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刻不能松懈。
案例回顾:
2018年12月初,年仅18岁的陈某(初中文化,无业)接到吴某(36岁,曾因抢劫罪、绑架罪入狱,2018年刑满释放)的电话,双方商定由陈某组织毒品货源,吴某负责出货,获利后双方进行分配。同月22日,陈某将在缅甸购买到的毒品海洛因通过走私的方式运到贵州藏匿于自己的租房内。后经吴某与蔡某联系,双方商定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海洛因350克,吴某随即安排人将毒品带到指定地点交付给蔡某,并将所收取的毒资20000余元带回出租屋交给吴某。当晚19时50许,正当陈某和吴某两人沉溺于“来钱快”的喜悦当中时,殊不知公安民警已将出租屋团团包围,两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租房内查获毒品763克。
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于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的陈某,回想起自己当初的所作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处于花样年华的我,本该为充满梦想的未来而努力打拼,可我却走上了贩毒的不归路,辜负了父母和姐姐对我的期望,我对不起他们,更对不起自己……”。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民警提醒:
腐烂的人生拜毒品所赐,一旦染毒,终身难安。
识毒、防毒、拒毒,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