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初,纠结了一段时间的邓某(36岁,小学文化,无业,曾因抢劫罪入狱,2013年刑满释放),还是决定打电话给舒某(在逃毒贩),准备“运点货”,缓解自己“手头紧”的状况。12月13日10时许,舒某将4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8元每颗的价格、50克海洛因以22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邓某,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交易如期“顺利进行”,邓某按照“行规”,对新“入行”的邓某给予“照顾”,于是邓某先通过微信转1200元作为“订金”,待邓某“赚钱”时再将剩余部分补足。正当邓某沉浸在“赚大钱”的想象时,殊不知公安机关已经布下天罗地网,就地抓获了舒某和邓某。
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现在轿子山监狱服刑的邓某,回想起来后悔地说到:“我自己明知运输贩卖毒品是犯法的,但还是心存侥幸。这下钱也没有赚到,还要坐13年的牢。”再次入狱后,妻子不堪压力离家出走,家里只剩下年幼的两个孩子和年迈的父母,孩子因为自己坐牢的事情而产生自卑心理,成绩一落千丈,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一日不如一日。每当与管教民警提到这些,邓某总是愧疚不已。经过管教民警的教导,现在的邓某内改造积极,争取早日回家弥补亏欠,不让自己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