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2245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涉嫌吸食毒品检测程序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黔狱发〔2014〕87号
局属各押犯单位、局相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监狱对服刑人员涉嫌吸食毒品检测工作,保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涉嫌吸食毒品检测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涉嫌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对服刑人员涉嫌吸食毒品检测工作,保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食毒品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食毒品的服刑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监狱认定吸食毒品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执法活动。吸食毒品检测的对象为监狱内涉嫌吸食毒品的服刑人
员。
第三条吸食毒品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测一般由监区进行,特殊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验室检测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吸食毒品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检测样本为采集被检测服刑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六条涉嫌吸食毒品的服刑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七条监狱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于监狱医院,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八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部门的公章。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
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并使用影视设备固定检测过程。
第九条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复检。监狱认为需要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具有检验鉴定资格机构进行。监狱在收到检测鉴定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条实验室检测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需重新采集样本的,由监狱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一条监狱对涉嫌吸食毒品的复检服刑人员在复检期间可先行隔离审查,收到鉴定机构检测报告后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吸食毒品检测工作的人员,须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组织的吸食毒品检测专业培训并培训合格后,具备在贵州省监狱从事吸食毒品检测执法资格。监狱间异地使用吸食毒品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的,须经省监狱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监狱现场检测报告书
()现检第()号
被检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服刑监区:
判决罪名:
原判刑期:
检测时间:年月日时分
现场检测地点:
现场检测方法:
现场检测结果:
检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