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17801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 ||
文 号: |
(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父母、子女、配偶。
(二)离监探亲的审批程序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组织罪犯按条件申请或推荐。
2、监区对申请或推荐出的罪犯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狱政科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3、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罪犯离监探亲,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4、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三至七天(不含路途时间)。
(三)特许离监的条件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 特许离监的审批程序
1、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