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索 引 号: GZ000001/2014-17802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文  号:
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私藏、使用、传递违禁物品的;

  9、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上述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行政处罚,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