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1780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罪犯在服刑期间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 ||
文 号: |
(一)考核
1、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计分考核。
2、监狱建立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分级处遇、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
3、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4、罪犯对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行政奖罚等有疑义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仍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监区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回复。
(二)分级处遇
1、监狱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给予相应处遇。
2、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与亲属共餐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