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得到重视。而在我国,对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的行为绝不轻饶,坚决铲除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筑牢坚实的法律屏障。
翻开监狱罪犯档案,
看到因假冒注册商标、制假贩假,
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诚信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走进档案室的那些制假故事,
那些真实的故事,
警示众人,
假冒注册商标、制假贩假,
最终的归宿将在监狱里!
在乡镇的集市上,小贩的叫卖声、过往车辆的鸣笛声不绝于耳,人们穿梭在热闹的街道上选购自己需要的商品。路旁的一个日用百货小摊格外的引人注意,各种知名品牌的洗发膏、沐浴露、洗衣液、香皂、牙膏等应有尽有,因低于市场的价格而受到了人们的欢迎,可这些商品并非真的“物美价廉”,它们都是出自李某一伙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8月以来,李某从网上购买了气动式液体灌装机和制作洗发膏、沐浴露的原材料及空瓶,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将私自制作的洗发膏、沐浴露的原材料包装成为了海飞丝、飘柔、潘婷等知名品牌的洗发膏、沐浴露,并进购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舒肤佳香皂、黑人牙膏、六神花露水、蓝月亮洗衣液等12款假冒商品,利用乡镇赶集的机会进行低价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4月,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在兴义市某村民房中,查获了李某及其同伙加工、购买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狡兔三窟”,经过审讯,李某及其同伙共有三处制假贩假窝点,其中,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的数额高达35万余元;和购买后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某被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已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进行教育改造。
民警提醒:
切勿贪图小便宜,
提高个人安全防范意识。
不到无证无照的不法商贩处购买
来源不明的“三无”“山寨”用品。
合上罪犯档案,
请让故事
永远停留在故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