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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丢包诈骗勿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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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谢某伙同4人开始在贵州六盘水市及周边地区实施“丢包诈骗”,几人“搭顺风车”的方式骗被害人上车,团伙中扮演富婆的人故意露出包中的大量钱款,言语中不断声称自己是外地来的生意人,经常携带现金外出;同伙中的其他人负责怂恿被害人盗取“富婆”包中的钱款,成功后一起分钱。一旦被害人上钩,将一步步走进犯罪团伙设计下的圈套,先是“富婆”发现钱款被盗,要求查看所有人的物品;再是团伙成员纷纷拿出身上的银行卡、现金,告知银行卡密码“以示清白”,受害人想着别人都拿了银行卡和密码,自己不拿不是证明自己“心虚”么,就这样,团伙成功骗取到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并趁机偷换了银行卡;随后,“富婆”称要求去派出所报案,问受害人是否愿意一同前往,怕惹上麻烦的受害人匆匆在半路下车;最后,团伙迅速在银行ATM机上取走受害人的存款,并到商场刷卡购买金饰、金条等物品。

就这样,谢某一伙人在两年的时间里诈骗多人,非法获利十余万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谢某等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退还了一部分非法所得。当地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等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四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法时间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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