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1780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 ||
文 号: |
(一)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私藏、使用、传递违禁物品的;
9、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上述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行政处罚,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