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36004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轿监减字第326——353号 | ||
文 号: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申施才,男,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施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申施才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于2007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炊事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施才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孙波,曾用名张翔,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孙波不服,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于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欧天海,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天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被告人欧天海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6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年10月起至2014年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人民币4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天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龙邦德,男,1993年8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邦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36600元(已履行)。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维持其定罪和民事赔偿部分,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于2010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5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邦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刘世亮,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亮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于2009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亮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王华礼,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华礼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6676.52元。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于2008年2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6676.52元未履行。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礼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侯运毕,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运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侯运毕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于2007年2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二次共获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5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运毕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蔡景才,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景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景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王变武,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变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变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刘世韦,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世韦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于2009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二次共获减刑二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9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3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从宽: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刘遵淅,又名刘老四,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遵县法刑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遵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人民币11562元继续追缴。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于2009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3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5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涉黑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人民币11562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遵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伍世龙,男,1990年5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人。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世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于2009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2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世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王朝发,男,1980年3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朝发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于200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八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9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张卫权,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县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卫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于2009年11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9月9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9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卫权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贺学武,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被告人贺学武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于2010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追缴。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学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何忠俊,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忠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何忠俊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忠俊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胡兴成,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兴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于2009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8月31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杨举,男,1968年5月16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于2009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毒品再犯,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陈金华,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金华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被告人陈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于2012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8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运输毒品罪十年以上、累犯;从宽: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康宁,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于2010年9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5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8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吴庭正,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清镇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庭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71.411.31元。被告人吴庭正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
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年8月起至2014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交通肇事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人民币671.411.31元未履行 。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庭正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黄文芳,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支付的27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止。于2008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3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共获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11月10日。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支付的27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王敏军,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威宁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敏军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于2009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5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敏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陈堂勇,男,1982年9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堂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于2009年9月18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年2月起至2014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堂勇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陈开相,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开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物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于2011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6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12 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相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潘华强,男,1992年11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兴仁县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潘华强不服,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华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秦先祥,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先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于2008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先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李德超,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于2007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杂务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于2016年5月获得综合记功。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超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