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罪犯的法律意识,增强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近日,轿子山监狱三监区民警在组织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牢牢抓住了《民法典》作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特点,以法律条文结合现场情景故事的方式,给罪犯呈现了一堂生动形象《民法典》课程。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很多民事纠纷,有的难以明确侵权责任。如:高空抛物受伤了,该找谁?课堂上设置了两名路人经过高层住宅时被高空抛物砸伤的情景,由两名罪犯扮演路人,表演了从被砸伤送医,到维权的过程。告诫罪犯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体的责任人要找谁?民警带领罪犯在《民法典》第1254条中我们找到了答案。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课堂上,几名罪犯生动的表演了一场老人摔倒后路人的众生相,也引发了观看罪犯的讨论。老人摔倒了,路人该不该扶?如果遇到讹人或是“碰瓷”的情况,我们该怎样办?我们该不该伸出援助之手?民警现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给出了解释,这两条也被称为“为好人撑腰”条款,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更有底气与保障。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我们绝不能铤而走险,更不能被眼前的诱惑蒙蔽,掉入他人布置的陷阱。课堂上就设置了一个民间借高利贷情景,看似不高的日利息最终却“滚雪球”变成了天文数字,导致借款人被暴力催收,高利贷组织也难逃法律的惩处。民警现场算了一笔账,把高利贷利滚利的计算方式用数字展现在罪犯面前,结果令人瞠目结舌;同时,民警用《民法典》第680条警示罪犯切莫成为高利贷组织的一员,看似超高的回报所面临的也是法律的严惩。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也是罪犯最关注的话题。课堂上设置了两个关于结婚和离婚问题的情景故事。第一个故事里父母准备为男方买房结婚,女友却提出了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情景。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父母半辈子的血汗钱,又能争取自己的幸福?授课民警给出了将财产赠予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建议;第二个故事中夫妻俩因为感情不和闹到了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员进行劝解的情景。通过模拟婚姻登记员的讲解,为罪犯充分阐述了离婚的程序和步骤,并诠释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三监区通过设置生动形象的情景剧,创新宣讲方式,解析法律知识点,让《民法典》中的法律知识从纸面变为动态画面,加深罪犯对《民法典》的理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