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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265883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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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金西监狱2025第三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  号:
贵州省金西监狱2025第三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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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西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金西监假字第 46 号

罪犯毕国刚,男,1990 年 3 月 8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3 年 8 月 17 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03 刑初 126 号刑事判决,认定毕国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20 日起至2028 年 2 月 19 日止),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0 月 24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毕国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毕国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3 年 9 月 8 日缴纳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有收据)。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毕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国刚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8 月 18 日


贵州省金西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金西监假字第 47 号

罪犯王玉龙,男,1976 年 7 月 7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2 年 12 月 28 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103 刑初 899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28 年2 月 3 日止),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赃款人民币 4760222.83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建四局置业有限公司俱领(由本院发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2 月 23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玉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3 年 3 月 30 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退赃退赔人民币 4760222.83 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2 年12 月 19 日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暂收)。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5 月至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8 月 18 日


贵州省金西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金西监假字第 48 号

罪犯赵勇,男,1980 年 10 月 26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2 年 12 月 1 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502 刑初 736 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7 日起至2028 年 2 月 6 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 月 16 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3 年 2 月 17 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4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8 月 18 日


贵州省金西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金西监假字第 49 号

罪犯张锁军,男,1974 年 2 月 10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0 年 12 月 9 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115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锁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9 年5 月 16 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 年 3 月 3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1 刑终 81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1 年 7 月 15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 年 3 月 14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 2019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8 年 8 月 16 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锁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锁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2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2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3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锁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锁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8 月 18 日


贵州省金西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金西监假字第 50 号

罪犯李星,男,1984 年 1 月 21 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3 年 9 月 27 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12 刑初 139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 2023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4 日止),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2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3 年 10 月 24 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21 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2023 年 12 月 7 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显示划扣存款后执行5385.07 元;2024 年 3 月 1 日剩余 5635.93 元缴纳至贵阳市乌当

区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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