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72855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金西监狱2025第三批提请减刑建议书 | ||
文 号: |
罪犯林书明,男,1973 年 1 月 16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3 年 9 月 12 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21 刑初 199 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止),罚金人民币 4000.00 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 年12 月 2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1 刑终481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1 月 31 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4 年 2 月 22 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书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书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5 年 3 月 25 日开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交清罚金证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林书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书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罪犯王东,男,1983 年 11 月 29 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淮安市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23 年 9 月 7 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5 刑初 212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10 日止),罚金人民币 40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 年 12 月18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 刑终 435 号
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24 年 1 月 30 日交付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2024 年 2 月 21 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024 年 3 月 18 日缴纳至纳雍县人民法院)。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10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4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2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罪犯张宇,男,1991 年 2 月 7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2018 年 7 月 31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 01 刑初 6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至2030 年 6 月 14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同案连带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合计人民币 100000 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字 34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2018 年 12 月 13 日交付白云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 年 3 月 7 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 年 6 月 30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 年 9 月 26 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14 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 100000 元已全部履行(2025 年 7 月 8 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3 年 10 至2024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9 月获 1 个表扬;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获 1 个表扬;共获得 5 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