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36003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轿监减字第296——325号 | ||
文 号: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方梦书,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梦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于2013年6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于2016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梦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李勇成,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成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鲍应祥,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应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鲍应祥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于2007年4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零个月、2013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共获减刑二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应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朱珍富,男,1988年2月8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珍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承担共同民事赔偿,原告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珍富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杨桥,男,1995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财物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杨桥不服,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于2013年3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财物未退赔。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张清富,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清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于2009年6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清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曾印林,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印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于2009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1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印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何兴祥,男,1986年9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901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于200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4日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2016年5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4091元人民币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兴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胡军,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胡军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于2009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4日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6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徐运忠,男,1994年1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运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于2013年8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运忠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王荣,男,1981年1月10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李长军,男,1988年6月5日生,穿青族,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长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于2014年5月26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从宽: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何林祥,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林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80000元继续追缴。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3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58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林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卢凤江,男,1983年11月9日生,穿青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凤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于2007年8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凤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鲍华祥,男,1971年2月1日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华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于200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走私、运输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华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宋刚,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刚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于2009年3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徐刚,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家住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马场村平街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徐刚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于2009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涉黑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刚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董府,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5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黄自圣,男,1982年4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册刑初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自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740元。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于2009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自圣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李德云,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李忠华,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于2012年7月1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强奸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华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罗国龙,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国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6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罗继承,男,1954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继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131938.47元。被告人罗继承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南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余罪诈骗罪,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244842.05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238801.13元,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承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曾科,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曾科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黔毕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余罪非法拘禁罪,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足法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于201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科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马健,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于2009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朱仁举,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3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仁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仁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部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于2007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5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运输毒品罪十年以上、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仁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向建勇,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黔钟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建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于2006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建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吴朝站,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朝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站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王裕文,男,1968年10月1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裕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1400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毒品再犯;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赃款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裕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周小红,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445号熙园13栋401。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红犯逃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822900元。被告人周小红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于201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优秀。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涉黑首犯;从宽:罚金人民币128229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