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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掩耳盗铃 骗的只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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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喂?是L吗?你家仓库起火了呀!你快回来看看!”

冒着浓烟的仓库外,一个男人正在给叫L的人打电话,他的语气中透露出焦急。

仓库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还得从头说起。

这是一个小县城,L与丈夫在这里经营一家五金劳保用品店,电话中起火的仓库就是夫妻俩用来存放货物的地方。着火当天,L去仓库取货,由于货物要得比较急,L拿着货物就急匆匆的离开了,因此没有发现仓库的钥匙掉在了门口。

此时,住在同一条街的郭泉(化名)正往家里走,地上的一把钥匙引起了他的注意。原本郭泉觉得不过是一把钥匙也没有多想,但往前走了几步后,郭泉转念一想那个不是邻居L家的仓库吗?会不会那把钥匙可以打开仓库大门?于是,郭泉转身回去捡起钥匙,看着四下无人便将钥匙插入锁芯轻轻一拧,果然打开了仓库门,这让郭泉心中冒出一个危险的想法。


晚上,郭泉久久不能入睡,那个想法在他的大脑中不断的闪过。凌晨三点,夜深人静,郭泉攥着钥匙来到仓库,用钥匙打开了大门顺利进入了仓库。郭泉一进仓库便开始了“掠夺”,他贪婪的将货物装进准备好的大口袋中,直到袋子装不下,“收获满满”的郭泉便将盗窃的货物运回了家。回到家后,郭泉突然想到盗窃的货物太多,L很容易就会发现仓库空了许多,为了掩盖自己盗窃的事实,他又回到仓库,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仓库里的货物并将大门锁好。随后,郭泉打电话告知L仓库着火的事情,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可是,火势发展超过了郭泉的想象,因为害怕累及自己家所以他又拨打了火警电话,L和丈夫也在接到电话后及时赶到现场。最终,郭泉、L与丈夫一起将火扑灭。

消防人员现场勘验,发现存在故意纵火的情况,经公安缜密侦查,发现报案人郭泉有重大作案嫌疑,郭泉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和纵火的犯罪事实。

审判时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

郭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官提示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违法犯罪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一念之差而踏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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