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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36003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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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轿监减字第296——325号
文  号: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轿监减字第296——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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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6

罪犯方梦书,男,198466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614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梦书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621日起至2017520日止。于2013629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0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3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于20165月获得综合记功。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梦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7

罪犯李勇成,男,19892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75日起至201774日止。于20131217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4月起至2015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8

罪犯鲍应祥,男,19623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32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应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鲍应祥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51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121日起至20211130日止。于20074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零个月、2013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共获减刑二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22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应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9

罪犯朱珍富,男,198828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75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珍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承担共同民事赔偿,原告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9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014日起至20261013日止。于20121024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2月起至2014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珍富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0

罪犯杨桥,男,19951013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1220日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财物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杨桥不服,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318日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48日起至202217日止。于2013325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财物未退赔。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1

罪犯张清富,男,1980417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521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清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刑期自2009215日起至2020214日止。于20096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101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1月起至2015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2

罪犯曾印林,男,1986926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35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印林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812日起至2018811日止。于20093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111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4月起至2015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印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3

罪犯何兴祥,男,19869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86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901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92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123日起至2018122日止。于200910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314日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5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2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3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20165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4091元人民币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兴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4

罪犯胡军,男,1979624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24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军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319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97日起至202096日止。于20094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314日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26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1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5

罪犯徐运忠,男,1994115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726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运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112日起至201751日止。于2013818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2月起至2015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运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6

罪犯王荣,男,1981110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10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荣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228日起至202457日止。于20121120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7

罪犯李长军,男,198865日生,穿青族,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429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军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1223日起至2017622日止。于2014526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9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从宽: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8

罪犯何林祥,男,19524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林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80000元继续追缴。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10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921日起至2017920日止。于20121031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2月起至20153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58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林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9

罪犯卢凤江,男,1983119日生,穿青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417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凤江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629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119日起至2022118日止。于20078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11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2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凤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0

罪犯鲍华祥,男,197121日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6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华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2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38日起至202037日止。于20093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6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3月起至2014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8月起至2015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走私、运输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华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1

罪犯宋刚,男,19768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318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刚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8914日起至2023313日止。于20093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9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913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3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3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2

罪犯徐刚,男,1987525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家住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马场村平街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68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徐刚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91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1111日起至20191110日止。于20091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1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月起至2014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0月起至2015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涉黑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刚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3

罪犯董府,男,198812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515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府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1227日起至2017611日止。于2013822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2月起至20155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4

罪犯黄自圣,男,19824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091027日作出(2009)册刑初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自圣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740元。刑期自200928日起至202127日止。于200911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6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2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自圣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5

罪犯李德云,男,1983428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124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云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920日起至2017319日止。于201325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6

罪犯李忠华,男,196337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313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919日起至2025913日止。于201271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9月起至2014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0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强奸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华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7

罪犯罗国龙,男,19761012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091015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国龙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527日起至2020526日止。于200910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526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4月起至2014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2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8

罪犯罗继承,男,19543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091010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继承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131938.47元。被告人罗继承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121日作出(2009)黔南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余罪诈骗罪,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510日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244842.05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725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238801.13元,刑期自2009515日起至2024514日止。于20118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101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1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承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9

罪犯曾科,男,1981320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1213日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科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曾科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123日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余罪非法拘禁罪,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1138日作出(2011)足法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815日起至2020120日止。于20113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62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3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3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0

罪犯马健,男,1990114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917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1111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63日起至202062日止。于200912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2015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7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8月起至2015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1

罪犯朱仁举,男,1978116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013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仁举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仁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12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部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426日起至2022425日止。于200712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12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225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1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3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运输毒品罪十年以上、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仁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2

罪犯向建勇,男,1980102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1110日作出(2006)黔钟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建勇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6529日起至20191128日止。于200611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52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2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建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3

罪犯吴朝站,男,19737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1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朝站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126日起至2022125日止。于20121023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2月起至2014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1月起至2015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站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4

罪犯王裕文,男,1968101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923日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裕文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赃款1400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530日起至2017529日止。于20131010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1月起至2015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毒品再犯;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赃款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裕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5

罪犯周小红,男,19738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445号熙园13401。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1025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红逃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822900元。被告人周小红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425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1111日起至20191110日止。于20115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7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7月起至2015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涉黑首犯;从宽:罚金人民币128229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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