想,西方的“性解放”、“性自由”与我国封建的“三妻四妾”腐朽思想,西方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与我国的剥削阶级“奢侈享乐”思想等组合了一种畸形的思想文化,导致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多元化混乱,这种混乱极可能对社会产生某种破坏力,其表现往往就是犯罪。据调查表明:有80%是受到不良的思想文化所危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个体因素)

青少年犯罪与青少年的个体心理和思想状况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在同样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中,青少年所形成的心理特点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一个人所以犯罪,不仅是与周围现实的不良因素影响有关,而且与个人的生理特征(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和长期形成的某些心理特征(如认识、情感、意志等)有密切的关系。把个体的这种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称为主观原因(个体因素)。研究主观原因(个体因素),有利于进一步弄清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因素。

下面着重考察我省青少年犯罪的年龄、认识、情感、意志等特征:

1、年龄特征与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期,生理和心理的急剧变化和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意志与情绪、情感之间的矛盾,都表现得比较突出。特别是未成年人,他们的“危险期”一般在1317岁之间,一方面,他们自身产生了一种较为强烈的自主要求,试图摆脱家庭和学校的监护,自己支配自己,喜欢猎奇、冒险、幻想;另一方面,他们经验缺乏,意志不坚定,兴趣多变,自我控制力薄弱。据调查表明:许多未成年人违反纪律、早恋,特别是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等行为,往往都在这个时期。年龄到17岁是犯罪率的最高阶段。青年人的犯罪率高峰是23岁左右。他们表现为身强力壮,感情用事,易冲动,不计后果,自制能力差。有的青少年有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处于一种行为失控状态。在不良的外在条件影响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心理特征与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主要在认识、情感、意志等方面表现出来。

1)认识特征

青少年犯罪的认识特征,反映了他们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反映了他们认识能力方面的特点。据调查表明:青少年犯罪是非观念非常模糊,对道德和法纪处于愚蠢无知状态,甚至是非颠倒,混淆黑白,分不清善恶与美丑,光荣与耻辱,不懂是什么是高尚品质和低级下流,把亡命徒行为当成英雄行为。这是青少年走向歧途,导致犯罪的主要根源。具体表现在:几个酒肉朋友,沙煲兄弟聚在一起就忘乎所以。为了显示自己有胆量、够义气、有手段、有办法,便大肆打、砸、抢、偷、杀人、强奸;报复思想和嫉妒心理作崇。看到别人吃得好、穿得好、玩得好、便觉得这世道不公平,从而滋长了对抗心理。由嫉妒发现到犯罪,寻求刺激,为弥补精神上的空虚,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从中得到变态性的精神补偿和满足。这类人占押犯总数的69.2%

2)情感特征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检。认识结构的形成必然导致情感结构的 形成。青少年犯罪者的认识能力低,是非观念糊涂,自然导致情感的不良。据调查表明:有60.3%情感狭隘,缺乏道德感;有50.%对“哥们”胜过父母和兄弟姐妹。有38.6%是为了追求金钱、物质;36.2%是为了吃喝玩乐;12.8%是想发财致富靠乱来;5.1%则为了报复;49.3%的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80.5%的法纪观念非常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对遵守法纪以及犯罪的危害性缺乏明确的认识。

3)意志特征

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动,从而实现预定目的心理过程。意志是人的意识能力作用的表现。人的世界观对意志的形成和作用有一定的影响。青少年犯罪意志具有明显的两极性,消极意志特征十分突出,即:他们在正确方向上,意志力十分脆弱,经不起各种诱因的诱惑。而在犯罪的错误方向上,意志力却非常自负和顽固。据调查,意志的脆弱性往往表现为一包香烟,一顿饭或参加一次斗殴就可以将其拉入团伙,陷入泥坑而不能自拨。这类人占押犯总数的39.5%,意志的顽固性往往表现为他们信奉“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和“多个朋友多条路”;追求“吃喝玩乐”看成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主张“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从而达到“宁可我负人,不可人负我”的顽固性,这类人占押总数的48.2%

(三)几点思考和结论

在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是一个非常错综复杂的课题。它不可能用某一理论能够解释所有犯罪问题。因此,在考察青少年犯罪的各种问题过程中,能否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进行深刻的思考和论证:

1、各问题的相关并不表明它们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大量青少年犯罪来自结构破裂家庭和心理破裂家庭,但不能说破裂家庭一定会产生犯罪。

2、一种单一的犯罪原因理论不可能解释所有犯罪活动,不同的犯罪行为需要不同的解释。杀人、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不会是因同一种原因而成为罪犯。

3、犯罪的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不能混淆,缺少母爱或者就业机会,学校教育质量差及贫困等,这并非引起犯罪的主要问题,但事实上社会中消极影响可能是引起犯罪的主要问题。

4、人们不可能从逻辑上,孤立地区分出来犯罪问题的某个单一的原因,实际上犯罪问题的原因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而那个因素相对来说更重要则很难确定。

5、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们用传统理论不能解释在社会转型时期中的青少年犯罪。虽然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但其区别比之大(如计划经济下犯罪基本上不等于市场经济下的犯罪),可能某一理论对解释某种罪行时较为合适,而在解释另一种罪行时就不那么恰当可。因此,必须采用一种全新的、多维的方式来研究,分析青少年的犯罪问题。

6、贵州时一个多民族省份,在青少年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增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传统文化与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相撞击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我们不能把他们简单地解释为“思维能力差”、“文化落后,思想愚昧”等,这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要作出合理的解释,必须从少数民族所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以及深层的经济社会背景上去寻找其犯罪的根源。

总而言之,犯罪问题应当是一个由不同层次构成的体系,各层次的问题对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变化起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对贵州省青少年犯罪现状、原因,虽经多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但还有许多问题尚未涉及(如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独生子女犯罪等)。对一些问题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深化。(陆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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