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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36004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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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轿监减字第326——353号
文  号: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轿监减字第326——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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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6

罪犯申施才,男,19521223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628日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施才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申施才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813日作出(2007)黔毕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23日起至202222日止。于20078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7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炊事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0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施才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7

罪犯孙波,曾用名张翔,男,19821221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132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孙波不服,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67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21日起至2018718日止。于20117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7月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71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3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3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8

罪犯欧天海,男,1957915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811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天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6425日起至2021424日止。被告人欧天海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6109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610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12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10月起至2014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0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人民币4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天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29

罪犯龙邦德,男,1993810族,贵州省凯里市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7日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邦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36600元(已履行)。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10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维持其定罪和民事赔偿部分,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1216日起至20221215日止。20101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515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0月起至2014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邦德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0

罪犯刘世亮,男,197912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34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亮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刑期自2008911日起至2020910日止。于20093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2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2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亮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1

罪犯王华礼,男,196753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122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华礼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6676.52。刑期自2007625日起至2018624日止。于20082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32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1月起至2014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6676.52元未履行。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礼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2

罪犯侯运毕,男,1963822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118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运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侯运毕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28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816日起至2020815日止。于20072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二次共获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1215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2月起至2015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3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运毕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3

罪犯蔡景才,男,1970913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1012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景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刑期自2013630日起至2017629日止。于20131025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3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景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4

罪犯王变武,男,197911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67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变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3318日起至2017317日止。于2013620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1月起至2015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变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5

罪犯刘世韦,男,1990514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26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世韦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2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410日起至202049日止。于20093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于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二次共获减刑二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79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4月起至20153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从宽: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6

罪犯刘遵淅,又名刘老四,男,1965321生,族,河南省淅川县人。贵州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09821作出(2009遵县法刑初字第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遵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人民币11562元继续追缴同案不服,向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1020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1024日起20211023止。于20091030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4月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年零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123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月起至20145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6月起至2015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于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涉黑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人民币11562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遵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7

罪犯伍世龙,男,1990522生,苗族贵州省务川县。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410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世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1028日起至20221027日止。于20094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12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0147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零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1127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1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  从宽: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世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8

罪犯王朝发,男,1980325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230日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朝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朝发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82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122日起2020121止。于20071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零九个月2014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零八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41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9月起至2014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发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39

罪犯张卫权,男,1971128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县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1022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卫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410日起至202049日止。于20091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99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9月起至2014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卫权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0

罪犯贺学武,男,1973218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69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被告人贺学武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9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1015日起至20241014日止。于201010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314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1月起至201412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追缴。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学武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1

罪犯何忠俊,男,1981812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2710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忠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何忠俊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924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29日起至202228日止。于2012928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2月起至2014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2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忠俊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2

罪犯胡兴成,男,1989314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325日作出(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兴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121日起至20211130日止。于20094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831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3月起至20141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兴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3

罪犯杨举,男,1968516生,穿青人贵州纳雍县。贵州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513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举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被告人杨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211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721日起2019720止。于2009629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1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零九个月,20154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个月,共获减刑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120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11月起至2015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毒品再犯,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4

罪犯陈金华,男,1979823生,汉族贵州织金县。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5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华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被告人陈金华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924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被告人陈金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59日起202658止。于20121022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2月起至20148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9月起至2015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运输毒品罪十年以上、累犯;从宽: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5

罪犯康宁,男,19791222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831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413日起2021412止。于20109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7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712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4月起至20145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6月起至20158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6

罪犯吴庭正,男,19641018生,族,贵州清镇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1018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庭正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71.411.31。被告人吴庭正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229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28日起2021127止。于201253交付执行。

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8月起至2014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交通肇事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人民币671.411.31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庭正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7

罪犯黄文芳,男,19781226生,族,贵州省遵义县。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331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支付的2700元)。刑期自20071111日至20221110日止。于20084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11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37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共获减刑三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1110日。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4月起至2014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0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支付的27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8

罪犯王敏军,男,1988320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威宁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123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敏军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敏军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223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816日起2020815止。于2009316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5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7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215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2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敏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49

罪犯陈堂勇,男,1982917生,布依族,贵州贵阳市人,贵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98作出(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329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堂勇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521日起2022520止。于2009918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22月起至2014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1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堂勇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0

罪犯陈开相,男,198045生,族,贵州省普定县。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42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开相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赃物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1027日起2019426止。于2011418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3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426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12月起至201412 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1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相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1

罪犯潘华强,男,19921120生,族,贵州兴仁县人,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823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77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华强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被告人潘华强不服,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01122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611日起2019610止。于2010122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11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610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7月起至2014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4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7月起至2015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华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2

罪犯秦先祥,男,19621130生,族,贵州贵阳市人,贵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1110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先祥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829日起2019828止。于20081121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5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47月获贵州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228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表现较好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2月起至2015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2月起至2016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先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轿监减字第353

罪犯李德超,男,197298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7510日作出(2007)黔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德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7111日起至2019110日止。于200710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共获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1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杂务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11月起至2016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于20165月获得综合记功。

宽严情节:从严:贩卖毒品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超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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