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203号 |
罪犯徐坤金,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以(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刑期自2005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止,于2006年5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04日减刑1年8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5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30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3年07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2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徐坤金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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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205号 |
罪犯祖国,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15000元,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1日减刑9个月;2010年04月30日减刑1年9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剩余刑期2年2月22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5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04月至2015年0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祖国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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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198号 |
罪犯廖荣学,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盘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黔盘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4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止,于2012年5月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止。(剩余刑期8年10月14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2年08月至2015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0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廖荣学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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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200号 |
罪犯陈养洪,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以(2010)筑小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未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止,于2010年10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止。(剩余刑期3年2月5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6月至2016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2月至2015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陈养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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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李富春,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于2014年6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剩余刑期1年4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富春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周永洪,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因诈骗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11个月,罚金5000元,(未缴纳), 赃款99560(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止,于2013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剩余刑期2年6月1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周永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何万平,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黔义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00元,(未缴纳), 赃款106122.7(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止,于2014年2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止。(剩余刑期6年4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何万平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王茂壁,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因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以(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于2014年4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剩余刑期1年4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茂壁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李成速,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以(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止,于2014年9月1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剩余刑期7年0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成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余天华,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贞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元,(未缴纳), 赃款700(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于2013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9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止。(剩余刑期6年10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余天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陈前华,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民事赔偿7145.95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止,于2009年1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2013年01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陈前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吴谷修,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晴隆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2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止,于2013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剩余刑期7年10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吴谷修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张青贵,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穿青,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以(2006)黔织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于2006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4月25日减刑1年3个月;2015年04月08日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7月8日至2018年4月7日止。(剩余刑期1年8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青贵予以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廖正贵,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止,于2014年6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止。(剩余刑期5年7月1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廖正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谢芹,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以(2011)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剩余刑期4年8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05月03日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谢芹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张成江,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000元,(未缴纳), 赃款退赔赃款65950(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于2014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2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成江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余祖龙,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黔义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5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止,于2015年3月3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余祖龙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洪海,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黔钟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9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止,于2015年1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1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洪海予
以减
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