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喂,110吗?我发现疑似假冒伪劣的商品,你们赶快来,他们正在转移!”
原来是广州联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在广州市一物流园走访摸排时,发现一批疑似不是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在装货。于是,打假人员跟随物流车队沿途跟踪来到了贵阳某物流园内。但是,过了几天也没有什么动静,只断断续续出现了只搬运五六箱的情况,打假人员怀疑可能是自己被发现了,正在隐秘的转移商品,果断选择了报警。
没过几分钟,警察赶到了现场,在打假人员的辨认下,发现在场的沐浴露、花露水、香皂、洗发水等都是假冒商标进行制作的,涉及到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等17个品牌。经核实,一共12000余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随后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杨某系主犯,雇佣的保管和运输的两名人员系从犯。
法院认为,杨某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巨大,与消费者身体发肤安全密切相关,同时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果极其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扣押的12000余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现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民警提醒:
售假贩假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更是对普遍百姓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切勿为了利益伤害别人。同时,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低价促销商品,请到正规的超市、商场进行购买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