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金西监狱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获取应当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7号)的要求,结合我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狱工作信息是指贵州省金西监狱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保存的文字及音像资料。
第三条 贵州省金西监狱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监狱工作信息应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监狱工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由贵州省金西监狱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本监狱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贵州省金西监狱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监狱执法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监狱机构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
监狱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贵州省金西监狱信息公开包括内部公开和外部公开,内部公开指向贵州省金西监狱狱属部门的公开,外部公开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内部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下发文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公开;外部公开的形式包括互联网查询、公告栏张贴等形式。
第八条 监狱各监区、医院和工作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公开监狱工作信息的义务,按照《贵州省金西监狱信息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做好拟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的梳理、收集工作,对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
监狱政治处或办公室负责对各工作部门提交的监狱工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
监狱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是否违反保密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对应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应当至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公开的监狱工作信息,应编制监狱工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贵州省金西监狱监察科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各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监狱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