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培飞,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因贩卖毒品、盗窃罪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以(2011)龙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贩卖毒品、盗窃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以(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1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止,于2011年7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止。(剩余刑期3年0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09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培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胡佳胜,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46653元,(共同赔偿已缴10000元), 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止,于2013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止。(剩余刑期7年4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1月至2016年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胡佳胜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王刚,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止,于2014年4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止。(剩余刑期8年8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一次 ,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朱金荣,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于2014年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剩余刑期6年4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4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朱金荣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杨政江,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止,于2012年4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8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政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张青福,男,1974年5月6日出生,其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2006)黔钟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以(2007)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 民事赔偿37038.64(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止,于2007年5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1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6年7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止。(剩余刑期2年11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0年10月受禁闭一次,2010年08月受禁闭一次,2014年09月受警告一次,2014年04月至2016年0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青福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李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08)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2008)安市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于2008年12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3年07月1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1年08月2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王二昌,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以(2013)黔盘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止,于2014年4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止。(剩余刑期9年2月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5月至2016年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二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陈献昆,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桐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于2014年6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剩余刑期4年9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9月至2016年0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陈献昆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杨朝文,男,1970年8月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2015)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8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于2017年1月获得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朝文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于海永,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因猥亵儿童、抢劫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猥亵儿童、抢劫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黔水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已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于2013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剩余刑期2年2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2月至2015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0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于海永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杜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9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5000元,(未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于2011年1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中院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剩余刑期1年5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杜建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徐荣斋,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册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徐荣斋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 年3月9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顺,男,1992年9月2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因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以2014望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3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于2014年9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5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段招万,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黔钟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止。(剩余刑期4年1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段招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高乐,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织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于2015年7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剩余刑期2年8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高乐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雷云,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云法刑初第1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3000元,(全部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剩余刑期2年10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3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雷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梁永富,男,1997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2014)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民事赔偿24000(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止。(剩余刑期3年0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梁永富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刘华志,男,1987年5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修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5000元,(未交纳), 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止,于2010年10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5年7月9日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剩余刑期6年5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05月03日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刘华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罗勇,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因绑架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以(2013)安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绑架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3)兴刑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0元,(未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于2014年2月1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止。(剩余刑期5年11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5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罗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田忠能,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贩卖毒品、抢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因贩卖毒品、抢劫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以(2013)黔方刑初字第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罚金90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于2013年10月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止。(剩余刑期2年10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09月13日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田忠能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周贤波,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8000元,(已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止,于2015年1月1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止。(剩余刑期7年10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6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周贤波予以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赵良奎,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民事赔偿10000(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6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赵良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潘忠泽,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因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筑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于2011年6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剩余刑期1年11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7月至2015年0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潘忠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吴万虎,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黔盘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于2017年1月获得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吴万虎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夏智贵,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以(2008)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筑刑一终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8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止,于2008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7年8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剩余刑期4年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夏智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王方元,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0)云法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以(2010)筑刑二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00元,(未缴纳), 赃款未退缴;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于2011年1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剩余刑期5年0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1月至2016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方元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128号 |
罪犯杨再林,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因抢劫罪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以(2009)筑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4000元,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于2009年12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减刑11个月;2012年09月27日减刑2年。现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11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再林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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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梁正来,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故意杀人罪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以(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于2006年7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2年09月2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05年12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止。(剩余刑期1年4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8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梁正来予以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顾尚虎,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尚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物。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于2010年8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0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尚虎予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5月10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马定飞,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马定飞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于2007年8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共获减刑三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30分,于2017年1月获得综合记功。
宽严情节:从宽: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定飞予以减刑六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4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潘小平,男,1994年8月25日生,畲族,贵州省凯里市人,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19.41元(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原告人及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事部分,改判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6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5月起至2015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民事赔偿人民币115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小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9月26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王平,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平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于2009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共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8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平予以减刑九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2月27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王金宝,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同案或原告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于2014年3月7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宝予以减刑八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5月19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王开佑,男,1978年2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王开佑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开佑不服,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兴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于2007年3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8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4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共获减刑二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3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开佑予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2月13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王罗江,男,1987年4月2日生,苗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罗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于2014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2月起至2016年4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累犯、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38723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罗江予以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严海,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瓮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严海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于2009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月、2015年7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共获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涉黑、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从宽:罚金5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海予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杨文强,男,1985年3月17日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文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于2009年11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共获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3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强予以减刑三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16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张诗祥,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诗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于2007年1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月获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5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8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诗祥予以减刑五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7月27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邓思平,男,1976年11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普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思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人民币101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于2013年11月4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9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思平予以减刑八个月,提减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1月26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罗继承,男,1954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继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131938.47元。被告人罗继承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南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余罪诈骗罪,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244842.05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量刑及罚金部分,继续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238801.13元,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7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4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还。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继承予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杨成均,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成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于2016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4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5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均予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9月24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虎恩盘,男,1969年4月13日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贵州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虎恩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虎恩盘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8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2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恩盘予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钱贵福,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贵福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917元。同案不服,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3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于2009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7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1917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贵福予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2月27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赵德荣,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于2014年3月21日交付执行。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荣予以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1月12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 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