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军(化名)孤独的徘徊在活动室与监舍之间,不时探头望望窗外的景色,又或是百无聊赖的拨弄着书架上的图书,手里握着的信件被捏得起了褶皱。这封信是写给家人的第六封信了,前面寄出去的信件或石沉大海,或退回监狱,只多了“无人查收”字样的邮戳冷冷地印在信封上。一年多了,范军没有一通亲情电话,没有一次亲属会见......
时间回到2000年的一天夜里,7岁的范军哭泣着死死拽住母亲的手,求她不要走。原来范军的父亲本是一名勤勤恳恳的修车师傅,后因交友不慎染上毒品,为了筹措毒资,其父无心修车,疯狂变卖家中财物,原本还算殷实的家庭在短短一年间变得家徒四壁。范军母亲在多次劝说无果后,心灰意冷的抛弃孩子离家出走了,范军被父亲寄养在大姑家里,从此,他再也没见过自己的父亲。大姑对范军十分关心照顾,可缺乏父母关爱与管教的范军依然变得极其的叛逆,仅三年级就读了三次,中途还辍学一年,仗着自己年龄大,在学校里打架斗殴,收取低年级学生保护费,没多久,便被学校开除了。
辍学在家的范军平日帮大姑看看杂货铺,更多的时间,则是和同村的好友整日混迹在大街小巷的酒吧或网吧,成年却不成熟的范军让大姑很担忧。在大姑的劝说下,范军去广州打工了。范军在一家工厂里踏踏实实的工作,半年过去了,范军觉得日复一日的工作很辛苦,工资也很少,便心生盗窃的想法,他将作案目标瞄准网吧里上网的人。网吧里接连发生的失窃事件引起了警方的关注,经过侦查,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范军并将其抓获,范军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满刑后的范军,又多次因盗窃罪陆陆续续被判刑四次,已是累犯惯犯的范军始终不知悔改,又伙同同乡盗窃电瓶车电瓶被警方抓获,这一次,范军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次入狱的范军彻底伤透了大姑的心,也因此彻底和家人失去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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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