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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别让醉驾成“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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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春节氛围渐浓
家人团圆,朋友相聚
推杯换盏,欢声笑语一片
但这时要牢记
喝酒不驾车
驾车不喝酒
莫让酒驾“煞风景”
别让醉驾成“祸端”
 请以案为鉴


案情回顾

案例一:

罪犯赵某,43岁,下班后与工友相聚饮酒,认为只喝了一杯包谷酒,不会影响自己开车,晚间22时许不听工友劝阻,自行驾车回家。行驶过程中,赵某困意来袭,车辆不受控制的向右侧偏移,撞上在路边行走的2岁幼儿,致使该幼儿颅底出血、神经损伤(后鉴定为重伤二级)。赵某被惊醒后不但没下车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又撞上路边停靠的其他车辆,次日早晨8时许被抓获,经检测赵某血液里酒精含量为40.61MG/100ML。经法院判定,赵某赔偿伤者3万元,车辆受损者5千元,并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二:

罪犯王某,43岁,是某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聚会饮酒后,认为乡间道路不易被查酒驾,抱有侥幸心理驾驶车辆离开,在途中撞上路边推着小推车的路人,致使路人当场死亡。后经检测王某血液里酒精含量为250.24MG/100ML,王某在赔偿死者家属76万元后取得谅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三:

罪犯张某,37岁,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搭乘2名乘客张某、曾某,行驶过程中该车驶离公路翻滚到道路左侧的山崖下,造成乘客张某、曾某当场死亡及张某本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08.27毫克/100毫升,张某在赔偿两名受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56万元后获得谅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警提醒

酒驾危害猛于虎
莫拿侥幸当幸运
拧紧思想发条
拒绝酒驾醉驾
才能安全“久”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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