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61153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金西监狱2025第三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 ||
文 号: |
罪犯向鹏,男,1992 年 12 月 19 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0 年 7 月 24 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102 刑初 386 号刑事判决,认定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20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30 年 1 月 16日止),罚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0 年 11 月 5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 年 9 月 14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20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9 年 5 月 16 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4 年 6 月 19 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6 月至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5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向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鹏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罪犯杨明利,男,1965 年 9 月 17 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0 年 4 月 24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 刑初 53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利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9 年 11 月 10 日止),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0 年 7 月 1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 年 4 月 13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 2019年 11 月 11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10 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明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明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全部履行完毕(大方县人民法院出具收据)。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8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1 月获 1个表扬;共获得 6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利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罪犯李文辉,男,2000 年 5 月 4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庐山市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3 年 6 月 29 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111 刑初 433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28年 7 月 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8 月 24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文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文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3 年 11 月 30 日缴纳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罪犯杨凤龙,男,1995 年 9 月 13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2 年 12 月 26 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21 刑初 11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凤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88694.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 月 18 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3 年 2 月 17 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凤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凤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和退赃退赔人民币 288694 元均全部履行完毕(2023 年 2 月 15 日、2023年 3 月 1 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罚金、退赔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凤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凤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罪犯梁泉,男,1991 年 8 月 18 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0 年 7 月 7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1 刑初 13 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泉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 2017 年 11 月 9日起至 2029 年 11 月 8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 年12 月 3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 19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1 年 3 月 23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 年 12 月 5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 2017年 11 月 9 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8 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00 元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0 元均全部履行完毕(2024 年 9 月 27 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2 月至2024 年 5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6 月至 2024 年 11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梁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