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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刚成年就获刑!“手机口” 拨打电话赚佣金,800元换来 1 年半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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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的一天,刚成年的余某某邀约几位朋友在家中玩耍。期间,他偶然听闻一种网络兼职可“轻松赚钱” 的方式——只要提供拨打电话服务,就能获取佣金。在金钱的诱惑下,余某某动了心,伙同他人在手机上安装某APP架设 “手机口”,并帮助上家拨打其提供的目标人群电话,待电话接通后,该APP会自动抓取目标人群信息,为后续诈骗提供基础数据。第一次拨打诈骗电话后,余某某便轻松获取了200多元的佣金,这让他尝到了“甜头”。第二天和第三天,他又邀约其他朋友加入进来,一起为上家拨打诈骗电话,几天内共获得佣金800多元。就在他们沉浸在这种“挣快钱”的快乐时,公安机关找上了门。余某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经查明,被余某某等人拨打的电话中,有受害人因接到以培训机构退学费为由的诈骗电话,被骗走9万余元,数额巨大。余某某等人的行为,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帮助,系诈骗罪的共犯。最终,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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