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改造动态
以案说法丨酒后开车“驶不得”
<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但总有部分驾驶人

以身犯险

酒后驾驶机动车

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请以案为鉴

典型案例:

    2023 年 10 月15 日,韩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汪家寨路口处时,碰撞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逃离。经民警查找,在距离现场1171.8 米处将肇事驾驶员韩某及肇事车辆查获,医院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 232mg/100ml,高于醉酒标准值 8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 韩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 203.29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害人构成重伤二级。

    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警提醒:

酒驾醉驾危害大

切勿心存侥幸

勇敢向酒驾醉驾说“不”

不要让“酒精”掌握方向盘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