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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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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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刚,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8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于2011年1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5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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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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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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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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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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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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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祝阳,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9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民事赔偿7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7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2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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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累犯;从宽: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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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祝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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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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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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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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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龙正发,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5日以(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于2008年3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4月25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1日止;2014年11月1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1日止。现刑期自200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剩余刑期2年2月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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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无宽严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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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正发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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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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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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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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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陶清友,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11)凤刑初字第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10330.3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3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剩余刑期7年2月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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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330.3元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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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陶清友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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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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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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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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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绍文,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以(2007)黔六终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原判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于2010年7月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05月19日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0日止;2014年11月1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0日止。现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剩余刑期2年0月2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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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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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绍文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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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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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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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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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彭超,男,1993年3月7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南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赃款1915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8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剩余刑期3年4月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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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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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超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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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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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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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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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兵杰,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以(2014)黔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4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于2014年9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1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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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2016年2月获得综合记功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累犯;从宽: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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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兵杰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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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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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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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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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绍武,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于2007年11月1日以(2007)兴刑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于2007年12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4月25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2日止;2013年07月1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2日止;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2日止。现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剩余刑期7月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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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从宽: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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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绍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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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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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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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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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余海,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以(2009)黔织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民事赔偿26673.5元(已赔偿15300);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于2009年5月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2日止;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2日止。现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1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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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从严:民事赔偿人民币11373.50元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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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余海予以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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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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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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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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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叶涛,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6000元,(已履行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7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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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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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叶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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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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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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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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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帮,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以(2015)黔盘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罚金2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于2015年7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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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宽: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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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议对罪犯刘帮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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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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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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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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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令狐毓,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2015)黔义刑初字第00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于2015年11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剩余刑期0年6月1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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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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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令狐毓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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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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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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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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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锴华,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7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于2013年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3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剩余刑期4年6月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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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宽:罚金人民币7000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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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锴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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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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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徐德龙,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以(2015)普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10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于2016年2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剩余刑期0年5月2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徐德龙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湛桂林,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因抢劫、脱逃罪经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因抢劫、脱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以(2004)普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3000元,原判刑期自2004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于2007年6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03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1年12月2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日止。现刑期自2004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累犯。从宽: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湛桂林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李发军,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其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40000元,(未交纳), 赃款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2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止。(剩余刑期6年10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累犯;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发军予以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王儒礼,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0000元,(未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止,于2012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止。(剩余刑期8年8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3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3个表扬;从严: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儒礼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唐文德,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强奸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以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强奸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以(2013)仁刑初字第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于2013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剩余刑期5年0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唐文德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毕小四,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盘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以(2014)黔盘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止。(剩余刑期9年2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5月至2015年1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毕小四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范由书,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止。(剩余刑期6年11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宽: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范由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陆小贵,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因抢劫、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因抢劫、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以(2014)兴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于2014年6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止。(剩余刑期7年8月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犯罪所得人民币7796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陆小贵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李玉新,男,1975年8月8日出生,其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分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0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剩余刑期6年11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宽: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玉新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张虎,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普安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普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5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止。(剩余刑期4年7月1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强奸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虎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郭林,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云法刑初字第1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5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止。(剩余刑期5年4月1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宽: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郭林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刘静,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8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未缴纳),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6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止。(剩余刑期3年3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刘静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潘敏,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开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于2013年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8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至2021年12月28日止。(剩余刑期4年7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累犯,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从宽: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潘敏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唐兴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1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剩余刑期4年6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唐兴华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穆显斌,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8日以(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0元,(未缴纳), 犯罪所得依法追缴退赔失主(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6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止。(剩余刑期3年5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6610元,4339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赔。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穆显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杨生贵,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7个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方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7个月,罚金18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剩余刑期3年0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生贵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余明勇,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关岭县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0日以(2014)关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止。(剩余刑期1年11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余明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雷涛,男,1987年8月6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因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雷涛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李开顺,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黔钟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止,于2015年1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止。(剩余刑期3年8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开顺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潘选见,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因拐卖妇女、诈骗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普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拐卖妇女、诈骗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以(2012)普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剩余刑期1年5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2年08月至2015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潘选见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严安忠,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以(2014)普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普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罚金5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止,于2014年11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止。(剩余刑期0年10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违法所得、追缴赃物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严安忠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钟定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以(2011)黔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止,于2011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止。(剩余刑期1年7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钟定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郑桥,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2010)红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以(2010)遵市法少刑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民事赔偿2130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止,于2013年1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1月2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止。(剩余刑期2年8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故意杀人十年以上,民事赔偿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郑桥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常开福,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因犯抢劫、强奸、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05)云法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抢劫、强奸、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以(2005)云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05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止,于2005年11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7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0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5年1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剩余刑期1年5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抢劫罪十年、强奸罪十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常开福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李林,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仡佬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8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止,于2015年11月2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止。(剩余刑期0年3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罚金8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刘高乾,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剩余刑期1年7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9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刘高乾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王雪缘,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止,于2015年8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1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雪缘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胡江平,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以(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4000元,(未交纳), 民事赔偿22524.7元(未履行);赃款5600(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于2010年3月3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4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1月至2016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4000元、退赔人民币5600元、民事赔偿22524.7元(均未履行,但有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出具无履行财产刑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胡江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陈建康,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因犯非法经营罪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以(2014)黔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非法经营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4)兴刑终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68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于2015年3月3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人民币680000、违法所得均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陈建康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张渤,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市刑一初字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事赔偿53474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止,于2011年6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止。(剩余刑期3年2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次(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一次。故意伤害十年以上,累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3474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渤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肖琨,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因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仁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1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止,于2015年3月3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止。(剩余刑期8年5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次(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一次。涉毒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1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肖琨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孙昌伦,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因贩卖毒品、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2000元,(未缴纳), 赃款违法所得76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于2014年7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次(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一次。罚金人民币2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6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孙昌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周春游,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以(2009)白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2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于2010年7月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4月1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周春游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石明跃,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 赃款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止,于2013年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25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剩余刑期0年4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二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石明跃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潘朝廷,男,1988年1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于2015年10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剩余刑期0年4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一次。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潘朝廷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谢守品,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黔钟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60000元,(已缴纳), 赃款违法所得人民币385959元予以没收;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止。(剩余刑期0年10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涉黑;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谢守品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张进,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黔织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元,(已缴纳), 民事赔偿12982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于2015年7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二次;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人民币12982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彭良发,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普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止,于2011年7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1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剩余刑期1年8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次(于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彭良发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毛元鸿,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南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止,于2010年3月3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7月1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次(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二次。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毛元鸿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李晓慧,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3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剩余刑期2年6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个(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一次。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晓慧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郭华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职务侵占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黔义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赃款退赔赃款261566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止。(剩余刑期2年3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三次(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25日获得表扬一次。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61566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郭华羊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李顺兵,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11个月,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6月至2016年0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顺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李从志,男,1964年4月8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以(2008)黔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41000元,(未交纳), 赃款人民币22025元、五被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569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于2008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9月27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5年04月0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剩余刑期1年10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2月至2016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41000元, 赃款人民币22025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7569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从志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韩虎,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因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以(2011)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因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兴刑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民事赔偿3500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剩余刑期1年3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3月至2016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民事赔偿35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韩虎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赵永禾,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以(2008)黔盘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000元,(已交纳), 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于2008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4月25日经安顺中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04月11日经安顺中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中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2月至2016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累犯,抢劫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0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赵永禾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赵兴国,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200000元,(未交纳), 原判刑期自2006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4月25日经安顺中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3年11月04日经安顺中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中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06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剩余刑期1年7月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6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累犯,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赵兴国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钱小明,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抢劫罪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2012)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止,于2013年2月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止。(剩余刑期4年11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6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钱小明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孙成刚,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敲诈勒索罪罪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以2012平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230号附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1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8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3月8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1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孙成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王文,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盗窃罪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以(2014)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14)兴刑终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罚金20000元,(未交纳), 赃款60965(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于2015年3月3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剩余刑期2年2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4月至2016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累犯,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许建忠,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以(2015)黔织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黔毕中刑中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剩余刑期0年10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毒品再犯;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许建忠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曾孔韬,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因抢夺、抢劫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以(2013)仁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罚金6000元,(未交纳), 赃款34393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于2014年6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剩余刑期1年5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
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7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还赃款人民币34393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曾孔韬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